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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1一、工作简况2015年10月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菲)向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申请报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恩菲的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委托中国恩菲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修订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等单位参加修订。中国恩菲负责总体修订工作和地下矿山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露天矿山部分修订起草工作,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职业病防治部分的修订起草工作。中国恩菲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复组织了《规程》修订工作小组,并于2016年10月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计划。2016年11月组织参编单位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前期准备会,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规程修订工作的初步组织安排、修订原则、工作进度安排、工作分工等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2017年3月各参编单位经过修订小组的前期工作,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稿初稿)。2017年4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在北京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形成了会议纪要。中国恩菲于2017年8月组织编写人员赴苏州,与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探讨相关技术问题,并邀请苏州院参与编写规程的饰面石材开采部分相关条款。各参编单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开展工作:各参编单位先后组织专业研讨会三十多次。中国恩菲于2017年11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11日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召开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研讨会,应急管理部领导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的代表和邀请的机电专家参加研讨会,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中国恩菲根据研讨会精神和专家意见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8年7月形成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并报应急管理部。二、编制原则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系统性修订后的《规程》要适应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涵盖全部金属非金属矿山、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安全要求。定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领域的国家强制标准。2、实用性《规程》修订既要立足于矿业技术发展现状,又要有适度的前瞻性;既要考虑大型矿山,也要照顾到中小型矿山,增强可操作性。3、平稳性本次修订以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基础,总体框架尽量保持稳定。24、底线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条文范围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5、强制性修订后的规程条款都是强制性条款。不宜作为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一律删除。6、标准引用只引用国家标准,不引用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全文引用,非强制性标准只引用强制性条款;其它标准中适合作为强制条款的内容可以纳入本标准作为本标准的条款。三、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规程的适用范围将原规程的“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改为“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防治要求。”,主要是增加了闭坑的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改为“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修改中增加了“闭坑”和“全过程”,强调适用于“全过程”2、规范性引用文件原规程中引用的标准文件多达30项,既有强制性标准,也有非强制性标准;即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本次修订删除了大部分标准,只保留了5项国家标准。这些标准都是强制性的、与安全密切相关的或者难以直接将条款写入本标准的。具体如下: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原规程中术语和定义共有14项,本次修订保留了6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盐类矿山;——排土场;——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删除了8项:——小型露天采石场;——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3——防跑车装臵;——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增加了17项:——水力开采;——挖掘船开采;——饰面石材开采;——盐湖开采;——钻井水溶开采;——原地浸出采矿;——粗破碎;——岩爆;——有效风量率;——钢丝绳安全系数;——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织物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钢丝绳芯输送带静载荷安全系数;——输送带动载荷安全系数;——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设计最大涌水量;——特种作业。4、总则原规程中总则部分共有21项条款。本次修订分为8节:4.1基本规定、4.2矿长、4.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5安全培训、4.6矿山建设、4.7安全管理、4.8闭坑。