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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发电公司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曲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风险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依据下列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五)《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六)《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八)《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1)(九)《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十)《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十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11)(十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十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十四)《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十五)《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十六)《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十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十八)《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十九)《〈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事故(障碍)报告统计填报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公司高风险作业的种类、作业许可、风险控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风险作业”是指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条件危险,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作业;作业风险高,易发生重大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一旦发生不安全事件即造成群伤事故、不易进行救援的作业。第四条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事前预控、过程管理、事后评价”的原则。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高风险作业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运行部、设备维护部、基建工程部。第七条高风险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控。第八条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二)负责批准高风险作业许可单;(三)负责批准机组检修高风险作业许可证;(四)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控。第九条安全监察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许可单;(二)负责审核机组检修高风险作业许可证;(三)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各项风险预控措施;(四)负责对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条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二)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许可单;(三)负责审核机组检修高风险作业许可证;(四)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各项风险预控措施。第十一条运行部、设备维护部、基建工程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高风险作业全过程管理工作;(二)负责审核本部门责任的高风险作业许可单、机组检修高风险作业许可证,审核关闭高风险作业许可证;(三)负责制订本部门高风险作业的风险预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编制本部门高风险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每月统计、分析本部门高风险作业执行情况,按时报安全监察部。第十二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单、许可证;(二)负责关闭高风险作业许可证;(二)负责实施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三条公司高风险作业包括以下几类:(一)三级(大于等于1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二)大型(大于等于40吨)起重作业;(三)运行中打焦作业;(四)进入带电的变电站、开关站内进行的所有工作;(五)接卸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作业;(六)高空交叉作业;(七)炉膛内检修平台或脚手架搭设;(八)受限空间作业;(九)一级动火作业;(十)涉及机、炉、电主保护、热控电源、继保装置电源的所有工作;(十一)严重危及主机运行或重要辅机单侧停运并造成机组限负荷且必须紧急抢修的重大设备消缺项目;(十二)进入“高风险”区域(氨区、制氢站)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十三)公司风险评估确定的其它“高风险”等级作业项目。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生产作业风险概述,建立公司高风险作业清单,编制安全工作程序。第十五条高风险作业开工前应履行许可手续,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单。经作业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各级人员审批高风险作业时,应同时对相应的安全工作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安全工作程序上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检修期间高风险作业开工前,应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各级人员审批高风险作业时,应同时对相应的安全工作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在安全工作程序上签字确认。第十七条日常及检修期间安全管理要求(一)高风险项目开工前应根据影响范围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并设有警示标识;(二)每日开工前应结合当日工作内容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作业人员确认签字并保存记录;(三)每日开工前,应结合项目内容做好安全设施、工器具、安全措施的检查等工作;(四)高风险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应严格审核,并持证上岗操作;(五)作业单位应选派满足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安全专责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督需要;(六)对高风险项目施工中检查发现的违章问题,应及时通报并考核;对于重复违章人员应清退出高危风险项目。第十八条风险过程控制(一)高风险作业开始后,工作负责人、作业部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人员、主管领导应履行到岗到位职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依据高风险作业的实际状况和各项措施及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三)确认高风险作业的现时风险状况,确定高风险作业的是否可以进行。第十九条高风险作业结束后,作业部门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高风险作业区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作业。第二十条公司设备维护部、运行部应及时收集高危风险作业相关资料,针对施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不断完善风险预控措施。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公司利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司的高风险作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第二十二条对于评估出的高风险作业未执行作业许可和安全工作程序的部门,将视情节严重予以200-2000元的处罚。第二十三条高风险作业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按要求到现场安全见证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200-2000元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部门每天对各部门(车间)高风险作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在早调会上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运行部、设备维护部对高风险作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动态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受限空间作业管理标准2.受限空间内的O2及CO、H2S、NH4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记录3.出入受限空间内的人、物登记表4.高风险生产作业风险预控票(高风险作业许可单)5.高风险运行操作风险预控票(高风险作业许可单)6.起重高风险作业许可证7.高处高风险作业许可证8.受限空间高风险作业许可证9.一级动火高风险作业许可证10.氨区高风险作业许可证11.氢站高风险作业许可证12.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河曲发电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曲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受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受限空间作业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明确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管理要求,规范和指导公司的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含氧量不足的空间。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受限空间作业清单,根据受限空间内原存介质、工作内容(区域)、工作方式等,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控措施。第六条受限空间作业开工前应履行许可手续(高风险作业),作业人员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一)监护人员安全职责:1.负责检查和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2.负责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3.当发现异常时,负责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4.负责检查作业人员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5.负责检查受限空间作业全过程进出人员和工器具的清点和登记。(二)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1.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负责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单》;2.负责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符合安全要求;3.负责安排工作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4.负责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系及呼叫方法;5.负责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6.负责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7.负责需要定期监测的联系工作。(三)作业人员(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1.负责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2.负责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3.负责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4.负责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5.服从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的指挥,配合工器具的清点和登记工作,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受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一)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并检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单”办理符合要求;(二)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三)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连续监护,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四)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和登记。第八条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隔离(一)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受限空间连通的管道隔离应采用盲板(堵板)或拆除管道(阀门)进行隔离,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三)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四)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第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开工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氧含量一般为19.5%~21%,最低不低于18%,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二)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三)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
本文标题:发电公司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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