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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民非名称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国籍证件类型证件编号政治面貌民非职务本人签字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兼职专职其他社会职务本人主要简历自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职务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经办人:年月日(印章)经办人:年月日(印章)经办人:年月日(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请正反面打印本表)填报说明:1.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会聘任的院长、校长、主任等)、监事填报该表。2.“民非职务”填写: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院长、校长、主任、所长、馆长等。3.“专职/兼职”:除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外,不担任其他任何社会职务的请填写“专职”,其他的请填写“兼职”。4.“其他社会职务”是指除简历中填写的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5.简历从参加工作以来开始写起,按时间顺序依次填写,不得出现时间空缺。在同一单位工作简历的情况可以合并,在职务栏写明历任职务。本人已退休的,需要在简历中写明退休单位,并在职务一栏填写“退休”。6.新成立民非,民非意见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不需盖章。7.根据理事、监事是否兼任在其他单位职务,“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本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任职,同时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人事专用章。本人在其他单位工作同时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8.请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在备案表背面,身份证正常尺寸复印。9.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
本文标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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