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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一、某人寿保险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2008年3月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2009年2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辞职手续时,王某找到人力资源处员工张某,称其要辞职,要求张某销毁书面劳动合同,于是张某将劳动合同原件全部销毁。王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裁决结果:裁决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关键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1、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形式。•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相关罚则:•1年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满一年仍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1: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第一种情况: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种情况: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补签书面合同;不补签的,终止劳动关系,还要支付经济补偿。•二、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是某公司的固定工,1978年到该公司工作,1992年办理退养手续在家直至2007年,2007年10月公司通知张某到岗工作,张某到岗参加培训后,擅自离职,公司遂以旷工15天,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待岗期间工资;•裁决结果: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年的待岗工资;•关键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问题••1、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2、程序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者告知••三、某公司与王某变更工作岗位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于2001年6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司机岗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8年2月29日,公司发布人事公告,将申请人调到总务流线班,王某未服从调动,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发出警告书,此后王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另,公司未给王某足额足月缴纳社会保险。•裁决结果:王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获得支持。•关键词: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工作岗位的变更•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某食品公司与黄某加班费争议案•案情简介:•黄某于2005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实行标准工时。但事实黄某是销售人员,工作一天休一天。公司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裁决结果:裁决支付加班费•关键词:加班费举证责任倒置•加班费的支付问题•1、举证责任问题:•2、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3、加班费的追溯时效•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的争议;•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五、某人寿保险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9年2月,基于目前的经济形式,分公司须裁撤IT工程师,由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一事达成协议,于是公司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裁决结果: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关键词:不胜任工作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六、某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辞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1年7月20日,某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胡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胡某任飞行员工作,同时合同约定如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50%支付违约金;2007年9月13日,飞行员以长期以来缺乏归属感等理由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航空公司回复不同意解除。飞行员提出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劳动人事和飞行技术档案;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共计700万元;•裁决结果: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飞行员支付培训费、违约金700万元;•关键词: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问题•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23条规定在竟业限制条款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得约定违约金。••七、林某被解除劳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林某和某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1月至5日至2008年11月5日,约定派遣至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中约定如林某被退回派遣公司,则派遣公司同时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工作一个月后,用工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退回派遣公司,并支付了代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2万元;林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期限的工资,并要求补缴保险至合同期满;•裁决结果:驳回林某的请求;•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一)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合同,按月支付报酬;•(二)无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三)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必须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益处:•避免签订两次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风险:•在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经济补偿的支付•1、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6种情形下需要支付补偿金;•1)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12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2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用人单位频临破产需要裁员的。•6)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的情况(38条)•2)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36条)•3)用人单位须先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的情形:40条•4)企业需要裁员的:(41条)•5)劳动合同期满的:•6)其他;破产的、吊销营业执照、提前解散的;•3、《条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付赔偿金。•结束语•衷心祝愿各位能从中受益,哪怕一点一滴;•我希望能作为风险提示师为您及您的企业服务,而不是救火员;•希望您最亲密朋友行列里多几位律师。•感谢您的倾听与理解!•德衡律师:王晓玲
本文标题:法律讲堂--劳动合同法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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