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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主讲人:虞拱辰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选用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2010参考用书书目•姜竹等.税收学.北京:机械工业,2007•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法Ⅰ、Ⅱ.北京:中国财经,2010•朱大旗.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李寿廷,曹胜亮.税法.湖北:武汉理式,2008提醒: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本杰明·富兰克林注: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是18世纪美国的实业家、科学家、社会活动家、思想家和外交家,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享有国际声誉的科学家和发明家。第一章税法概论一、税收概述二、税法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调整对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能理解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确定的具体内容。三、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法所调整的税收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国家政治权力介入私人经济生活的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征税主体(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和纳税主体(法律上的纳税主体)•内容:征纳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因征纳之间还存在一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和行为两类。四、税法构成要素(一)总则(二)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法律上的纳税主体和经济上的纳税主体。•法律上的纳税主体——纳税人:税制中规定的直接负人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经济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税款的实际或最终承担者。与其相关的几个概念:•代扣代缴义务人——制度性义务、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代纳税人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代收代缴义务人——制度性义务、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再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纳税人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代征人——以行政合同方式确立、依法代理征收机关征收税款。(三)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征税标的物,具体指明对什么征税。•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它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四)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的设置方法:列举法(资源税)和概括法(如房产税)。(五)税率:纳税人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法定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是税法构成核心要素。现行的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一般适用于流转税;征收效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累进税率:超额、超率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计税复杂;符合公平原则。.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划分级距的依据相同,都是课税对象的绝对数额;但累进的方式不同。某级距的速算扣除数=上一级距的上限×(上一级距的税率–本级距税率)+上一级距的速算扣除数.超额累进、超率累进:累进方式相同;划分级距的依据不同,即额与率。•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计算简便。(六)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七)纳税期限•纳税期限的两种形式: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纳税期限的三个层次:.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限,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所属期限,即依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税款入库期限,即纳税所属期限期满后,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滞纳金=滞纳税额×0.5‰×滞纳天数(入库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八)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税基式减免.免征额与起征点(目前主要适用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注意实践中的一种误解: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前扣除.亏损结转•税率式减免:零税率、减按百分之几•税额式减免:免税、减征百分之几(十)罚则(十一)附则)五、税法的分类•按税法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按税法的职能作用分类: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行为税法、资源税法•其他分类第二章增值税法一、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有偿转让;货物:有形动产;加工:受托加工货物;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修理:以有形动产为对象。(二)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注意外购货物的不同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将购买的货物作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3种情况,应视同销售。2、混合销售行为:同一项行为、有从属关系、同一付款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应税劳务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3、兼营行为:非同一行为、无人从属关系。分别核算,分别缴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二、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80万元;2、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3、下列纳税人可自选纳税资格:•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4、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以及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税率与征收率(一)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适用于列举货物•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不能逆向理解。(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三)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额(2)并计销售额的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但纳税人实际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含增值税的(3)下列项目不包括(这些收费只是代收,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收入):•收取的销项税额•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费•条例条件(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缴的保险费,以及代收代缴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4)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营销手段: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扣•销售折扣,融资性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实物折扣:如无偿赠送(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3)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分别作购销处理(4)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国发[1995]192号);销售其他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3.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3、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例1: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取得食用植物油含税收入56500元;烟、酒含税销售收入58500元;食品、饮料等不含税销售收入13000元,另价外收优质费1170元。计算:销售税额=56500÷(1+13%)×13%+[58500÷(1+17%)+13000+1170÷(1+17%)]×17%=17380(元)例2、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将自产的仪器50台赠送给A大学科研机构,产品成本为500元/台,该月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2000元/台,企业当月份的销项税额为多少?如果无同类产品售价,则销售税额又是多少?(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有同类产品售价:销项税额=50×2000×17%=17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销项税额=50×500×(1+10%)×17%=4675(元)(二)进项税额的确定(要注意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性)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境内购进货物: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凭证上注明税额•购进农产品:买价×13%。例:购进免税农产品2万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26万元。•购销货物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费:(运费金额+建设基金)×7%。注意购销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的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抵扣。2、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如摩托、汽车、游艇)•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意:•如果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则要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农产品或者其他货物的采购成本中的运费,要将不含税成本还原为含税成本。(制度性缺陷:流通企业的运费是计入营业费用的,但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时,相应的进货运费如何确定?!)例:库存外购免税农产品1.74万元发生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74÷(1-13%)×13%=0.26万元•如果是其他货物,则可直接计算例: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库存的外购钢材10万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7万元结论:转出进项税额按税率计算时,可直接按账面成本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按扣除率计算时,应将账面成本还原成含税成本再计算;例: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购进一批钢材,取得专用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支付运输费4.5万元(其中装卸费、保险费共0.5万元),取得运费票据,货物已入库;购进一台成套设备,不含税价值6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将价值为10万元(不含税)的库存钢材用于建造本企业的职工宿舍,计算该企业当月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7%+(4.5-0.5)×7%+60×17%-10×17%=42.78(万元)(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例1、某食品生产企业,某月销售食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
本文标题:税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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