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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石化厂综治委今天,根据多年的执法实践,今天我们重点交流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和预防犯罪有关的问题。主要是侧重于事务性的、具体的提醒和分析。而且,今天的主题主要是针对咱们国企人员的职务犯罪,不是针对一般百姓的普通犯罪。通过国有企业、员工属性、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及员工的主要罪则,执法实践中吐哈油田涉及的几种职务犯罪这几个方面来和大家交流,希望通过这次交流,帮助大家在工作中分清是非,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向,避免因认识不到位而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一、在刑法意义上,关于国企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国企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起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简单的说,就是国有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单位(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咱们也叫公职人员,只要是吃皇粮的,就都是。讲这些,主要是说,我们国企工作人员是一个特定的群体,有着特定的身份。刑法有大量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其中又有许多专门针对国企工作人员的规定,它规定的这些罪名,都只有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国企工作人员这个主体才能构成的,属于职务犯罪的范围。其他身份的人,沾不上这些罪名。因此,作为国企工作人员,就应该比一般老百姓更注意自己的法律义务,更加谨慎处理与工作有关的问题,防止无意中把自己陷于法律的不利境地。二、刑法中国有企业及员工主要涉及的罪名与国有企业员工有关的罪名,基本上涵盖了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各个章节,主要的和常见的有以下60种左右罪名,今天我们只交流一下其中几种常见的犯罪问题,其他的就不一一罗列了。三、刑法中几种常见的涉及国有企业及员工犯罪的具体规定(一)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门有一节是规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包括妨害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这里有不少罪名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而且很容易被咱们国企工作人员忽略,有些人触犯了刑律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这部分的罪名主要包括:1,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下面谈谈另外一块,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的、企业的、事业的,都可以构成的罪名。它们集中在刑法的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1,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贪污,这个其实不用说了,谁都明白什么是贪污。但还是说一下,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2,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一般也都明白,其核心是利用职权给别人办事,因为办这个事又收了人家钱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但对有些事情,大家不一定认识的清楚。3,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相关解释:4,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十万元以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块:国企需要注意的几个罪名1,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在吐哈油田近年多发的一种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常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包括: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挥、监督职权。(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有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本无所有权而擅自处分公司、企业财物,如消费、出卖、赠与、加工等,这里还包括将财物给予第三人。;(三)数额较大的规定认定,在执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案数额的认定,新疆地区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为5000元,起刑和追诉标准为10000元。就是说,只要你利用职务便利侵占5000元以上的财物,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对嫌疑人采取侦查强制措施,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近年吐哈公安局办理的几起职务侵占案件,给大家介绍一下简要案情,供各位鉴阅,1、2007年至2008年鲁克沁采油厂巡检工胡某(油田职工)。利用自己夜间值班的便利条件,与犯罪嫌疑人李子军等人相互勾结,在胡某值班期间,由李子军等人驾驶油罐车,在胡某的带领下,将干化池内的原油盗走,涉案价值二十余元,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就是利用自己掌管干化池钥匙,熟悉内部情况等条件,内外勾结,盗窃国有资产,因此,胡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案中的其他嫌疑人也已同案嫌疑人以职务侵占起诉。2、2011年6月底,吐哈油田特车公司驾驶员刘某(协议工)利用洗车的机会与鄯善县三叉路口洗车店的老板万红军商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拉到原油后,卖给犯罪嫌疑人万红军。2011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从吐鲁番葡北站拉运原油至鲁克沁采油厂鲁中站,在鲁中站利用卸油人管理疏漏和过磅人吃饭之际将罐车内原油故意未卸完。后将原油拉运至鄯善县三叉路口万红军洗车店处,将未卸完的10吨原油(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1120元)以2.1万元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万红军,2011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刘红民再次利用拉运原油便利之际,将没有卸完的10.96吨原油(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54954元)拉到犯罪嫌疑人万红军处,按照犯罪嫌疑人万红军的指挥将原油卸在租住的后院油罐内,油罐卸满后将剩余的原油拉至洗车房的地沟卸油时,在卸油过程中意外着火,造成油罐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10600元)及洗车房内的全部物品被烧毁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万红军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盗卖吐哈油田原油而予以收购,也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被采取强制措施,3、2011年6月,犯罪嫌疑人巨某(油田协议工,负责在吐哈油田鲁克沁采油厂玉103井单井看护工作)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油田职工)、胡兴华(油田买断人员,逮捕)事先预谋偷运该井原油,后犯罪嫌疑人胡兴华安排其雇佣的驾驶员毛玉成驾驶自己的新A49026油罐车前往吐哈油田鲁克沁采油厂玉103井拉运原油,犯罪嫌疑人王某便带领油罐车司机毛玉成前往鲁克沁采油厂玉103井,犯罪嫌疑人巨某和王某将该作业队的8.4吨原油装入油罐车,价值31309.74元。案发后,以上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巨某、王某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条件犯罪,虽然犯罪嫌疑人胡兴华、毛玉成不具有油田职工身份,但其为该案的同案嫌疑人,以同罪名被查处。以上三起案件中,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所谓油田正式职工还是市场化用工,根据合同法来讲,都是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职工,都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三人无论是负责具体油井的看护任务还是巡检工作中有熟悉油田内部生产程序、流程细节、掌管钥匙,还是负责拉运国有资产,都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以三人的犯罪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案中不具有职务侵占主体资格的人员,因是职务侵占的共犯或涉嫌其它罪名,均未逃脱法律的制裁。下面还有一个案例,也是今年我局办理的案件,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案件情况。2011年吐哈油田温米采油厂轻烃工区职工赵国泰,私自将放在值班领导办公室内的库房钥匙拿走,利用上夜班之便,用钥匙打开轻烃工区库房门,盗取库房内价值7万余元的设备配件,后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后又在上夜班时,盗取值班室内放的一套价值一千余元的防爆扳手,同样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犯罪嫌疑人赵国泰从身份上、涉案物品价值上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以上被盗物品,赵国泰没有管理、经手以上物品的权利,其只是利用熟悉单位内部情况,利用单位内部管理上的漏洞,顺利实施盗窃行为,因而其行为涉嫌盗窃罪,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职务侵占犯罪。以上两罪,立案标准和起刑标准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新疆地区,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为涉案财物价值4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价值1000元以上就可以起诉。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起刑标准要比盗窃罪高出许多。犯罪发生的主要特点在吐哈油田,员工犯罪除其他企业共有的特点“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之外,有几个较为突出的表现:一是涉油案件多,二是协议工、青工犯罪占比例较高,二是运输驾驶员多,四是边远井看护人员多,五是几乎所有犯罪,都和外部人员有联系,就是内外勾结犯罪较多,六是作案时间长、次数多、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成本问题通过近几年办理的油田职工犯罪案件看,获利数额都不是太大,就是犯罪嫌疑人得到的钱不多,多的获利3、5万元,少的只有几千元钱,甚至有的人被骗,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但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大。案件查破后,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处罚金,无论是判实刑还是缓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之规定,企业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合同,依据《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因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引起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就是说,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你现有的工作首先没有了,要受牢狱之苦、支付罚金、赔偿损失款、违约金、一辈子的刑事犯罪案底。对家庭、子女、亲人造成的打击是可想而知的。由于时间仓促,加之自己对有些问题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刻、正确,有不到之处请大家见谅!2011年11月26日
本文标题: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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