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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简述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答:法律部门是指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是由所有法律部门有机构成的整体。2.简述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答:我国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包含法律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②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③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④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⑤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⑥刑法刑法⑦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3.简述我国的法律形式?答: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七类:法律形式制订机关公布形式①宪法全国人大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③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④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布,其它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⑤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部门首长签署命令⑥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省长、市长签署命令⑦国际条约法的命名规则:法的形式命名规则举例法律XX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投标法,劳动法行政法规XX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XX省(市)XX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XX省(市)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①在地方具有立法权的最低级别是什么:在地方具有立法权的最低级别是较大的市(即副省级市),县级市和地级市没有立法权。(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得较大的市);②法规和规章是谁制定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带地名),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制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③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机关有什么不同:地方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制定,一般叫《××条列》,地方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一般叫《××办法》或《××规定》4.简述那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答:根据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补充了一条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即(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有:(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齐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新变点典型题】1.根据2015年《立法法》的最新修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有()。A.国家主权的事项B.犯罪和刑罚C.税收基本制度D.行政基本制度E.限制财产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答案】ABC4.简述发的效力层次?答:法的效力层级的规定如下:(1)宪法至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①省、自治区政府规章>本行政区内较大市政府规章(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②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同一级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中,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章,(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③上级地方性规章(省)高于下级地方性法规(市)。(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4)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于新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①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定,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使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决定。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6)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注意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简述法人的概念?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是组织,是单位。2.简述法人的条件?答: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简述法人的分类?答:法人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1)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2)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分为以下三类:①行政法人;②事业法人;③社团法人。4.简述法人资格的取得?答:法人资格的取得有以下两种情况:(1)核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成立之日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5.简述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答:建设工程中大多数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6.简述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答: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7.简述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答:(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2)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二)项目经理的概念职责(1)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2)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进行工作。(3)项目经理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1)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四)有关项目经理部的典型案例(1)项目经理未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而不是项目经理本人承担,也不是由项目经理部承担。(2)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作为被告,而不能直接告项目经理个人,也不能告项目经理部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简述代理的概念?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2.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答: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要有独立意思表示,否则不是代理。(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承担后果。(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4)代理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简述代理的种类?答:代理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产生。4.简述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连带责任的特点)答:(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1)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二)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三条件)(1)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2)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3)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人才)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委托代理的责任(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五)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1)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3)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5.简述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答: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代理行为终止:委托代理行为终止条件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条件■代理期满或完成■取消代理关系■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难点辨析与案例】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委托代理,但可以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甲某委托乙某为其买汽车。乙某已买车,但甲某突然死亡,此时甲某的家人不能否认代理关系,应接受汽车,支付价款(可用甲某的遗产来支付)6.简述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答:建设工程代理具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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