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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1-郑州轻院民族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谈消费税纳税筹划学生姓名:张立全专业班级:09级会计电算化三班学号:0902010336院(系):财经系指导老师:秦赛男完成时间:2012年2月28日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2-目录摘要绪言·················································11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12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12.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限·························12.2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23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33.1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33.2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43.3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53.4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54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64.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64.2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74.3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75已纳税款扣除的纳税筹划·····························86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8结束语···············································9致谢·················································10参考文献············································11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3-浅谈消费税纳税筹划摘要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征收量的一种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属于流转税范畴,而且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凡是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对消费税的主要环节进行纳税筹划至关重要,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本文通过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等方面进行说明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关键词消费税纳税筹划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4-绪言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45%,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企业的目标,不在于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1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五大类十四个应税消费品,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烟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又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新兴消费行为出现,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也可以达到减轻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2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5-2.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限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都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另外,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它方面都应计算缴纳消费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但是,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如直接对外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如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所缴税款可按规定扣除;(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2.2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筹划中可以通过合并企业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与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以后的在缴纳。【案例】: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娘造,按照消费税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类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5%的税率。企业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共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贷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6-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粮食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合并前应纳消费税税款:A厂应纳消费税:2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5%=125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1250=10250(万元)(2)合并后应纳消费税税款为:25000×5%=1250(万元)(3)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0250-1250=9000(万元)3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不应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法。由此我们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先确定消费税中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3.1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根据双方意愿,产品的转让价格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的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降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7-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是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一目了然,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案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企业销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1)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2)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3)节约消费税税额:40000元即28600-24600=40000(元)3.2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所以,押金单独记账核算,此项押金可以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何以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但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案例】: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若消费税税率10%。浅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8-(1)筹划前,采用连同包装箱一并销售的形式,其应纳税额为:计税销售额=100×500=5000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10%=5000(元)(2)进行纳税筹划,与购货方协商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规定要求购货方在六个月内退还。则应纳税额为:计税销售额=100×(500-50)=4500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45000×10%=4500(元)(3)筹划后,该企业少缴纳消费税500元(5000-4500)3.3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给成套消费品中英谁最高税率的消费品征税。习惯上,工
本文标题:消费税统筹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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