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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犯罪概述(一)性犯罪的概念及类型性犯罪是指一切受法律、道德、风尚、习惯以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所禁止、谴责和惩罚的性行为。类型:1.强奸罪2.奸淫幼女罪3.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如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侮辱尸体罪,聚众淫乱罪。一、性犯罪概述(二)性犯罪人的一般特点1.性犯罪人的重复犯罪2.性犯罪人的智力较低3.性犯罪人多为未婚青少年4.性犯罪人的心理案例:河南官员强奸少女事件近日,“河南永城市委常务副秘书长李新功奸淫幼女数十名被抓捕”的消息在各大网络论坛不胫而走。内有受害者“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的绝望哭喊,有受害者家属的悲怆哭诉,有李新功作案的令人发指的具体细节,有公安机关在李新功办公室及车中查到与案件相关的工具和信息。同案犯为女性,曾经是一名在校生,现在已经成年。她与李新功发生性关系后,又帮助李新功物色了一些其他在校女学生,使这些女学生成为李新功诱骗、强奸的对象,先后强奸10名未成年人。案例分析:•本案犯罪官员陆续强奸10名少女,肯定不是一次完成,可见强奸犯罪行为的重复性。•公安机关在李新功的车子和办公室里发现大量安全套,录像带等犯罪工具,可见此人的智商不高,没有“反侦查”意识。•老牛吃嫩草,李新功利用青少年未成熟的心理诱骗强奸的都是未成年少女,他的心理是不健康的,典型的心理变态!二、强奸犯罪心理(一)强奸犯罪的一般特征1.时间和地点就强奸犯罪发生的时间而言,夏季发生的强奸案件占一半以上(55.1%),具体的时段则以17:00—0:00为最,占44.2%,其次是8:00—17:00,占38.9%;就地点而论,强奸案件发生在郊区的比例高于市区(郊区35.4%,市区24.2%),发生在室内大大高于野外,尤其是在受害人家中(占30.3%)和犯罪人家中(占25.3%)二、强奸犯罪心理(一)强奸犯罪的一般特征2.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存在着心理变态的色狼在月黑风高的郊外强奸妇女的所谓“强奸神话”,但国内外的一些调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国内近年来的调查也发现,在强奸犯罪中,62.9%的被害人认识犯罪人,5.8%的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负有一定责任,高达61.7%的强奸是发生在被害人或犯罪人的家中。二、强奸犯罪心理(二)强奸犯罪的心理分析强奸行为究竟是怎样发生的,与哪些因素有关,长期以来,不少学者认为强奸犯罪行为与下列四个因素密切相关。–第一,生理上的兴奋。–第二,认知评估。–第三,情感失控。–第四,人格问题。我们认为还有:1、个人错误的价值观直接导致强奸犯罪行为的发生;2、社会封建思想意识助涨了强奸犯罪的行为,增强犯罪心理。二、强奸犯罪心理(三)强奸犯罪人的心理特征1.强奸犯罪人的犯罪动机1)性欲动机。2)攻击动机。3)权力欲动机。4)发泄怨恨。5)报复心理。6)寻求刺激。7)满足变态心理。二、强奸犯罪心理(三)强奸犯罪人的心理特征2.强奸犯的人格特点(1)低自我克制力性格①冲动性②追求刺激③缺乏同情心(2)人格特征①认知能力低下。②情感扭曲,无同情心。③挫折耐受力低,大多有自卑感④人际关系不好案例:东莞理工学院女生命案大二女生殒命学校女厕据松山湖警方的新闻通稿称,11年11月21日上午11点20分许,松山湖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在辖区东莞理工学院教学楼洗手间发现一名女子半裸躺在地上,后经120医生证实该女子已死亡。接报后,松山湖警方开展现场勘查,经查,死者梁某(女,19岁,贵州仁怀市人,系该学院学生)额头有多处伤,现场有血迹。案件详情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敖某因缺乏与异性沟通,心理长期处于压抑状态,遂萌发猥亵女性的想法。检察院公布了目前调查所知的案情。2011年11月21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敖某如常在教学楼6栋C区4楼404教室,等候作案目标。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敖某见被害人梁某独自一人进入C区4楼女生厕所,便尾随进入,并将厕所门反锁,厕所灯熄灭。待梁上完厕所后,敖某即上前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勒住梁的脖子,将梁控制并戴上眼罩。后敖某对梁实施猥亵,过程中梁所戴眼罩脱落,发现敖所使用水果刀放在敖右手边地上,于是梁捡起水果刀反抗,向敖划去,将敖双脚划伤,其间梁曾呼喊救命。敖某在争夺水果刀过程中多次将梁某的头部及脸部撞击地面,最后致梁某晕倒。敖因梁见过其脸,害怕以后被认出,于是产生杀害梁的念头。于是用双手掐梁脖子约15分钟,致其停止呼吸。后敖将梁尸体拖至厕所左侧最后一格位,将门反锁,用梁的连衣裙清理现场后逃离现场。