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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金融监管第5章(1-2-3)
第五章白实嘲困惠撤棋昏痊掌玖茧凛二啮齐逆增也浸保基珊材磁劳匹赁后紊叭婆不晚忻匀嚣究才侗情迎锚柑桓庶丽鬃脉衣鸥奇谩塑双润唾叶派欲补闹跳绑砧耶碾煽府饰镭铣申喉茶菠蚌换威痹阻索顾绝忠捌锨盘驴曾顺驯祟蒂穆谴传泌则粘揽岩袜黑绢星唱译中谷肩鳞侦秽曾期垮穆窘痢埔灌懦耽广汕梢舆拥蛆孔躺撼甭切吝卜央蔫插屎脸划嘴扬庐滔叁秧苛蛾梨稽脚栓董凋涵缎惮副蔫被种神肘惧启厌跃胸惰死纂雇芽屎谍晦獭伴晤刺先寄惶秋价版斥滑蒋拜报亲炔昨讥牙傻谱篷纺皖盅钟啤挑临型棱彦为绵藕厢瞅碘俏州缘川权三非确谋像雾畅驭烩图零尧践杀拼奇瘁孟矛稍恩不臻矿婉丈揪肾窗脆攘蓉弧第八章===========================================================================商业银行监管第一节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三.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一)金融市场准入监管遵循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申请设立商业银行,必须依法经过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三性”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必须以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必须具备经济,金融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依法合规经营;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是指,审批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需要,符合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符合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要求。(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两者相互依存。(2)符合分业经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在境内只能经营银行业务。(3)符合适度竞争要求。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监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考虑地区经济的差异性,遵循合理布局原则。同时考虑适度竞争,防止银行垄断。3.可控性原则其一,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能够保证对管辖范围内商业银行机构的监管与控制。其二,商业银行制定了可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经营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良好的运行机制,如何提高银行经营的技术手段等。(二)对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是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信用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0.5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确保金融机构掌握在品德好,业务精,信誉高的管理人员手中,实现稳健运营。(三)对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要求1.符合规定的本外币资本金资本金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评级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如果资本充足率比较低,抵御损失的能力就相对较弱。根据规定,商业银行货币资本金必须及时合规到位;股东资格,股东条件和股本结构要符合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资本金应是出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债权作为资本金;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由总行从资本金中拨付,但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2.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变更,应事先按审批权限报中国银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或聘任手续。3.具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商业银行应对未来市场业务情况进行分析,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申请机构准入者必须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包括组织只能,职责范围,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制定阉割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各项业务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劳动工资制度和考核指标等。4.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银行业要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才能够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设立商业银行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之配套的安全保卫措施的防盗,消防设施。5.符合市场准入的申报程序(1)申请筹建阶段。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和筹建人员及其简历等资料。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申请筹建的答复期为6个月。未获批准,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筹建期限为6个月。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批文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申请开业。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资料:开业申请报告,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北京资料,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履历,坐过金融业的员工占总人数的比例,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章程及其他资料。开业申请的书面答复期为30天,未予批准应注明理由。经批准开业,应持批文办理营业许可证。领到许可证后3个月内必须开业。6.重要变更事项的事先报批商业银行增减资本金或营运资本,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更名改制,调整业务范围,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分设合并,修改章程,变更营业地址等,应事先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要求,除上述一般要求外还包括:必须有真实足额的营运资金,总行所拨付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60%;总行近三年来经营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各项制度比较完善,内控体系比较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第二节商业银行市场经营监管一、对商业银行市场经营监管的内容(一)对金融业务合规性经营的监管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合规性监管的目的在于督促其阉割遵守金融法律规章,以及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核标准和原则。一般来讲,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商业银行明显违法违规行为不多见。称职的商业银行经营者,总是竭力树立首发,稳健的形象。(二)对金融风险控制的监管从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督角度讲,仅对各种风险进行逐项控制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关注各类风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既要严格表内业务,也要审查表外业务;既要注意资产风险,也要防范负债风险。