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通信 > 数据通信与网络 > 认证实施规则_信息技术设备
编号:CNCA—01C—020: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一年十二月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等.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4.1.1.2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2)关键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4)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6)其他需要的文件.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安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检测标准1)GB4943《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2)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3)GB17625.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的每相输人电流≤16A)》4.2.2.2检测项目·1)安全检测项目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9254和GB17625.1中规定的以下三项:!——电源端子干扰电压;——辐射干扰场强;——谐波电流.3)收款机不适用GB17625.1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CB17625.1和GB92544.2.2.3检测方法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5)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A、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的核查:是否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4)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件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B、除上述核查外,还应在生产线末端或库房随机抽取一个样品进行如下项目的见证试验:I类设备耐压试验初级——次级3kv1min初级——地1.5kVlmin接地电阻保护地——接地的可触及件25A12Vo.1ΩⅡ类设备耐压试验初级——次级3kvlmin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⒋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个人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⒋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⒋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⒋5.1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4)进行核查.工厂监督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⒋5.3抽样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4.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保持!5.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1.2认证产品的变更5.1.2.1变更的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2或附件3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5.2.2样品耍求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后,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认证涉及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认证仅涉及电气安全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6.3加施方式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6.4标志位置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7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费。附件1: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附件2:注:(1)例行检测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测,通常检测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测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迸行的抽样检测,确认试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2)例行试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3)确认检测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试验.*1一次/批不应少于一次/半年.附件5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i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采购和进货检验3.1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
本文标题:认证实施规则_信息技术设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6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