每一节中再设相应的条款。本次修订特别规定了矿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原规程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主管矿长”、“总工程师”等不同说法。本次修订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统一为“矿长”,将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划分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级责任制(小型矿山可能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更易于执行。其余部分没有太大变化。5、露天矿山本次修订过程中,露天矿山部分原有条款大部分保留不动,或者进行简化修改;有些根据包含内容的不同归入不同条款;不同条款中的同类内容归入同一条款。将原规程“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5饰面石材开采”、“5.6盐类矿山开采”放到第7章特殊开采章节中;删除了部分不适宜作为强制内容的条款;新增了部分条款;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条款185条。本次修订露天部分共删除条款93条,删除的条款如下:5.1基本规定45.1.1、5.1.2、5.1.6、5.1.7、5.1.8、5.1.11、5.1.12、5.1.19、5.1.22。5.2露天开采5.2.1.2、5.2.2.2、5.2.2.5、5.2.3.1、5.2.3.3、5.2.4.1、5.2.4.45.2.4.5、5.2.5.1、5.2.5.3、5.2.5.11、5.2.6.1、5.2.7.1、5.2.7.2。5.3运输5.3.1.2、5.3.1.6、5.3.1.12、5.3.1.13、5.3.1.14、5.3.2.1、5.3.2.5、5.3.2.7、5.3.2.9、5.3.3.4、5.3.3.6、5.3.3.10、5.3.4.5、5.3.4.9、5.3.5.1、5.3.6.2、5.3.6.8、5.3.6.12。5.4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5.4.2.15.5饰面石材开采5.5.5、5.5.6、5.5.7、5.5.8。5.6盐类矿山开采5.6.2.1。5.7排土场5.7.1、5.7.4、5.7.5、5.7.8、5.7.10、5.7.15、5.7.16、5.7.17、5.7.25、5.7.26、5.7.27、5.7.28.5.8电气安全5.8.1.3、5.8.1.8、5.8.1.10、5.8.1.11、5.8.1.12、5.8.2.3、5.8.2.4、5.8.2.5、5.8.3.2、5.8.3.5、5.8.3.6、5.8.3.7、5.8.4.3、5.8.4.5、5.8.4.6、5.8.4.7、5.8.6.1、5.8.6.2、5.8.6.3、5.8.6.6、5.8.6.7、5.8.6.9。5.9防排水和防灭火5.9.1.5、5.9.1.6、5.9.1.8、5.9.1.9、5.9.1.12、5.9.2.3、5.9.2.4。露天采矿部分新增条款35条,其中:5.1基本规定增加了5.1.2、5.1.6,主要是关于露天开采与井下开采的安全论证和对相邻矿山的安全影响的;5.2露天采场增加了“5.2.1.2露天矿山应该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5.2.1.3多台阶并段时的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2条规定;5.4运输增加了5.4.1.4关于架线高度的规定、5.4.3.2大倾角带式输送机的规定、5.4.3.6带式输送机专用安全设施的规定和5.4.4.5提升钢丝绳连接装臵安全系数的规定;5.5排土场增加了5.5.3.1排土场安全检查的规定,5.5.3.2排土场边坡监测的规定和5.5.4.1~5.5.4.3关于露天坑闭坑的规定;5.6电气安全增加了21条,具体条款号为:5.6.2.2、5.6.2.3、5.6.2.7、5.6.3.1~5.6.3.12、5.6.4.3、5.6.6.3、5.6.6.5、5.6.6.7、5.6.6.8、5.6.6.10;5.7防排水增加5.7.1.5机械排水设施的规定;修订过程中,还对原有内容作了如下调整:(1)将露天矿斜坡提升调整为和地下矿山的斜井提升条款保持一致。5(2)将露天矿带式输送机运输的条款调整为和地下矿山带式输送机运输条款一致。主要是指安全系数一致。(3)对露天矿山电机车架线高度做出规定,并与地下矿山的窄轨电机车运输系统的架线高度相互衔接。6、地下矿山修订过程中保留了大部分条款,有些进行了简化修改,将同一条款中包含的不同内容分解到不同条款;删除了不适宜作为强制内容的条款27条;新增条款64条;最终形成条款345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安全出口征求意见稿中,作为矿山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井可以采用2套罐笼提升系统,也可以采用1套罐笼提升系统+梯子间,实际上提倡设2套罐笼提升系统。罐笼井深度超过1200m时应设臵2套罐笼提升系统。风井等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应设紧急提升设施或者梯子间(可选择)。条款的比较详见原规程6.1.1.3、6.1.1.4和征求意见稿的6.1.1.1~6.1.1.5。(2)箕斗井进风原规程规定箕斗井不能作为进风井,但是混合井甚至是以箕斗提升为主的混合井作为进风井是允许的(要求采取措施)。从实践看,混合井进风没有带来很大的问题。分析认为,实际上很多矿山的矿石含水量比较大,箕斗井进风不会对风源质量造成严重影响;随着提升控制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箕斗井进风对于进风质量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只要控制好进风质量,不必限制箕斗井进风。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的规程对于箕斗井进风也没有作出限制。因此,本次修订将原规程“6.4.2.5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修改为“6.5.2.5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空气质量。”。(3)井下气象条件将原规程“6.4.1.6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表7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m/s备注≤28不规定0.5~1.0上限≤26不规定0.3~0.5至适≤18不规定≤0.3增加工作服保暖量修改为“6.5.1.6有人员工作场所的井下气象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人员连续工作场所的湿球温度不高于27℃;——当湿球温度为25℃~27℃时,风速不小于0.5m/s;——当湿球温度20℃~25℃时,风速不小于0.25m/s;——当湿球温度低于20℃时,风速不小于0.06m/s;——干球温度不高于35℃。通风降温不能满足时,还应采取制冷降温措施。”原规程规定了干球温度,并将最高温度限定为28℃。实际影响人体工作舒适度的最主要因素是湿球温度。在竖井深度和岩石温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限制6低于28℃的干球温度在井下难于实现,而且也没有必要。修订后的条款规定了不同湿球温度下的风速,并限定湿球温度不高于27℃,干球温度不高于35℃。干球温度限值参考了二○○七年五月发布的《重庆市高
本文标题:GB-201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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