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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环境法学》自然资源保护法(ppt-123页)
第六章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是社会财富的来源,•–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征:相对性;可使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自然资源分类从其时间更新上,把自然资源分为:耗竭性资源和非耗竭性资源•-耗竭性资源又称有限资源,分为:可更新资源(如: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和不可更新资源(宝石、金属矿、化石燃料等)•-非耗竭性资源又称无限资源,是指只要地球、太阳、月亮等天体还存在就会源源不断地供给人类利用的资源。如:太阳能、潮汐能、原子能、风能、降水、空气、自然风光等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法》、《草原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及其两个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节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是指全国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河流、湖泊、滩涂、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旅游及国防等特殊用地以及暂时还不能利用的其他用地等。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81年《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地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1998年修改)•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修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如住宅、交通用地、旅游用地•–土地法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包括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要求、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等。⑵保护耕地的规定•耕地保护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事,要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的主要内容是:•–①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节约用地,尽量荒地、劣地,不占用耕地、好地。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及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耕地补偿费和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②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须报国务院批准。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的,需缴纳耕地开垦费。③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④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⑵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禁止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⑵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⑤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⑥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监督检查制度⑶防治土地质量退化的规定•①防治土地沙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严禁滥垦草原,控制载畜量,防止过量放牧,保护草原植被,禁止采樵沙区林木等。•②防治土地盐渍化。防止过量抽取地下水,完善排灌系统,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进行综合整治。•③防治土壤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禁止向农业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农田灌溉水质、农用污泥、粉煤灰中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控制标准等。•④防治水土流失。⑷土地复垦的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①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土地复垦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矿、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u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u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u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②土地复垦规划u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的原则,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u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内容;设计文件应有土地复垦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否则,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③土地复垦要求。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物填充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双方均不得收取费用;利用废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防止造成新的污染④复垦土地的使用。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节保护水的法律规定水的概念水是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又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水和水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包括资源水和商品水;水资源一般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括江河、湖泊、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土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保护水的主要法规•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8年《水法》(2002年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等新水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F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F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F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F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水资源规划F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F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我国水环境功能区划F水环境功能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综合水域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和过渡区。我国水环境功能区划F2002年完成的对全国十大流域、51个二级流域、600多个水系、57374条总计298386公里的河流、980个总计52442平方公里的湖库进行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在系统集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4年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初步汇总分析,共划分了12876个功能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基本覆盖了环境保护管理涉及的水域。各功能区都设置了相应的控制断面,共涉及监测断面9000余个。形成了数字化的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的基本框架。水资源开发利用F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F水资源短缺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F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F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保护水的规定F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F⑴水资源保护•–①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③地下水保护。F⑵水域保护。保护水的规定•–①防治水污染。②防止行洪、航运障碍。③禁止围湖造田。④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F⑶水工程保护•–①禁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u包括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②划定水工程保护区。u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F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宏观调配。•–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
本文标题:《环境法学》自然资源保护法(ppt-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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