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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代理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国的外贸代理制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与代理法(一)基本概念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第三人本人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委托代理权利义务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关系合同关系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代理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1)本人(principal)或称委托人•(2)代理人(agent)或称被委托人•(3)第三人(athirdperson)•两种关系:•(1)内部法律关系(internalrelationship)•----本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关系•(2)外部法律关系(externalrelationship)•----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代理。A.甲委托乙进行房产登记B.甲委托丙办理纳税C.甲委托丁接受赠与D.甲委托戊出席合同签字仪式3、代理的基本特征(1)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2)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授权活动;(3)法律后果归属于本人4.代理法是指调整代理的产生、无权代理与代理关系的终止。及其内部与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立法趋势:•1978年(1992年生效)《关于代理的适用法律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未生效)•1998年《欧洲合同法原则》•1999年我国《合同法》(二)代理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中的代理概念•建立在区别论的理论基础上,即委任和授权区别开来。•强调代理人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室必须表明本人的身份。英美法系中的代理概念•建立在等同论的理论基础上,即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本人的行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及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分类更适合商事代理迅捷、高效的特点。对比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采用标准身份标准义务标准具体分类直接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间接代理不公开身份代理两个合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关于代理的理论:二、代理权产生的方式(一)大陆法:意定代理法定代理(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二)英美法:1.根据协议产生的代理:明示授权、默示授权2.客观必须的代理:必要的授权3.追认的代理•1.根据协议而产生的代理权•(1)明示代理(expressauthority)是指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2)暗示代理(impliedauthority)•暗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的一秘书负责处理公司杂务。一天,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劳斯莱斯,但却是用于自己与男友办婚礼用,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2.客观必需代理(agencyofnecessity)•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当事人根据其它法律关系在照管、搬运、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所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案例分析: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采购一批皮货。由于二战的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问:R公司是否可以“客观必要的代理权”进行抗辩?3.追认代理(agencybyratification)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叫做追认。追认的条件:•(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2)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3)追认该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5)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全部的追认三、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2.无权代理的情形•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画家唐伯虎签订了一份委托年画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唐伯虎交付书画店20副年画作品,书画店支付唐伯虎50000元报酬。但隔日,唐伯虎外出郊游时因不慎滑倒致使右手拇指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妻子秋香代为创作了全部书画,以此交付,书画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书画店感到作品风格与唐伯虎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问题]1.唐伯虎能否委托他的妻子代理其创作?2.唐伯虎妻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大陆法(1)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本人追认;第三人撤回。(2)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第三人不知道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知道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又追认其效力的权利。可以明示、默示,甚至可以从行为被推断。本人的追认权第三人自行规定一个合理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物权代理行为,但如果代理人逾期不作表态,应视为否认。第三人的催告权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销与无代理权人所为的行为。第三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的补救措施2.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第三人可以对无权代理人提起诉讼4.表见代理(1)概念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根据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则当第三人向本人直接主张权力时,该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本人不得以未授权加以否认。成大公司业务员小张常年负责公司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业务往来。7月1日,成大公司开除了小张,但未告知百事可乐公司。7月11日,小张又以成大公司名义与百事可乐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对成大公司是否有效?2、特征☆表见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行事☆表见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长春大学经济学院28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例外:(不构成表见代理)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2、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表见代理与默示授权的区别默示授权表见代理性质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主管表现有授权意图无授权意图客观表现可推断出有授权行为无授权行为法律后果本人承担、本人和第三人均可主张权利取决第三人的抉择,本人不得直接主张权利长春大学经济学院31四、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代理的目的实现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人和本人协议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和本人单方面终止代理关系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履行不可能或事后违法长春大学经济学院33(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1、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后果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对于在他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要求本人给与补偿2、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终止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34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一、代理的分类1.根据代理行为的名义显名代理或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直接代理隐名代理或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间接代理2.根据代理人的权限总代理独家代理(soleagency):本人在该区域内也不得进行销售排他代理(exclusiveagency):本人可在该区域内进行销售,但其他代理商不可一般代理3.根据商事代理的业务类型地产代理广告代理旅游代理海关代理等二、复代理:1、概念: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称为复代理。案例:甲乙买乌龙茶叶10斤汇5000元钱得了猪流感,没去成可以托别人去买丙去杭州买茶叶交钱1、假设丙拿钱后回家路上遭抢劫,则5000元损失谁承担?2、如丙拿钱后逃跑,则5000元损失谁承担?3、如丙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了假茶叶,该损失谁承担?•问题1中,乙、丙均无过错,且未发生选任责任,所以风险由甲承担•乙有选任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选复代理人,并对选任默示担保:一是品德上可靠;二是具有处理受托事务上的能力。如因此发生问题,代理人要向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3由乙赔偿)•假设在例1中,甲要买的是特级乌龙茶,而乙只告知丙买乌龙茶,后丙买了二级乌龙茶,导致甲的损失由谁赔偿?第三节代理的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一般合同关系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服从的义务谨慎的义务亲自履行的义务报帐的义务保密的义务忠实的义务•[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原告雇了被告经理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案例小李受聘于一家日本商社驻上海代表处,负责中国大陆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手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思考后,决定免费帮忙,并成功将产品销给日本客户。为表感谢,他叔叔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1)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是否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支付佣金?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大陆法系的规定①凡是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有无参与,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②在本人终止代理合同时,商业代理人对其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给予赔偿。英美法系的规定①如果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获得佣金。②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定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二、本人的义务支付佣金偿还必要债务让代理人核查帐目第四节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关键是弄清第三人是与代理人还是本人订立的合同。一、大陆法直接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本人与第三人间接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代理人与第三人二、英美法代理人在订约时指出本人姓名——本人与第三人代理人订约时表明代理关系,未指明本人姓名——本人与第三人英国:若未清楚表明他是代理人,代理人不可排除责任代理人在订约时未披漏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人与第三人四、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一、中国的代理法律制度•中国至今还没有代理法。有关代理的规定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产生、无权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以及
本文标题:第六章--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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