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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buildingreclaimedwatersystemGBJXX-2001(征求意见稿)2001年11月前言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1]27号文关于请组织编制《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函,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在对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推荐性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施行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并提升为国家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了应建中水设施的要求,增加了中水设施可选择的原水种类,增加了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的要求和相关内容,增补了中水的系统设计、水量收集、计算、计量、监测管理等内容的设计要求。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保安区建设局、北京中航银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太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建筑大学、建设部建筑设计院。本规范讨论稿主要起草人:孙玉林、王冠军、萧正辉、秦永生、邬扬善、崔长起、刘红、金善功、郑大华、刘长培、魏德义、李圭白、赵世明等。联系单位: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联系人:孙玉林010-66934084E-mail:gliad@cgw.net.cn王冠军010-66887580E-mail:wgj888@sina.com通信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2号设计院邮编:100036电传:010-682213221总则1.0.1为实现城镇污、废水资源化,节约用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特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水工程设计。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回用的中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凡不符合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的排水均应进行处理利用。1.0.4在缺水的城市和地区,必须贯彻以节水、治污、环境为先为重的原则,在建筑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对于用水量大、排水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1.0.5中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用水源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处理工艺和规模。1.0.6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必须确保使用安全,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1.0.7建筑中水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符号2.1术语2.1.1中水ReclaimedWater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2.1.2建筑中水BuildingReclaimedWaterSystem指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各种排水经处理回用其内的杂用水供水系统。2.1.3小区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InResidentialSub-district在建筑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2.1.4中水系统ReclaimedWaterSystem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2.1.5中水设施InstallationofReclaimedWater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2.1.6水量平衡BalanceVolumeofFlow对中水原水量、处理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整,使其达到供用平衡和一致。2.1.7杂排水GrayWater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2.1.8优质杂排水SuperiorDrainage其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2.1.9中水原水Raw-waterofReclaimedWater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2.2符号h--建筑中水回用率ΣQP--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回收水量之和ΣQJ--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q--设施处理能力Q--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t--中水设施每日设计运行时间n--设施自耗水系数3中水水源3.1建筑中水水源3.1.1建筑中水水源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3.1.2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3.1.3建筑中水水源可选择的项目和选取顺序为:1、冷凝冷却水;2、沐浴排水(卫生间、公共室的浴盆、淋浴等);3、盥洗排水;4、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水;5、游泳池排水;6、洗衣排水;7、厨房排水;8、厕所排水。3.1.4中水原水量可按取用排水项目的给水量及占总水量的百分率计算,给水量及百分率见表3.1.4。也可按排水器具的实际排水量和器具数计算。表3.1.4各类建筑物生活用水量及百分率类别住宅宾馆、饭店办公楼附注水量(L/人·d)(%)水量(L/人·d)(%)水量(L/人·d)(%)厕所40~6031~3250~8013~1915~2060~66厨房30~4023~21沐浴40~6031~3230079~71盆浴及沐浴盥洗20~301530~408~101040~34总计130~190100380~42010025~30100注:各类建筑物的各种用水量及百分率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本表计算。洗衣用水量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3.1.5建筑物排水量可按建筑物用水量的80~90%计算。3.1.6用作中水水源的水量宜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115%。3.1.7综合医院污水可作为独立的不与人接触的土壤系统中水水源。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3.1.8建筑屋面雨水可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的补充。3.1.9中水原水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各类建筑物各种排水的污染浓度可参照表3.1.9确定。表3.1.9各类建筑物各种排水污染浓度表类别住宅宾馆、饭店办公楼BOD(mg/L)COD(mg/L)SS(mg/L)BOD(mg/L)COD(mg/L)SS(mg/L)BOD(mg/L)COD(mg/L)SS(mg/L)厕200~260300~360250250300~360200300360~480250所厨房500~800900~1350250沐浴50~60120~13510040-50120~15080盥洗60~7090~12020070150~18015070-80120~1502003.2建筑小区中水水源3.2.1建筑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3.2.2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水源有:1、建筑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2、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3、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4、小区生活污水或市政排水;5、建筑小区内的雨水;6、可利用的天然水体(河、塘、湖、海水等)。注: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来水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建筑小区可直接连接中水管道使用。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来水未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可作中水原水进一步的处理,达到中水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3.2.3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二类污染物超标的排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3.2.4小区中水水源的水量应根据小区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水量计算确定。3.2.5小区中水水源的设计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当采用生活污水时,可按《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当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原水时,可按二级处理出水水质BOD5=30mg/lSS=30mg/lCODcr=120mg/l取值。其他种类的原水水质则需实测。4中水水质标准4.0.1冲厕、道路清扫保洁、绿化、消火栓消防、洗车、施工等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标准见附录A。4.0.2喷水景观用水水质标准,见附录A。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见附录B。4.0.3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还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要求。4.0.4中水用于空调系统冷却水、采暖系统补水等其他用途时,其水质应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4.0.5多种用途的中水水质标准应按最高要求确定。5中水系统5.1中水系统型式5.1.1建筑中水宜采用原水污、废分流,中水专供的完全系统。5.1.2建筑小区中水可采用以下系统型式:1、原水分流管系和中水供水管系覆盖全区的完全系统;2、原水分流管系和中水供水管系均为区内部分建筑的部分完全系统;3、无原水分流管系(原水为综合污水或外接水源),只有中水供水管系的半完全系统;4、只有原水分流管系而无中水供水管系(景观、河湖补水)的半完全系统;5、无原水分流管系,中水专供绿化的土壤渗透系统。5.1.3中水工程设计应按两阶段进行,其要求是:1、方案阶段应在经济技术可行性、合理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较,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系统型式和处理工艺,使其达到技术先进可靠,节水效益、环境效益好,经济效益好(包括设备折旧在内的中水制水成本低于当地的自来水价)。2、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特性要求,确保整个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运行调试、投入使用。5.2中水原水系统5.2.1原水管道系统设计应使可利用的排水接入,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的排水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且应计算回用率,回用率不应低于可回收排水项目给水量的75%,5.2.2建筑中水回用率按下式计算:h=ΣQP/ΣQP×100(5.2.2)式中:h--建筑中水回用率(%);ΣQP--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回收水量之和(m3/d);ΣQJ--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m3/d)。5.2.3室内外原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井盖应做“中”字标志。5.2.4中水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流入处理站之前应能满足重力排放要求。5.2.5当有厨房排水进入原水系统时,应经过隔油处理后,方可进入原水集水系统。5.2.6中水原水应能够做到瞬时和累计流量的计量,当采用调节池容量法计量时应安装水位计和计量标尺。5.2.7当采用雨水为中水水源或水源补充时,要有可靠的调储量和超量溢流排放设施。5.3水量平衡5.3.1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并绘制水量平衡图。5.3.2在中水系统中应设调节池(箱)。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中水原水量及处理量的逐时变化曲线求算。在缺乏上述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计算:1、连续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日处理水量的35~50%计算。2、间歇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工艺运行周期计算。5.3.3处理设施后应设计中水贮存池(箱)。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处理量及中水用量的逐时变化曲线求算。在缺乏上述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计算:1、连续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日中水量的25~35%计算。2、间歇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设备运行周期计算。3、当中水供水系统设置供水箱时,其供水箱的调节容积不得小于中水系统日用水量的5%。5.3.4中水贮存池或中水供水箱上应设自来水补给管,其管径按中水最大时供水量确定。5.3.5自来水补给管上应安装水表。5.3.6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给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5.4中水供水系统5.4.1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5.4.2中水用水量计算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5.4.3建筑中水供水系统管道水力计算
本文标题: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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