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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七、B超室工作人员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医院主管领导和科室主任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B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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