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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1页共10页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2014年7月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五个自然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初始费用: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收取的费用。保单管理费: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为维护管理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1日从个人账户中收取的管理费用。账户结算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于每月初公布的,用于结算个人账户价值的利率。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保证的个人账户最低结算利率。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五、二十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七、八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二十五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第二十七条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2014]年金保险02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2页共10页【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五条个人账户退保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撤销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五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章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六条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七条保单贷款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六章一般约定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九条个人账户的建立第二十四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条初始费用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十一条保单管理费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个人账户结算第七章释义第十三条最低保证利率第二十七条释义本页内容结束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3页共10页【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二、年金给付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4页共10页1.年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2.月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3.转换年金选择权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章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二、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第七条保单贷款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九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5页共10页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偿还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释义一)。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九条个人账户的建立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第十条初始费用本公司将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人账户。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1.5%;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1.5%。第十一条保单管理费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1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为每月0元。第十二条个人账户结算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单利(释义二)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方式结算。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申请之日。在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收取初始费用之日。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6页共10页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第十三条最低保证利率本合同前五个保险年度(释义三)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2.5%),本公司从第六个保险年度开始,有权每年调整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低于年利率百分之一点七五(1.75%),并且须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如果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申请。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申请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率本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如下表: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第四个保险年度第五个保险年度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部分领取手续费率5%3%2%0%0%0%本公司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支付实际领取金额。实际领取金额=部分领取申请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若投保人有尚未归还的保单贷款,则投保人不得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第十五条个人账户退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退保手续费=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保手续费率本合同退保手续费率如下表: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第四个保险年度第五个保险年度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退保手续费率5%3%2%0%0%0%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撤销当本合同终止时,与其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将自动撤销。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第7页共10页第十七条信息披露本公司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释义四)上公布上月的账户结算利率。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四十五日内以邮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个人账户结算的相关信息及个人账户价值。第五章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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