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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0119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1总则1.0.1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1.0.4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R5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居住用地中的幼托、小学和中学等用地R51幼托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52小学小学用地R53中学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R54九年一贯制学校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R9其它居住用地其它居住功能的用地R91城中村居住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被城市建设用地所包围的村镇式居民点用地(仅适用于村民自用的住宅用地)R92集体宿舍用地独立地段的供职工、农民工或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用地,不包括为企业、学校等内部配套使用的宿舍用地。●RC居住与公共设施混合用地以居住功能为主兼有公共设施功能的混合型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行政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行政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及各类服务业用地C21商业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商品物资的用地,包括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维修、代理等其它各类服务业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27旅游度假用地独立设置的旅游度假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28商务办公用地企业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已计入C21、C22和C23的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管理设施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11综合医院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C512专科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C5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设置,为居住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用地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和各类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如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CR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以公共设施功能为主兼有居住功能的混合型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企业内部的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11轨道交通用地指轨道交通的独立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19常规公共交通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交通用地,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轮渡等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3加油加气站用地独立地段的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公交站场内部使用的加油加气站,以及高速公路封闭管理范围内的配套加油站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信息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设施用地●U31邮政设施用地邮政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32电信设施用地电信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33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用地各类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41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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