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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7-05-22批准1997-10-01实施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7]193号各电管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DL5061—1996该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劳动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前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根据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劳动部文件的有关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水规机[1992]11号文)下达任务并组织编制了本规范。在编制中既遵循国家有关方法、政策,又密切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并调查总结了已建大、中型水电站的实践经验。本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应遵循的技术准则和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总则;一般规定;枢纽总体布置;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安全卫生设施。附录A和B均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勇、费伯新、黄贤鉴、王文新、高军华。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6安全卫生设施1总则1.0.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1.0.3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1.0.4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工程设计应考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等因素;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于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专篇(章)文件,阐述安全与卫生的设计原则、设计方案和措施,并作出论证评价;招标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应对安全与卫生各项设施和措施予以优化和实施。2.0.2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时,应对原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状况进行评述,并提出改进方案。2.0.3工程设计中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有关标准的规定。2.0.4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应按本规范提出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部分应由国内设计配套。2.0.5在有关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制作、几何图形及颜色等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的要求。安全标志设置的场所及类型见附录A。3枢纽总体布置3.0.1枢纽总体布置应全面考虑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安全卫生设施、交通道路、环境绿化等因素,统一规划,合理安排。3.0.2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等主体建筑物和主变压器场地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消防水源。3.0.3枢纽范围内紧临交通道路、配电装置场地及各类建筑物的高边坡地段,应根据枢纽地质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3.0.4泄洪时产生雾化区域内的交通通道(廊道)出入口,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3.0.5挡水、泄水建筑物内的交通廊道、基础灌浆廊道,应设置自然通气的孔、洞及排水沟,廊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3.0.6泄洪建筑物的掺气局限性及进水建筑物的通气孔,不宜设置在工作人员经常通行的部位。3.0.7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设计中,应妥善解决通风、防潮、防噪声和照明等问题。地下厂房内污水、臭气以及垃圾的清除,应采取合理可靠的措施。3.0.8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围墙。3.0.9架空进、出线跨越水库及通航建筑物时,应提高安全系数,按大跨越的气象条件设计。3.0.10架空进、出线跨越门机运行区段时,应考虑对门机的电气安全净距,对于330kV及以上的架空进出线,尚应考虑减小门机上层通道的静电感应场强。3.0.11开关站架空进、出线初期投运时,应满足枢纽其它部位施工的安全。3.0.12根据枢纽总体布置,在建筑物的周围及道路两侧和其它适当地方,宜植树、种植花草,以绿化环境。4劳动安全4.1防火、防爆4.1.1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的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4.1.2挡水、泄水及通航建筑物的各类工作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防火措施和设施应与厂区相应部位一致。4.1.3对所有工作场所,设计中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方式。4.1.4通航建筑物的闸室、渡槽两侧应设置消火栓。若设有专用的拖轮,应具有消防功能。垂直升船机的提升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沿垂直方向应分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4.1.5油浸式主变压器及压力油、气罐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面应避开运行巡视工作的部位。4.1.6压力容器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4.1.7蓄电池室及油系统房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SDJQ1《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4.1.8厂外独立的油处理室、油罐室(露天油罐)及易燃材料仓库应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4.1.9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罐室、油处理室的油罐、油处理设备、输油管和通风设备及风管均应接地;2)移动式油处理设备在工作位置应设临时接地点;3)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4)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与工程中的电气接地装置共用。