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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共青团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共青团工作(以下简称军队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共青团在军队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第三条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总支部,在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支部。第四条共青团在军队中的各级团员代表大会(团员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各该单位的领导机关。各级团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军队共青团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紧紧围绕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始终坚持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中贡献智慧和力量;第六条军队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坚持用科学理论和现代军事科技知识武装团员、青年,动员组织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军队建设,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青年军人,为党输送新鲜血液,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第七条军队共青团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团的思想教育,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提高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弓l导团员、青年学习成才、爱军精武,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活跃军营生活,促进部队中心任务完成;组织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研究,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第八条军队共青团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团员、青年;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适合青年特点组织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团员、青年全面发展;坚持依靠青年,服务青年;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第九条共青团在军队中的组织必须按照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要求,坚持以学习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政治坚定、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团组织的职责第十条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的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传达党的委员会、政治机关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二)听取和审查团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团的建设的重要问题;(四)选举团的委员会;(五)选举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代表会议的代表。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经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召开团员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团的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政治机关领导下和同级首长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组织、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二)指导基层团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科学理论、党团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进行理想信念和品德修养等教育;(三)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学习成才、爱军精武、学习英雄模范、互学互帮互教和军营文化等活动;(四)指导基层团组织健全组织,落实各项制度,指导和组织培训团的干部、骨干;(五)制定团员发展计划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计划,按照权限讨论决定团的奖励和处分;(六)了解和反映基层团组织、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受理和转递团员的申诉、控告,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七)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战时团的工作;(八)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政治机关和首长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团的委员会的组织团务组(部)、宣传教育组(部)和青年活动组(部)按照任务分工承办团的各项工作。第十二条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的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团总支部委员会,在团的委员会、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同级首长指导下,除参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外,还履行批准发展新团员的职责。第十三条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的支部团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团组织、党支部的决议、指示;(二)听取和审查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和决定团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四)选举团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代表会议的代表;(五)作出发展团员和奖励、处分团员的决议。第十四条团支部委员会在上级团组织、党支部领导下和本级首长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组织、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科学理论、党团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进行理想信念和品德修养等教育;(三)开展学习成才、爱军精武、学习英雄模范、互学互帮互教和军营文化等活动;(四)发展团员,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收缴团费;(五)对团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讨论研究团的奖励和处分;(六)了解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受理和转递团员的申诉、控告,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七)组织开展战时团的工作;(八)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本级首长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第十五条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设立的临时团支部团员大会的职权和委员会的职责,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团组织确定。赋予临时团支部行使发展团员和讨论决定团的奖励、处分的职权,必须经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团小组在团支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团员学习和过组织生活,培养教育团的发展对象,分配团员工作,督促团员执行团支部的决议,反映团员的意见和要求,按时收缴团费。团干部的职责与选拔培养第十七条团的委员会书记主持团的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团的委员会会议;(二)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政治机关、首长的指示,筹划指导工作;(三)指导开展团的重要教育和活动,处理团的重要事务;(四)审定职能组(部)的工作计划,检查落实情况;(五)代表团的委员会向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报告工作;(六)抓好团的委员会自身建设,指导帮助基层团组织建设;(七)向本单位党的委员会负责人和政治机关请示汇报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第十八条团总支部书记主持团总支部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二)按照上级团组织、本级党组织和首长指示,安排团总支部工作;(三)组织指导团支部开展团的教育和活动,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四)了解团员、青年思想情况,及时反映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五)代表团总支部委员会向团员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报告工作;(六)抓好团总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指导帮助团支部的建设;(七)向团的委员会、本级党组织和首长请示汇报工作,处理日常团务。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第十九条团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团支部委员会会议;(二)组织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和本级党组织、首长的指示;(三)组织开展团的教育和活动,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四)组织落实团的各项制度;(五)代表团支部委员会向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六)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主动同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团的骨干交流情况,搞好传帮带;(七)与军人委员会加强联系和协调;(八)向上级团组织、本级党组织和首长请示汇报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第二十条团的委员会、团总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本级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二)执行本级团组织的决议,完成团组织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和监督;(三)向本级团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增进和维护团结;(五)坚持团的各项制度,监督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团的委员会、团总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分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团组织应当协助党组织、政治机关做好选拔团干部的工作。按照选拔团干部的标准、权限和程序,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提出团干部选配建议,及时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团的干部和骨干的培训。培训以在职培训为主,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分级组织实施。团的委员会负责培训团支部(团总支部)书记,团总支部负责培训团支部委员会委员,团支部负责培训团小组长。第二十三条团组织应当对团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讲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进行批评和帮助。团员的发展与教育管理第二十四条团组织应当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注重培养的原则,做好发展团员的工作。第二十五条发展团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团支部委员会确定发展对象后,指定或者由本人选择两名团员作入团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和考察;(三)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审查后,指导符合入团条件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团志愿书》;(四)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对象入团,并报上级团组织批准;(五)组织新团员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第二十六条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团员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团费。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团员缴纳团费的督促检查工作。团费的交纳和管理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第二十七条团组织应当严格团籍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团员登记统计,做好团员资格的认定、保留、取消和团员证的注册、发放工作,按时转接团组织关系。团支部每半年向团总支部和团的委员会上报一次团员实力,团的委员会每半年向本单位政治机关上报一次团员实力。第二十八条团员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和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通报表彰由团支部、团总支部推荐表彰对象,经本级党组织审查和团的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政治机关批准后实施表彰。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按照共青团中央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团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对士兵团员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总支部(团的委员会)批准,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由团的委员会批准,开除团籍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或者政治机关批准。对军官、文职干部团员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由团的委员会批准;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按照其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免权限,由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或者政治机关批准。第三十条对团员实施处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政治机关和团的委员会组织指导基层团组织对违纪团员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二)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建议,会前应当认真听取本人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会议;(三)团总支部委员会、团的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权限讨论决定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报党的委员会、政治机关批准;(四)在支部团员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建议的团组织进行复核后,报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审定。第三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党员的基本条件,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团员加入党组织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第三十二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团支部根据党支部的要求,对申请入党的优秀团员进行考察,在团小组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发展对象人选名单;(二)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的发展对象人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确定推荐对象;(三)经党支部批准后,团支部应当协助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团的委员会、团总支部应当指导团支部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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