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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考试结束前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3选择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汉穆拉比法典》中以神的名义阐明法典立法思想及立法目的的是P13A.序言B.正文(关于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包括对诬告、伪证及法官擅改判决的处罚等)C.结语(主要告诫后人要严守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D.附录2.古巴比伦王国中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是P14A.巴衣鲁(军人,轻装兵在服役条件下可以领得分地)B.穆什凯努(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直译为“小人”/“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C.瓦尔杜姆D.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主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3.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P25A.法经B.法典C.岩石法D.泥版法4.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是P26A.古希伯莱法B.古印度法C.古希腊法D.古罗马法5.颁布“解负令”,宣布取消债务奴役制的古希腊执政官是P38A.提秀斯B.德拉古C.梭伦D.伯里克利6.雅典刑事法律制度中最严重的犯罪是P44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A.杀人B.抢劫C.虐待D.叛国7.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是P45A.迪埃德特B.赫里埃C.埃菲特D.阿留帕格斯(最早出现的法院,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主要审理故意杀人、毒害及纵火等案件)8.早期日耳曼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方式是P88A.血亲复仇(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及其团体实行对等报复.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必须公开进行,其他亲属团严守中立)B.支付赎罪金C.赔礼道歉D.支付补偿金9.日耳曼法中应经民众大会同意的王室法令是P83A.教会法令B.独立法令C.补充部族习惯法的法令D.对官吏下达的训令10.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的时间是p95A.476年B.1054年C.1295年D.1640年11.根据教会法的规定,强占教会财产应受的惩处是P100A.弃绝罚(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B.报复罚C.禁止圣事罚D.罢免圣职罚12.中世纪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的是P119A.商法和海商法B.商法和城市法C.城市法和海商法D.商法和习惯法13.最早的城市习惯法汇编发端于P109A.英国B.法国C.意大利D.匈牙利14.英国法中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判决核心部分是p147A.异议意见B.附带意见C.补充理由D.判决理由15.1086年威廉在英国编制的土地调查清册又被称为P137A.末日审判书(土地调查使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人们面对调查就如同面临末日审判)B.权利请愿书C.自由大宪章D.土地大宪章16.开创违宪审查先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例是P216A.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B.普莱塞诉弗格森案C.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D.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7.近现代行政法的主要发源地是P240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18.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文件是P231A.《自由大宪章》B.《独立宣言》C.《人权宣言》D.《权利法案》19.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的是P256A.1810年《法国刑法典》B.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C.1976年德国《经济犯罪对策法》D.1994年《法国刑法典》20.历史上首次提出“法人”和“法律行为”概念的法学家是P286A.蒂伯特B.胡果(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派)C.萨维尼D.祁克21.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学者是P294A.罗马人B.英国人C.法国人D.德国人(1906年,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次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立法)22.德国法西斯刑法种族主义理论的核心是P303A.素质论(人类的素质是人类行为的原因,犯罪是由人的素质决定的)B.人性论C.道德论D.性别论23.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是P311A.《大宝律令》B.《养老律令》C.《御成败式目》(1232年)D.《公事方御定书》24.《明治宪法》规定国家主权的归属者是P316A.臣民B.人民C.国民D.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25.在日本经济法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是P327A.《国家总动员法》B.《禁止垄断法》(1947年颁布,在日本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为日本学界所公认)C.《造船奖励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26.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P26A.旃陀罗B.婆罗门(掌握祭祀大权)C.刹帝利(掌握军权大权)D.首陀罗E.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27.雅典设立的专门性法院有P45A.迈锡尼法院B.阿留帕格斯法院C.埃菲特法院D.赫里埃E.迪埃德特28.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有P117A.集市管理B.商人和商人组织C.票据D.劳动仲裁E.海事制度29.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P171A.比例责任原则(注重的是过失的大小,如果被告的过失大于原告,就应该负赔偿责任)B.分担责任原则C.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即无责任,只有被告的过失是赔偿的基础,如果原告也有过失,哪怕这种过失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也得不到赔偿)D.比较责任原则E.严格责任原则(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一案确认,被告必须为其承包商的危险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30.德国《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的权力有P291A.强制执行权B.紧急状态权C.大赦权D.独裁权E.豁免权非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32.采邑: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使国王的封赏的土地是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以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把自己土地封赏给下属时,也采取这种形式。