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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国际商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第五章第五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周延周延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2第五章第五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productliabilitylawproductliabilitylaw))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幻灯片幻灯片77要全面了解产品责任法,首先必须了解产品责任的概念与要全面了解产品责任法,首先必须了解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了解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了解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其次,其次,了解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区别了解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区别;;再再次,了解关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以及产品责任的新次,了解关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以及产品责任的新发展发展;;最后,了解中国的产品责任法。最后,了解中国的产品责任法。3本章重点本章重点((1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理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理论;;((22)国际产品责任法新发展的具体表现)国际产品责任法新发展的具体表现;;((3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4第一节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论产品责任法概论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基于主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privityofcontractofcontract,也称,也称为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偿原则。18421842年年WinterBottomV.WrightWinterBottomV.Wright一案确立了一案确立了““无合同,无无合同,无责任责任””((NoNoPrivityPrivity,NoLiability,NoLiability))2020世纪世纪50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的框框,创立了一些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使产,使产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6060年代以来,特别是年代以来,特别是80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进一步扩展,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5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论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产品责任产品责任((ProductLiabilityProductLiability))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个概念,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2.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tort)责任;)责任;3.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6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论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productliabilitylawproductliabilitylaw),),是调整有关产品的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从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三个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三个特征特征::1.1.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2.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公法范畴;范畴;3.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7四、四、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的联系与区别与货物买卖法的联系与区别产品责任原来包括在货物买卖之中,是由货物买卖法规范的,因此,产产品责任原来包括在货物买卖之中,是由货物买卖法规范的,因此,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是其联系是,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与产品责任法,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与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于产品的质量问题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其区别是其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于社会立法,即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于社会立法,即公法公法的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起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第五章第五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第一节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论产品责任法概论8五、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一)主观条件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看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无论产品制造商、批发商和销售商等是否有过错。(二)客观条件1、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1)设计上的缺陷(2)原材料的缺陷(3)制造装配上的缺陷(4)指示上的缺陷(5)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2、必须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实3、产品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9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迅速发展的原因1、二战以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科技进步迅速2、在美国属于产品责任范畴的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惊人3、与美国的司法、律师制度有关4、在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力量比较强大,因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远比欧洲国家强烈10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依据1、疏忽(TheoryofNegligence)所谓疏忽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原告以疏忽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负有以下举证责任:(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原告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被告的疏忽与原告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11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直接合同关系原则同关系原则””制定的。制定的。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人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人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制造者提起诉讼。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突破了““直接的合同直接的合同关系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1222、违反担保、违反担保((BreachofWarrantyBreachofWarranty))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损害。默示担保,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11))明示担保明示担保((ExpressWarrantyExpressWarranty))卖方的明示担保包括:卖方的明示担保包括:AA、出售的商品必须与卖方作出的对有关商品的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出售的商品必须与卖方作出的对有关商品的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一致;一致;BB、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CC、、整批商品必须与该商品样品相一致;整批商品必须与该商品样品相一致;((22))默示担保默示担保((ImpliedWarrantyImpliedWarranty))AA、、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商销性的默示担保(ImpliedWarrantyofImpliedWarrantyofChantablityChantablity))BB、、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13(3)违反担保诉讼中的有关当事人(4)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原告仍然负有以下举证责任:A、产品有缺陷,该缺陷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B、原告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即有损害事实C、产品的缺陷与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43、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件。件。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20世纪世纪6060年代以来,美年代以来,美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特别是见解,特别是““19631963年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年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GreenmanGreenmanv.YubaPowerProductsInc.v.YubaPowerProductsInc.)一案有了新的)一案有了新的突破。突破。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则,又称,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doctrineofliabilitywithoutdoctrineofliabilitywithoutfaultfault)或)或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StrictLiabilityStrictLiability))。。15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StrictLiabilityinTort),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则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以严格责任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1)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3)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已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3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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