4.2防电气伤害4.2.1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对于110kV以上配电装置应符合SDJ15—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当裸导体至地面的电气安全净距不满足规定时,应设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保护网。4.2.2屋外开敞式电气设备,应在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4.2.3对35kV及以下户内装配式的油断路及隔离开关,在操作机构处应设防护隔板,防护隔板的宽度不宜小于0.5m,高度不宜低于1.9m。4.2.4厂(所)用干式变压器与配电柜布置在同一房间时,干式变压器应设防护围栏或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防护外罩。4.2.5桥式起重机应采用封闭型安全滑线。若采用敞开式滑线,应布置在驾驶室对侧。4.2.6对初期发电过渡方案设计中,对人员可能触及的初期投运配电装置的带电部位应设置相应的防护围栏和安全标志。4.2.7电气设备的防护围栏应符合下列规定:1)栅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最低栏杆离地面净距不应大于0.2m;2)网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1.7m,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3)所有围栏的门均应装锁,并有安全标志。4.2.8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冲击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等防护措施。4.2.9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独立避雷针和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需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外皮或金属管埋入地中长度在10m以上,然后才允许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4.2.10水利水电工程的接地设计,应符合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4.2.11低压电力网严禁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4.2.12对于误操作可能带来人身触电或伤害事故的设备或回路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或机械联锁装置,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4.2.13高压开关柜应具有以下功能:1)防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2)防误分、合断路器;3)防带电挂地线、合接地开关;4)防带地线合隔离开关和断路器;5)防误入带电间隔。4.2.14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断路器。只有当断路器动作时同时切断相线才允许装设断路器。4.2.15在远离电源的负荷点或配电箱的进线侧,宜装设隔离电器。4.2.16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4.2.17下列使用的照明器应符合以下要求:1)供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应符合GB/T3805—93《特低电压(LEV)限值》的有关规定;2)水轮机室、发电机风道和廊道的照明器,当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如照明器的电压超过《特低电压(LEV)限值》规定值时,应设有防止触电的防护措施。4.2.18事故照明设计应符合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4.2.19单芯电缆的全属护层、封闭母线外壳以及所有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电气设备外壳和构架上,其最大感应电压不宜大于50V,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4.2.20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钢构架在正常运行中的最高温升,运行人员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30K;运行人员不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40K;运行人员不触及部位不应大于65K,并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4.3防机械伤害、防坠落伤害4.3.1机械设备防护安全距离,机构设备防护罩和防护屏的安全要求,以及设备安全卫生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3.2起重机、启闭机组钢丝绳、滑轮、吊钩等应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4.3.3坝顶、通航建筑物、电站进水口、尾水平台等处的门机,在大车行走时,应设行车声光报警信号;4.3.4机修车间机床的布置方式不应使零件或切屑物甩出伤人,机床之间以及与墙、柱之间的净距大于0.8m,机床的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眩光影响。4.3.5凡坠落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作平台、人行通道(部位),在坠落面侧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4.3.6水工建筑物的闸门(门库)的门槽、集水井、吊物孔、竖井等处,应在坠落面侧设固定式防护栏杆。当固定式防护栏杆影响工作时,应在孔口上设盖板,盖板应能承受2000N/m2均布荷载。4.3.7凡检修时可能形成的坠落高度在2.0m以上的孔、坑,应设置固定临时防护栏杆用的槽孔等措施。4.3.8桥式起重机轨道梁的门洞应设门,并应设置安全标志。沿桥机轨道设置的走道,宜设防护扶手。4.3.9桥机、门机轨道两端应设可靠的缓冲器。4.3.10需上人巡视的屋面应设置净高不小于1.05m的女儿墙或固定式防护栏杆。4.3.11枢纽建筑物的掺气孔、通气孔、调压井,应在其孔口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钢筋网孔盖板,网孔应能防止人脚坠入。4.3.12垂直升船机提升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的安全疏散通道,应设仅能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防护栏杆。4.3.13活动式交通桥(通道),当其移开后形成的交通通道开口处,应设置相应的活动防护横杆或其它防护措施,并应设安全标志。4.3.14工程使用固定式钢直梯或固定式钢斜梯的场所,应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考虑电气安全距离和水力冲击等的影响,并满足劳动者的工作安全。钢直梯应设护笼,并根据高度需要和布置场所条件设置带有防护栏杆的梯间平台。钢斜梯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梯间平台。4.3.15楼梯、钢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4.4防洪、防淹4.4.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经论证可设置水情自动测报系统。4.4.2坝区(站)地面水应有排水设施。4.4.3通向厂区建筑物外部的各种孔洞、管沟、通道、电缆廊道(沟)的出口,其位置应高于厂房下游洪水位,否则,应采取防洪措施。4.4.4机械排水系统的水泵管道出水口高程低于下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
本文标题: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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