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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制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对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年检手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二)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相关政策;(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还款来源;(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七)在贷款人营业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自愿授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八)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九)落实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十)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利率第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种类(一)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划分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6个月至1年(不含6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资金占用。(二)按流动资金贷款周转划分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三)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划分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四)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要从严控制信用贷款。2、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物评估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5倍,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2倍。第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分行业、贷款品种科学合理的进行利率定价。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借款人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承包经营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红的决议或偿还贷款的承诺等。(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各类产销合同资料、有权机构核准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及报告;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明细、运营计划、对外担保情况,各类税费、电费缴纳以及员工工资发放等资料。(三)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借款决议、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各类授权文件、担保人财务资料以及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等。(四)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贷款人受理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根据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独立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第十七条贷款尽职调查(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考察。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按AB制方式,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贷款尽职调查是指贷款人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获取、掌握、核实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担保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析研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提示评估贷款可能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开展外延走访;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股东代表进行面谈;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检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二)尽职调查要点。1、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2、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3、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三)贷款尽职调查要求。1、贷款人应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以及建立调查评估结果的评价机制。2、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五章贷款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主体资格、条件满足程度、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十九条贷款人应制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基本审查和风险评价,并形成全面的审查评价报告。(一)基本条件审查要点。1、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2、借款人、担保人是否符合贷款人有关规定的条件;3、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4、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5、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6、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7、借款人贷款总额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监管指标要求;8、借款人偿还能力及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抵(质)物是否易变现;9、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性潜在影响;10、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二)合规风险审查要点。1、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2、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示,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可行措施;3、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4、对按规定实施法律审查的,提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二十二条贷款承诺贷款人根据贷款审批结果,给予借款人相应的贷款承诺,同时明确贷款承诺兑现的必要条件。第六章贷款的合同签订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之前,贷款人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第二十四条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按照贷款尽职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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