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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业主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枫情阳光城1xxx号楼-105单元商品房,该房屋前置测量面积190.82平米,后置测量面积194.8平米,面积差为4.02平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互不就上述房屋面积差额多退少补,如有任何纠纷我公司与业主协商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特此证明天津xxxx有限公司购房人:年月日年月日情况说明业主xx于2012年10月22日购买我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澜海庄园x-x-301单元商品房,全款总价:610000元整,按照天津市津南区房管局规定购房人可将购房所需缴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缴至开发商后再由开发商缴至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因上述原因该业主契税票等相关税费缴纳日期为2013年01月18日。另因我司由于国家调控政策影响导致资金较为紧张,从而导致地税局给予我司为购房业主开具的购房发票日期较为延迟。经我司最后确认该业主开具购房发票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以上反映情况均属实,如出现任何纠纷我司与业主自行协商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如给相关办事机关及部门带来不便,我司深表歉意。天津xxxx有限公司购房人:年月日年月日证明业主xxx购买我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xxxxx-1-xx05单元商品房,因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入住及正常使用,现我司与业主本着友好协商的前提,特为吕魁刚所购买上述房源换至澜海庄园x1-xx05单元。现特此证明。如有任何纠纷由我司与业主协商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特此证明天津xxx有限公司业主确认:年月日年月日情况说明业主xxx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xxxx号楼-1-x01单元,因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无法办理入住,经我公司与业主协商后达成一致即:退出已购房源xxxx-1-801单元,将其换至我公司开发的同一项目的xxxxx-1-401单元。
本文标题:情况说明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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