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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导论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定义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环境既包含了自然因素,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的环境定义目前,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第一类,采用概括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概括性描述的优点在于包容性,但某些场合下个别物质或者要素是否属于法律上“环境”的范畴则需要立法机关另行解释。第二类,采用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由于类别化和列举式描述没有对环境作定性解释,因此需要由单项法律重新规定或者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未在立法中列举的物质或者要素根据实际作出解释。第三类,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我国l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注:该定义中包含三方面的含义:第一,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第二,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第三,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另外,人类对环境的认识也开始从以人类为中心向以生物圈和地球整体为中心的方向转变,形成了“非人类中心的环境准则”。在这个背景下,全球环境、生态系统以及气候等与环境相关的概念在环境立法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201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次提出了与环境性质相似的“国土空间”的概念,即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力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3.自然资源的定义1987年我国颁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资源作了概括性解释: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4.生态系统的定义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生态系统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地球上所有生物(包括人类)与环境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5.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2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的、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从不同的角度看,则概念的界定不同。环境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繁衍和健康奠定生存基础。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物质基础。生态保护的目的则是将人类还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强调人类及其发展的所有外部条件都应当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规律。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是实质性地协调人类环境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同时间接实现自然保护的目的。6.环境问题的成因(1)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①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②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两种。前者是指由于人类在生产、生活等活动过程中,将大量污染物质以及未能完全利用的能量排放到环境之中,致使环境质量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现象;后者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从事大规模建设活动或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如核试验、生物实验等)而给环境带来显著不利变化的现象。(2)现代环境问题演变的三个阶段①第一个阶段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②第二个阶段为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一80年代)。③第三个阶段为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的最大特征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进性,它使得人们无法将其形成和演变的责任归咎于特定的国家(地区)或者从事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不同时期人类社会的发展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形成或多或少都有“贡献”,因此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3)环境问题的成因A.市场失灵B.政策失误C.科学不确定性D国际贸易的影响7.环境问题的对策(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②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③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逸失;④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3(2)对策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学科的环境保护思想也被有机地统一:以经济手段来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且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来判断环境政策的效果;以行政手段来推行环境管理政策,控制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类行为,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障环境保护的经济、行政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整合型的环境保护理念基本形成,出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8.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三阶段:第一,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第二,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第三,20世纪70年代以后,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除了呈爆发式发展以外,在立法目的上也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第一,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注重完善控制区域污染的环境立法,同时将自然保护立法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立法中独立出来;第二,修改传统刑法和民法,以适应保护环境的需要;第三,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年代,从注重对污染的末端控制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立法;第四,注重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协调,强调越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以及探索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第五,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国际环境法为统帅,将重点放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法上,在全球环境保护的理念下修改国内环境法;第六,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还制定了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和废物再利用的法律。9.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界,可以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后者又可以分为产生阶段、发展阶段、改革完善阶段与强化阶段。10.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所以也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边缘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既是一门研究法规范的学问,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除了要运用传统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外,还应当注重对环境科学相关理论和方法的运用。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1)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4(2)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3)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以预防事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理论上都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二是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者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2)政策性其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第二,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第三,其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3)科学技术性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第二,其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4)综合性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1)基础的直接的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2)最终目的①目的一元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最终目的是唯一的,即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者“环境优先论”;②目的二元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最终目的逐渐演变为“可持续发展”。我国:①l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l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②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变化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特别是“可持续发展”理念被我国政府接受以后,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也随之发生调整和改变。自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立法目的以来,后续制定或修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均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立法目的。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的关系,从而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三个方面的联系:第一,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第二,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第三,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三个方面的区别:第一,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第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并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因此民法的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趋向于主动。第三,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经济法都是公私交融的法律部门,二者在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
本文标题:自考环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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