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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沈铁总发[2007]47号)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规》:行车组织规则。《事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站细》: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行细》:段行车工作细则。《调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统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业务通知》:车务站段对部、局下发的行车规章或安全措施类文件、电报进行摘录,细化或转发,以及站段自行下发行车安全类涉及本岗位的业务指导通知。行车日志:中间站行车日志、编组(区段)站行车日志。及其以下、及其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所冠数字。信号机内方、外方:系指信号机所防护的方面为内方,反之为外方。信号机前方、后方:系指信号机显示的方面为前方,反之为后方。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隔开设备:系指安全线、避难线及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关联锁的防护道岔。列车中后部:系指机后1/3左右开始以后的位置,上下波动不超过5辆。坡度:机车车辆停留、手推调车,为该地点的实际坡度;若机车车辆停留的地点、手推调车实际移动的距离内,有多个坡度区段时,按最大坡度掌握;禁止溜放调车,为该线的平均坡度。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调车作业全部连结软管时,指经过线路的最大坡度。铁路道口:指铁路与公路(道路)平面交叉,其在铁路上铺面宽度2.5m及其以上的处所。平过道:指在车站、货场、段管线或岔线范围内,铁路与通路平面交叉,通路与公路(道路)不直接贯通的处所。人行过道:指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其宽度不足2.5m,并禁止机动车辆及畜力车通行的处所。标准人行过道的宽度为:乡村0.4m~1.2m;城市0.75m~1.5m。三显示自动闭塞:指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红、黄、绿三种信号的自动闭塞。四显示自动闭塞:指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红、黄、绿黄、绿四种信号的自动闭塞。接发车进路信号机:同时具有接车和发车进路功能的接发车进路信号机在接车和列车通过时按接车进路信号机办理;在发车时按发车进路信号机办理。第一章设备和备品第1条生产行车有关产品的基本条件、鉴定验收及使用的规定根据《技规》第6、7条补充规定:1.生产与行车有关产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标准、图纸,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2.生产与行车有关,且国家或铁道部实行证书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企业认定等生产资质。3.路局对管内生产、采购和运用,且国家或铁道部未实行发证管理的并与行车安全有关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产品质量认证。4.企业自行开发设计的产品,在经过科研成果鉴定后,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路局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在产品投产技术鉴定后方可批量生产和运用。5.企业首次投产机车、车辆配件,工务、电务器材或配件等与行车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产品,必须经局标准化审查。铁路局用局外企业生产的行车有关产品,也必须执行上述规定。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开通的规定根据《技规》第2、3、4条补充规定:1.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交接工作,严格按管理权限负责。铁路局工程验收委员会负责铁道部指定由铁路局验收的基建、更改工程项目及由铁路局管理的工程项目的验收交接工作。2.既有线施工(包括增建复线、电气化改造)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准备必要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后,方能申请验交开通。运营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人员提前培训,提前配备到岗。建设单位对经过试运转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开通。开通后,凡正式行车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运营部门负责维修养护。联锁设备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对不能预先进行试运转的地段及正式通行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进行试运转,先开通,开通24h经过规定的慢行和施工单位整修达到验收标准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对不影响行车的其他问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三方协商解决。全部工程竣工后,对上述分段开通已交接的项目,不再检验,只将其并入整个项目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3.新建、改建工程竣工经正式验收交接后,接管使用单位要积极组织开通使用。正式开通使用必须以电报为准,电报中明确线路限速等特殊要求,由设备接管使用单位的主管业务处申请,经铁路局领导同意后发布;涉及行车有关综合工程的项目,按工程管理权限由铁路局运输处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发布。第3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桥梁、隧道鉴定的规定根据《技规》第13、20、155、188条补充规定:1.铁路局组织对正线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速度超过120km/h的线路每5年至少一次;速度不超过120km/h的线路每10年至少一次;铁路局组织有关工务段对站场及专用线的复测,一般每10年至少一次;对自动化驼峰每3年、安装加减速顶的线路每年由工务段复测一次。对改建频繁、变化较大者,根据需要提前复测。2.站场股道有效长由车务部门组织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确定,由工务部门向有关单位提供。3.工务段应根据批准的复测结果及时移设线路标志,校正平面及纵断面不良处所。4.扩建、改建及各项大修工程必须保证原有隧道最小综合断面不缩小。引起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化者,竣工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实测竣工图,交铁路局档案馆、工务段、使用部门各1份。5.工务段应根据上述批准的线路复测资料及竣工图,及时修改技术图表,送交使用部门。6.对桥梁、隧道限界的检查,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每5年进行一次,根据检查结果绘出每座桥隧以及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图报铁路局;经工务处整理绘制出各线、各区段综合最小限界图报铁道部。如有变化,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随时修正逐级上报。7.工务段段长、线桥车间主任、线桥工长对管内重要设备定期重点检查。必须重点检查的重点设备,由铁路局确定。第4条行车设备施工和检修的规定根据《技规》第84、176、181、305、306、307、325条补充规定:1.