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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二)政府采购的特点•作为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与一般民事采购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采购方主体的特定性和供方主体的不特定性。•第二,政府采购的非盈利性。•第三,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第四,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公开性。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二、政府采购的作用•《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作用,其作用主要有:•(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政府采购法》宏观调控的性质使政府采购与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总量的平衡,能够保护民族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三)《政府采购法》同时又具有竞争法的性质,通过贯彻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四)通过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三、政府采购立法•1979年,在关贸总协定(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结了国际上最早的《政府采购协议》,把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我国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02年6月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适用该法。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一、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为了实现公共目的需要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该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以购买者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二、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向不特定的相对的供应商发出招标,并在诸多供应商投标中选择最优者与其订立合同达到交易的方式。公开招标是一种透明度高,竞争性的缔约方式,是招标者之间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过程。•要特别注意的是,采购工程必须依法使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排除了采购工程适用其他方式。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政府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向数个相对特定的供应商投标者发出招标邀请,从中择优订立合同进行交易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政府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不属于招标方式,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有限的供应商中进行合同缔约的协商,达到协议进行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政府采购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政府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三节政府采购方式•五、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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