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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1关于“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讲座稿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2018年6月长期以来,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一直困扰着学校,处理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遇到的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情。学生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有多种原因,有些是学校可以预防,而有些的确是防不胜防。目前由于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及家庭生活饮食习惯、缺乏足够的户外活动等原因,学生在校内、在体育课上时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各类骨折等)。对于这类事故,谁也不愿意让它发生,可是一旦发生了,在处理这类事情时就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冲击很大,有的甚至已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有的家长提出的高额的经济赔偿、升学等问题,确实让学校在人力、物力、精力、政策上承担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安全起见,所有可能发生意外的活动学校全不搞了(包括很多外出活动),有的学校甚至连体育课为怕事故发生也不按大纲要求上课了。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2的热点。虽然以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类问题都有相关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指引和可操作性,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往往变成了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问题一旦发生,双方之间往往共识少、分歧多,长时间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无疑也给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什么发生意外事故以后,学校往往总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分析原因就是很多家长认为,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理就应该学校负责,他们认为学生在校,学校就应是学生的监护人,无论学生在校怎么发生的事故都是学校负责。当学生一旦在校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后,家长就非常理直气壮找学校说理,这时学校往往总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学校非常渴望在处理这类事情时,能够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关键是对具体的伤害事故哪些责任该学校负,哪些责任又是不该学校负,这是当前学校管理者想急需明了的,而且也是急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的。只有这样才能可以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也能使学校明确责任究竟怎样负。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3可喜的是,上海已从2001年9月1日开始,率先施行全国首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部地方法规的最大特点在于首次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条例》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有了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从根本上保护了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正当权益,也从法治的高度解除了学校教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后顾之忧。同年9月1日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共分为6章40条,包括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摘要要点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况除外。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4要点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4)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5)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要点三: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5要点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学生擅自离校时发生;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另外,在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时,学生自杀、自伤,自行到校活动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身、学生之间原因或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要点五: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点六: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负责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点七: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6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二、观点:A、家长不能再把孩子“交给学校”《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一界定不但了断了此前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关系的争论,也为整部《办法》定下了基调。《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作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这一《办法》的出台,10种意外学校无责任,估计会受到大部分学校的欢迎。而部分家长则可能有一定的疑义,因为孩子若真的不幸受伤,家长会觉得追索无门。好在《办法》还规定要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也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谁都觉得无辜的意外伤害,可望得到社会化的补偿。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7B、学校不负监护责任并非免除责任有家长认为,把儿女送到学校去,出了事情全由学校负责,这可视同为监护权的转移。而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并非监护责任。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内容相近但性质相异。专家强调,两者绝不能混淆。因为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为何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三、具体做法:保险公司为事故“买单”和“学生意外险”、“师生平安险”等以学生为对象的险种不同,校方责任险保的是学校——投保时由学校负责出资,保障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园内和由学校统一组织、带领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学校在这些事故中需要负经济赔偿责任,甚至发生了诉讼、仲裁,相关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这种校方责任险将学校可能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82001年9月1日,上海市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后,市教委便在开学前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约,为全市拥有160万学生的近3000所中小学,整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平安保险公司承诺,以每个学生每学年3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个学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额350万元。两个法规还鼓励学校筹集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专项用于事故赔偿,同时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要规避风险,学校和家长都不妨未雨绸缪。发生了伤害事件,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万一发生,教师要及时通报,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治疗。小问题送校医务室处理,严重问题则送规模较大的医院治疗。并在途中通知家长。之后做好与家长沟通工作,学生参与保险的以赔偿金额高的险种为主。告知家长病例证明、医药费原始发票等。双方家长间的问题可以由教师、学校协调处理,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区青保办协调,仍不能解决的可以让双方家长上诉法庭解决。对家长的不合理要求,学校可以说“不”!两个法规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学生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少数家长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法律法规讲座类9在学生和学校均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学生伤害赔偿如何处理,过去是个棘手问题。一些家长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要求承担大部分费用。如今这种要求被认定是不合理的。日前,某校两个学生在打篮球时无意相撞,造成一人骨折。怎么处理?调解意见很快出来:两个学生家庭和学校各承担三分之一,因为《条例》第13条有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家长在事故发生后的索赔项目也有了明确界定,涉及医疗费、营养费等10项,若有家长以孩子伤害事故为由,提出解决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事故无关的非份要求,学校可以断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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