这样,随着自由农民丧失土地,“采邑”成为法兰克王国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33.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34.沙里阿法院:伊斯兰教的法院,一般有一名“卡迪”主持,主要管辖私法方面条件,依教法审判。35.《德国商法典》:德国统一前曾于1861年颁布过一部商法典,1896民法典通过后,两部法典规定的内容,如契约与买卖关系等出现重叠,同时旧商法典已不能适应国家统一后迅速发展的商业流通的需要,迫切要求重新修订商法典。1897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商法典获得通过,并与1900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实施。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36.简述伊斯兰法的特点。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37.简述1925年前英国的地产制。占有地产权(现在就占有土地的地产权)和将来地产权残留地产权和复归地产权完全保有地产权(没有占有期限的地产权)和租借地产权38.简述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扩大(2)所有权的变革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个人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发生转变,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趋向明显,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受限制。动产所有权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变化。私人所有权在宪法和国际法上的地位有所增强。(3)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出现“强制契约”、“定式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确定契约的效力以当事人的外部意思为准,而不强调传统的当事人内心意志。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兴起,传统的契约概念、订立过程、契约制度的构成及适用范围都发生了变化。契约解释原则由传统以探寻当事人真实意志为唯一目的向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转变(4)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采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发生变化:在婚姻关系上,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获得了完全的权利,实现了男女平等。离婚从传统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度。取消夫权与家长权,实现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39.简述1946年日本宪法的特点。(1)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鉴于天皇在日本社会中深刻的传统影响,天皇被保留了下来,但是天皇的主权以及天皇总揽统治权的规定均已被废除,天皇不再是统治权的中心,不再具有超越其他国际机关的至高权力。(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新《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三者之间相互牵制。关于立法权,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和国政调查权,不再像《明治宪法》中的“帝国议会”那样仅仅起协助作用,国家的所有立法只能通过国会的议决才能成立。(3)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宪法》第三章“国民权利与自由”共计31个条文,占整部宪法祭文总数的1/3。从用词上,用“国民”取代“臣民”一词,表明国民的权利并非天皇恩赐,乃是不容侵犯的永久权利。(4)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40.试述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相比而言,罗马私法更为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不仅内容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家庭与婚姻、监护与保佐、物权、继承、债权等详尽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力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深,且传世的法律巨作《国法大全》涉及的内容也几乎全部是私法。(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程序由特定的立法机关执行,而大多是通过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与法学家的活动实现的。如最高裁判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法的一般原则与“公平”“正义”的标准,结合社会实际颁布的“告示”,一些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对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形式,其内容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罗马帝国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景象,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学说异彩纷呈,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罗马法取得辉煌成就与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密不可分,他们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学思想成果,将法的正义学说、法治理论与自然法思想研究引向深入,使法学学科得以建立,特别是他们将法学研究与国家法制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是罗马法发展与完善具有成熟的理论基础。(4)立法技术发达。罗马国家对后世法律与法学的贡献,还表现在他以高度发达的立法水平和技术,提出了许多深湛的原则与制度,创造诸多科学概念与术语,且用词准确,逻辑严谨。例如,私人权利平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原则;所有与占有、他物权、债权、时效、私犯等制度;法和法学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以及关于先占、添附、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术语都为后世民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撰。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制度,还表现了它制定和发展了最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自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颁布以来,罗马国家对法律编撰工作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帝国时期,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需要,罗马统治者以及具有远见卓实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进行了法律编撰活动。41.试述美国的法院组织。(1)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成立于1790年,首席法官
本文标题:2013年10月自考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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