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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内部使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工作指导手册(修订版)第二部分中方代建成套项目EPC模式实施指导手册第1页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项目管理企业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企业第四章 专业考察第五章 工程勘察测量第六章 深化设计第七章 施工详图设计第八章 施工准备第九章 基槽检验和桩基检测第十章 工程分包管理第十一章 实施人员管理第十二章 工程进度管理第十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第十四章 设备材料管理第十五章 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十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第十七章 工作简报第十八章 风险分担和设计变更第十九章 技术资料管理第二十章 施工过程对外协调第二十一章 对受援方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二章 工程检查和验收第2页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第二十三章 编制竣工图第二十四章 对外验收移交及长效技术支持第二十五章 质量保证与保修第二十六章 项目远程监控第二十七章 对外宣传与交流第二十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和援助效果,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根据《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参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援外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手册。1-2本手册所述成套项目,是指采取“中方代建”管理模式并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实施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企业承担项目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3号令)第九条成套项目EPC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1-3经济合作局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工作,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以下简称援外司)负责对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监督。3号令第四条第3页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驻受援方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负责协助经济合作局,对成套项目进行境外监管,并协助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3号令第五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经济合作局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3号令第六条1-4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号令),采取EPC方式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和后续设计任务,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设计文件。1-5经济合作局建立项目技术性监督审查制度,依法委托顾问咨询企业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阶段性报送的成果文件进行专项技术监督,监督重点包括安全性、投资匹配性和立项意图一致性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技术、安全和投资失控问题,出具监督审查意见,并采取措施监督相关责任企业及时纠正。3号令第九十四条顾问咨询企业受经济合作局委托,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工作,不做为项目参与方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管理,不对项目承担经济技术责任,仅就其技术监督审查意见向经济合作局承担责任。1-6经济合作局建立健全项目的技术争议处理机制,通过组建项目咨询专家委员会,规范专家咨询、议事和仲裁规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之间出现的合同争议、技术争议和重大质量安全争议进行第三方评审和仲裁,切实提高项目技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3号令第九十七条1-7本指导手册适用于房屋建筑类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公路桥梁、水利水电、新能源、通讯等其他行业成套项目,参照本指导手册执行。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第4页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2-1经济合作局依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在商务部认定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名单中择优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于商务部暂未组织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的部分技术类别成套项目,或者现有项目管理企业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成套项目,经济合作局应当依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在全社会范围内采购选定项目管理企业。经商务部领导批准,经济合作局可以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成套项目实施企业。3号令第十一条;《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484号第七条)有关具体采购办法按照《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对外援助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指导手册》相关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经济合作局不接受其参加投标:(1)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第3号),受到商务部行政处罚且在行政处罚生效期内。(2)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被经济合作局或其他援外管理机构记录了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累计5次一般不良行为)且在有效期内。(3)经济合作局认定,所承担援外项目存在尚未解决的重大质量安全争议或重大合同违约事项的。(4)经济合作局认定,援外企业与经济合作局存在争议或未决事项的。符合上述(3)、(4)的情形的,由经济合作局制度监督处(以下简称制度处)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企业。2-2签订合同前,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采购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援外司与有关援外成套项目职业责任保险机构确定的保险协议和保险合同范本,向经济合作局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项目管理企业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同时,项目管理企业还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采购文件要求,向经济合作局提交项目管理任务履约保函,并承担相关费用。3号令第七十一条2-3项目管理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3号令第十条2-4工程总承包采购方案第5页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估算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3号令第十三条如可行性研究深度不足,项目管理企业可结合协助经济合作局就对外实施协议对外技术性磋商工作,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补充技术性工作,以满足编制方案设计和采购方案的需要。2-5配合经济合作局与受援国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经济合作局以商务部名义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对外实施协议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主要建设内容、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方案设计、项目后续运营管理、实施期限、中外双方职责分工等。项目管理企业应给予技术支持和配合。签署对外实施协议阶段无法明确项目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可约定待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方案设计后,双方另行确认。第三章工程总承包企业3-1经济合作局按照《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在商务部认定的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名单中择优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并代表商务部向总承包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对于商务部暂未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资格认定的部分技术类别成套项目,或者现有工程总承包企业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成套项目,经济合作局应当依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在全社会范围内采购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3号令第十一条;484号文第七条第6页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有关具体采购办法按照《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对外援助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指导手册》相关规定办理。经济合作局不接受投标的情况参照项目管理企业。3-2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一项的,不允许投标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3号令第十五条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3号令第十五条3-3勘察任务分包企业(如有)资质承担工程勘察任务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质之一:(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工程总承包企业如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资质,应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勘察任务或成果审核任务分包交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担。3-4设计人员资质要求3-4-1(一)工程总承包企业成立设计小组,负责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并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上述工作。设计负责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第7页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1.与本企业(或设计分包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至少须满1年。其中,社会保险证明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为准,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2.具备注册建筑师或相应专业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同类项目设计经验。3-4-2(二)设计小组主要设计人员均需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专业配置至少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和工程造价等。3-4-3(三)设计开始前,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报送设计小组成员名单,项目管理企业审核通过后报经济合作局备案。设计过程中,施工详图设计小组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等主要设计人员需要更换的,应事先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3-5签订合同前,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工程总承包任务采购文件要求,向经济合作局提交以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商务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以下简称工程保险),并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3号令第七十一条3-5-1(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商务部与有关援外工程保险机构签订的《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实施协议》,援外成套项目统一建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工程保险的固定费率为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价(不含独立费)的0.175%,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费用组成。《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范本)》规定的各项条件承保下列险别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相关扩展条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严格依据上述保险实施协议规定的保险合同范本与援外保险机构指定分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副本一份报经济合作局备案。援外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实施协议(2015年-2018年)》第8页序号条款内容编制依据备注在总承包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中,凡工程保险范围涵盖的风险,均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保险合同规定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论理赔结果如何,商务部均将不予任何补偿。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理赔索赔事项及时向经济合作局报告。在理赔索赔过程中,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保险人就工程保险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分歧的,可以要求经济合作局进行协调处理。3-5-2(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商务部和有关援外保险机构商定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协议和合同范本,向保险机构投保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援外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定的《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合同(范本)》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所需保险费用(包括保费和质量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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