营业线行车设备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的制度。铁道部、铁路局管理的施工,均由行车设备施工方案公布实行,车站(车务段)管理的施工纳入车站日班计划。2.凡纳入月度施工方案(施工电报、施工调度命令)的施工项目、天窗修作业,站内利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或路用列车装卸路料以及站段审批后的施工、维修项目,均需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销记。施工或维修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在影响设备使用的施工或维修作业开始前,应与车站值班员核对施工或维修作业计划,填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并经三方签字。需下达调度命令时由施工或维修单位负责人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或维修作业调度命令。施工或维修作业结束后,必须经施工或维修单位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检查负责人共同确认放行列车条件,填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并经三方签字。需下达调度命令时,由施工或维修单位负责人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列车调度员据此向有关处所发布施工结束的调度命令。3.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发现设备影响正常使用需抢修时,作业人员必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登记内容为影响使用的起止时间、作业内容、影响范围、注意事项,并双方签认,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作业。影响列车运行的,需经调度命令批准。作业结束具备开通条件时,方可销记。4.站内利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路用列车装卸路料作业时,作业单位要提前安排驻站联络员到运转室(或信号楼)负责联系,并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登记内容要注明作业地点(股道、道岔)、装卸方式、所需时间和作业后返回的股道等内容。涉及正线、到发线时,车站值班员审核无误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下达准许作业的调度命令,作业结束后具备开通条件时,由作业单位进行销记,车站值班员审核无误后报告列车调度员,不再下达结束的调度命令,需要延长时间的,须重新登记请求调度命令。正线、到发线以外不影响接发列车的站线装卸路料,作业单位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信号楼值班员)审核、批准,作业结束后具备开通条件时,作业单位进行销记,车站值班员审核签字。5.列车调度员对运送长轨、轨排的路用列车,要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区段组织开行;对回程的路用列车要及时放回基地,原则上在基地保证6h整备作业时间,以利于次日施工。6.车站停电施工时,施工部门应保证自动闭塞区间进站信号机显示红色灯光及进站信号机外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显示黄色灯光。7.区间或站内电气集中区临时施工插入的道岔,必须将道岔表示纳入联锁。8.自动化、半自动化和机械化驼峰,电务部门检修设备,利用早晨交接班和中午停轮时进行。9.在基建、更新、大修改造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设备管理、使用部门提供站场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联锁图表及信号显示图,并说明设备变化、使用、维护等事项。10.工、电部门对道岔、绝缘接头,每年4、10两个月各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道岔质量双方按有关规定鉴定并做记录,进行整治。凡涉及工务部门的道岔病害,电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工务部门配合整治。工务部门新增设绝缘轨距杆,必须经电务部门进行绝缘测试。工务部门对道岔进行日常维修作业时,应提前1天通知电务部门配合。在站内或区间更换钢轨绝缘,应由电务部门要点,由工务部门配合并防护。11.电务工程大修验收委员会,应在停电施工前组成,并要预先检查停电施工准备情况,对达不到停电施工准备条件或电路模拟联锁试验未合格的,应取消停电施工计划。涉及“试用期限”问题,经路局领导同意,可授权验收委员会确定,并抄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有关处。12.站内接触网停电施工及配合停电施工时挂接触网防护地线的规定。(1)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电务人员挂地线的位置,在电务人员现场指导下对轨道进行短路(或利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2)对轨道进行短路前,应由施工单位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必须确认施工命令、停电命令和供电调度命令已发布,接触网确已停电后方可进行短路。(3)接触网防护地线可靠挂接后,方可撤除轨道短路设施。13.车站控制台报警信息反馈处理的规定。(1)电务部门应向车务部门提供管内各车站控制台电务报警信息说明表,说明各类声光报警指示意义,正常运用及异常报警情况下的显示状态。(2)车务有关人员应熟知控制台各种电务报警信息的显示含义,车务人员发现异常报警信息后,必须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通知电务值班人员;电务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必须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履行销记手续。第5条轨道电路道床漏泄及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处理的规定根据《技规》第81、82、328条补充规定:1.发现轨道电路道床漏泄而出现红光带或因分路不良有车占用而无占用表示时,发现人员须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签字。车务部门在得到电务人员因轨道电路故障而停用设备的通知后,应改按非正常作业办法办理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道床漏泄由工、电部门组织进行修复。2.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由电务部门根据车站要求在控制台上进行明示提醒。3.经测试分路不良的轨道区段,在整个区段分路不良时,要登记该区段分路不良;遇轨道电路不良区段为道岔区段时,电务部门在登记整个区段不良的同时,详细注明道岔定位或反位分路不良,车站在办理与该区段相关的进路时,须检查分路不良部位是否有车占用。4.区间更换钢轨施工或维修,开通前须保证该区段无分路不良区段;站内更换道岔及钢轨应保证首次列车通过后无分路不良区段;自动选排进路的驼峰下更换道岔及钢轨须保证无分路不良区段。5.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作业的规定。(1)经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作业前,必须确认该区段空闲(道岔区段,定位和反位均需确认)。(2)信号机开放后,必须将进路上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内的道岔在控制台上实施单独锁闭,当确认机车车辆出清该区段后,方可解除单独锁闭。(3)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调车作业时,车站值班员(信号员)须与调车人员或机车(动车)乘务员联系清
本文标题:沈阳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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