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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第一部分总则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T18-1996小型焚烧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4286-83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3-9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x-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5-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199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3.定义3.1环境保护设施:3.1.1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3.1.2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3.1.3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3.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3.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3.4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4.验收监测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4.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4.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4.3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5.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5.1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5.2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5.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5.4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5.5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5.6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6.1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6.2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6.2.1验收监测进行情况;6.2.2监测期间工况;6.2.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6.2.4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6.2.5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6.2.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6.2.7环境管理检查结果;6.2.8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6.2.9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6.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7.验收监测7.1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7.1.1环境保护检查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h.周边区域环境概况*;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7.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7.1.3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7.1.4环境影响检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7.2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7.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7.2.2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7.2.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7.2.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7.2.5厂界噪声;7.2.6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7.2.7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7.2.8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7.2.9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7.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7.3.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7.3.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7.3.3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7.3.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7.3.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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