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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十章犯罪的停止形态介绍
犯罪论第一编刑法总论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2.特征:1)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形态。2)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的结局性状态3)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的结局性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P105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开始预备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着手实行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犯罪实行后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阶段的联系: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形象地说,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之间是点与线的关系。区别:(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而犯罪阶段则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2)某一具体故意犯罪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犯罪阶段。(3)故意犯罪形态影响量刑,犯罪阶段则不影响量刑。研究犯罪阶段是为确定犯罪的结局形态服务的,最终是要达到对犯罪和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解决的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2.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认定犯罪是何种形态,解决的是量刑问题。3.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4.不能认为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不符合犯罪构成,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1.概念: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2.特征:(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第二节犯罪预备P110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犯意表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单纯的犯意表示不是犯罪3.区别: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实现犯意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犯意表示仅仅是单纯流露犯意,没有去实现犯意,不对法益构成威胁。第二节犯罪预备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某些情况下,可不从宽。2.所比照的“既遂犯”,应当是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或者必将出现的既遂犯或者类似的既遂犯,预备犯与所比照的既遂犯之间具有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3.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所预备犯罪的罪行性质和严重程度;预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等。4.由于犯罪本身本质特征的制约以及证据证明问题,实践中处罚预备犯的很少见。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二)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与犯罪预备区别的重要标志。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1)行为已经直接指向了法益(2)行为可以直接造成对法益的危害(3)行为已经能够明显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意图第三节犯罪未遂P1122.犯罪未得逞:这是区分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判断未得逞的标准:(1)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2)法定结果说(3)犯罪目的说3.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区分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欲而不能”)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第三节犯罪未遂(一)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它又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1、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2、手段不能犯未遂:如误把砂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迷信犯:由于愚昧无知误认为实施某种行为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认识的行为一致。迷信犯不是犯罪。二、犯罪未遂的类型第三节犯罪未遂(二)、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以客观上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三)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1.近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中,主要有必减主义、不减主义(同等主义)和得减主义三种规定与主张。2.我国刑法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在罪名后应加括号标明未遂形态,如“故意杀人罪(未遂)”。2)对于未遂犯一般应当予以从宽处罚,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不予从宽。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时,应综合全案情节统筹考虑。第三节犯罪未遂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两类: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第四节犯罪中止P115(二)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2)中止的自动性:“能而不欲”本质特征。“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的能,而非客观上的能自动性应当有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的犯罪结果是指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决定的犯罪结果。第四节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积极中止二犯罪中止的类型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根据中止行为的性质预备阶段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第四节犯罪中止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四、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问题通说认为,这种情形应以犯罪中止处理。第四节犯罪中止一、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以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为标准区分既未遂。理论的分歧1.犯罪结果发生说。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来区分既未遂2.犯罪目的达到说。以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即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来区分既未遂第五节犯罪既遂P107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说.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说.不以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为成立要件的犯罪是行为犯(故意杀人罪)(一)结果犯(二)行为犯1说.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的犯罪是结果犯。(故意杀人罪)2说.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是结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1说.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2说.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三)危险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构成既遂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举动犯第五节犯罪既遂1.甲男与有夫之妇乙女勾搭成奸,为了达到结婚目的,二人谋划害死乙女之夫。甲男提出由自己提供毒药,由乙女伺机投毒,具体计划是在某日趁其夫吃饭时,将鼠药放入饭内,乙女表示同意。当她把甲男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以后,突然念及她幼小的孩子,恐将孩子毒死,便没有按商定的办法实施行为。后来甲男要继续和乙女保持通奸关系遭到乙女的拒绝,乙女将上述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和盘托出。在该案中,应当如何认定甲男和乙女的行为?案例分析题(1)乙女向司法机关报案的行为构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乙女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2)甲男与乙女是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男和乙女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策划和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3)乙女构成犯罪中止,甲男构成犯罪未遂。2.某甲在路上遇见熟人某乙,得知某乙正推着的自行车车把上挂着的包中装有1万元人民币,遂心生盗窃邪念。当某乙停下车去一家小店搬运货物时,某甲见其将包留在车把上,便在某乙进入屋内之时,迅速将车上的包取下,顺手扔到路边的草丛中,然后立即进屋帮助某乙搬运东西。某乙出屋后发现其包不翼而飞,某甲谎称刚才有两人从门前经过,让某乙认为是他人所为。但事有凑巧,上述情况的全过程都被来此地旅游的某丙在远处用摄像机长镜头录入。某丙即时用手机报警。110警察来后,在草丛里找到装钱的包。经查,包内的确有1万元人民币,分文未少。某甲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真题1.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及解析:2008-2-3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司法考试真题2.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答案及解析:2007-2-5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C选项就被排除了。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
本文标题:第十章犯罪的停止形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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