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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八届三次45号主席令。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执教的新时期●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主团结的教育。●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领导管理教育工作。中级及中级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七个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对应各级教育的概念)。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系统内各项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育评估制度。●第二十五条,办学体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条,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培养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五十条,文化机构的教育:各个文化机构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第五十三条,经费体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第五十四条,经费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决定。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经费增长: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五十九条,集资办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自愿量力原则,在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六条,现代化教学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第六十七条,合作原则:国家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的,一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刑事行政责任: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主管与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十年编订●86年初编,06年十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体现了我国立法水平技术质量上质的飞跃。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欢迎阅读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根本大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不收学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实施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奠定基础。●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九条,问责制度: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地区儿童可推迟至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其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进行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他们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学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保障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专门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及时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30,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31,教师待遇: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福利,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和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33,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与民族地区任教。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教育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任教时间计入工龄。●34,教育目标:教育教学目标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36,德育为先:学校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38,教科书编写: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双基内容,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工作。●39,教科书审定制度: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不得出版选用。●42,经费的行政保障: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43,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44,经费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欢迎阅读●50,经费审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51-54,法律责任:未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由国务院或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处理;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不当行为的(规划与安全),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不当行为(分重点校班或改变公办性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保障义务教育的,参照前款追究法律责任。●56-57:学校的不当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涉及教科书审查编写的不当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58,家长法律责任:监护人未保障正常的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62,民办学校补充说明: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93年八届人大4次,15号主席令,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立法目的: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立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2,适用对象: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3、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5、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10、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良好思想品德,具本法所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肯定,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11、学历要求: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有试用期。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的相应学历: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及以上),小学教师(中等师范及以上),初中与初职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高等师专或大学专科),高中与中专与技工学校与职高文化课专业课(高等师范本科或本科及以上),高校(研究生或本科),成教(高等中等学校及以上)。●17,教师聘任:应逐步实行教师聘用制。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18,教师培养: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22,考核内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进行指导与监督。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三方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效用)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25、教师工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义务教育法不低于,教师法不低于或高于)●29&31,医疗与非国家教师待遇: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要逐步做到在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定。●37、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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