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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党风廉政监督员是在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第二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纪委、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公司制定的《领导干部行为准则》等。第二章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范围第四条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别设立一至三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公司机关各支部均设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中应有党员和非党员群众。基层支部以此为基础组成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公司机关只在党总支设立党风廉政监督小组。第五条公司所属外埠施工队(50人以上单位),分别设立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第三章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程序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后,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聘书。第七条公司外埠施工队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一般从外埠施工队政工员中产生。没有政工员的,由劳务管理部、用工单位和外施队共同协商建议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证书。第八条公司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小组,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或纪检委员担任组长。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建立后报公司纪委备案。第四章党风廉政监督员具备的条件第九条维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第十条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水平,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一条作风廉洁正派,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原则性强,办事公道,工作认真,团结同志,法纪观念强,群众威信较高。第十二条勇于同一切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企业声誉的不良行为作斗争。第五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第十三条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管钱管物的人员,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第十四条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准则》和上级规定的原则办事;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第十五条向公司党委、纪委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馈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沟通上下级关系。第十六条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十七条每个季度向党风廉政监督小组长汇报一次工作情况。第六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力第十八条有权对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检举,或向上级组织反映。第十九条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第二十条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第二十一条有权参加有关监督员业务的培训和有关党风党纪等文件的学习。第二十二条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应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活动。第七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努力学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的指示、要求,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第二十四条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同党内外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及时反映情况。第二十六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将群众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第二十七条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注意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扩散,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第二十八条及时、准确地为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第八章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实施监督。第三十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带头接受监督,不允许任意刁难、打击报复。第三十一条党风廉政监督员日常工作,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公司外埠施工队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所在施工队管理,公司劳务管理部和用工单位党支部协助管理。每个单位应根据形势和上级的要求,及时地向党风廉政监督员布置工作,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促使他们认真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公司除对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培训外,各基层单位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公司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管理、落实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纳入党支部的目标考核。对表现差的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时,一律解除聘任。第三十三条党风廉政监督员调离单位时,其聘任同时解除。该单位及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党风廉政监督员,并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律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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