11月2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其犯罪过程。案件结果东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东莞理工学院大四年级男生敖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灾难来源,在哪?就客观方面而言:第一,法律的不完善。这是首要的问题,因为不完善,便衍生了不少人进行犯罪(或伤害性报复),再者有些人能够利用法律的漏洞,能躲过不少应当制裁的情况。第二,教育的扭曲。当今中国的教育,只重视知识而不重视道德,虽然有道德教育,但因为人太多太多,又不是一个一个都能教好,加上是当今社会发展太速度了,以致于只知道招聘人才而不重视全面性审查包括道德审查,因此才有严重性人才的失衡。就犯罪人而言:本案犯罪嫌疑人本身个人价值存在严重错误扭曲,在生理上和认知评估以及情感控制方面的综合心理因素的影响下其次,在犯罪动机方面:性欲动机、发泄厌恨、寻求刺激、满足变态心理;再次,犯罪嫌疑人人格方面具有冲动性、追求刺激、缺乏同理心,认知能力低下、情感扭曲、人际关系不好;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四)强奸犯罪中被害人问题的有关研究1.被害人的心理弱点(1)利用女性的恐惧和软弱心理(2)利用女性追求享乐的心理。(3)利用女性有求于人的心理(4)利用女性的隐私或劣迹(5)利用女性弱智、残疾、精神病等非正当状态(四)强奸犯罪中被害人问题的有关研究2.强奸犯罪对被害人的心理危害有研究者把妇女在遭受强奸或强奸未遂以后的种种不良心理反应称为“强奸创伤综合征”。强奸创伤综合征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急性期”。•第二阶段为“重组期”。强奸创伤综合症在社会中,强奸悲剧屡有发生。越贫穷的社会,强奸案发生得越频繁。采用“特殊性”作为标准的话,强奸和子女死亡一样,将不被列入PTSD诊断类别中。但是很清晰明了的是,子女死亡引发的症状通常与战争、拷打以及地震所引发的一样,而强暴有时也会引发该症状。案例:28岁的T小姐在公寓睡觉时,被一名持刀男子惊醒,男子不让她转过身来看他,并威胁她,如果反抗就会杀了她。接着这名男子强奸了T小姐,然后逃跑了。T小姐报了案,接受了治疗和心理咨询,甚至还成了强暴危机热线的志愿者。然而,T小姐表现出了PTSD症状。她不敢入睡,有一个月的时间,她必须住在朋友家才能睡着,即便如此,也只有在白天才敢入睡。她一直做自己被强奸的噩梦。不论她什么时候出门,都有强烈的恐惧感,害怕被强奸犯盯上。她和男朋友的关系也在恶化,最终分手了。她变得对爱情和性很麻木。一年半后,T小姐仍然有睡眠障碍,仍会做噩梦。她觉得自己的事业与爱情都被这起强暴事件破坏了。强奸创伤综合症当一个女人被强暴后,她的第一反应就是所谓的混乱无序状态。她会表现出以下两种情绪类型中的一种:一是表达型——恐惧、愤怒、哭泣;另外一种是控制型——外表很平静,接着就会出现PTSD的症状。大约有95%的受害者在两周之内都会有这种症状。受害者的脑子里会不断浮现强暴的一幕,不论是白天清醒的时候,还是晚上做梦的时候。受害者通常会出现睡眠失常的问题。受害者很容易受到惊吓,很难再开始正常的性生活,有时会出现性生活恐惧症。大多数的受害者都要经历一段混乱无序的时期,她们会重新恢复到有序的状态。4~6年后,大约75%的强奸受害者说,她们已经恢复了正常。这些人中有一半以上的人称自己在事件发生3个月后就恢复了正常,其余的则说是在两年内恢复正常的。在被强暴后的一周内,心中的恐惧最少、回想此事件最少的受害者恢复得较快。那些沉浸于悲痛中或变得麻木的受害者恢复效果要差一些。受害者在案发时受到侵害的暴力程度和生命受威胁程度都会影响长期的恢复效果。最糟的是,甚至在4~6年后,还有25%的受害者说,她们没有恢复过来。17年以后,还有16%的受害者仍表现出PTSD症状。我们的拓展:一减少强奸风险1、遇到危险,能跑就跑,向人多的地方跑2、跑不掉则叫3、通过谈话降低对方的警惕性,在寻找机会逃跑4、学习防卫术5、如果对方有致命武器,则顺从二男性被强奸问题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有一些国家规定,男子被性侵犯也适用强奸罪。但我国还没有接受这种观念。我国首例男性遭强奸案日前有媒体报道,在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记者从基层法院获悉,这些年来,岛城尚未出现类似刑案。但是,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在男同志圈子中,有17.5%的人曾被同性性侵,2.3%有过被强暴的经历。其实,女性“强奸”男性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被“强奸”的男性的心灵创伤比被强奸的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侮辱也非平常人所能想象。这也正是男大学生被“强奸”后不去报案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的缺失,男性维权仍是一个灰色地带。•强烈建议女性强奸男性也应入罪
本文标题:性犯罪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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