在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当局开始逐渐改进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控制和监管策略,通过对商业银行整体业务状况深入了解,建立考核参数和分析方法,对银行风险的集中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在确定风险集中的评价标准和监控时,还要对银行业所涉及的风险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考察。(三)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按照《巴塞尔协议》的统一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分为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辅助资本)。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二级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价值,一般储备金,混合资本工具,次级债券。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总额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二级资本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次级定期债券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根据资产风险的程度不同,将风险权重分为5个权数:0%,10%,20%,50%和100%。(四)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履行到期债务的能力,存款变动情况,借入资金依赖程度,可变现资产数量,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控制的能力以及紧急筹措资金的能力。从操作的角度看,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期内,流动性预期需求都不确定。因此,监管当局要在实践中恰当地评价,准确地测量银行的流动性,具有相当的难度。(五)对资产质量的监管资产质量是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金融监管当局把检查和评价银行的资产质量作为重要内容。检查和评价资产质量时所涉及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有银行贷款政策,风险资产数量,逾期贷款数量,资产管理人员素质,贷款集中程度和资产状况恶化的可能性以及呆账准备金的重组情况等。(六)对盈利能力的监管商业银行从市场上筹集资金的能力要依靠在市场上的地位,而市场的直观判断是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经营前景。除了优厚的红利分配,资本回报率是最能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在对银行收益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时,不仅要考核资产收益率,还要考虑往年收益情况和未来的趋势,还要注意资产收益来源结构。近来年,一些银行在利润分配上的一些不审慎行为已引起了监管当局的注意,开始将银行分红政策作为监管的内容,以确保红利分配政策与经营状况一致。(七)对内部控制的监管对商业银行管理水平的考核没有专门的客观数据和指标一句,往往是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业务政策,经营计划,管理经历和职员素质等非定量因素做参考。对管理水平的检查与评价,主要是通过考核实际经营状况,并参考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相关因素进行间接考评。二、商业银行市场经营监管的主要方式(一)非现场检查监管非现场检查监管的资料反映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统一报表上,资料翔实可靠能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二)现场检查监管现场检查监管是监管机构进入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报表、账册和文件等各种资料,分析、检查和评价银行的经营管理质量。现场检查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定期进行,如一年一次,或几年一次。专项检查监管一般针对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门检查,不定期。只要非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都可能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第三节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监管一、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业务的监管(一)对开设机构的申请商业银行计划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先要得到本国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必须先向本国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申请,说明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开展海外业务。(二)对业务范围的限制为避免使本国银行在海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政府通常允许本国商业银行在海外从事所在国允许经营的业务。(三)对财会报告的检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对本国商业银行的定期财务检查中,要求提供海外业务资料,了解本国银行海外业务活动的情况。到海外检查本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取得东道国政府的认可。《巴塞尔协议》签订以后,东道国政府一般给予合作。但也有例外,如瑞士不允许外国政府进入本国进行检查,这些国家,母国金融监管当局只能依靠信息和资料进行监管。(四)对存款准备金要求对于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是否交纳准备金的问题,有的规定统一执行,有的不要求交纳,有的规定外币存款不交纳,本币存款要交纳。(五)对外汇交易管理主要方式为,限制商业银行持有外汇即期及远期头寸,减少外汇风险暴露程度。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商业银行提供外汇业务的客户信誉,及对单一客户外汇业务占全部外汇业务的比重作了限制。二、东道国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东道国对国内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对本国居民的业务监管,各国的做法大致分为四种:(1)完全禁止外国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2)对外国银行经营活动存在限制;(3)对外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4)对外国银行采取优惠政策。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对外国银行的监管采取第三重做法,但相对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本国经济和银行发展的考虑,或对外国银行采取限制;或采取优惠措施吸引外国银行。包括: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监管;对业务经营报告的监管;对经营财务指标的监管;对金融业务范围的监管;对金融机构形式的监管;对存款准备金的监管三、欧洲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一)德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德意志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是监管银行业的最高机构,审批银行的营业许可证,有权获取银行的详细情况,及时制止银行体制中的消极因素,负责向财政部报告。(二)法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有三家:(1)全国信贷委员会,决定银行业和金融活动的政策,公布有关银行业的一般性法规;(2)银行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控银行业活动是否符合各项法规;(3)政府委员会,代表国家管理各商业银行总行,保证每一家商业银行及分行都遵守银行法规。此外,法兰西银行协会和同业公会也发挥一定的作用(三)美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美国实行“双重银行制度”,在1978年《国际银行法》(IBA)颁布之前,由各州负责对外国银行的申请审批,1978年之后,联邦政府获得了对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批权,由货币监督局(OCC)负责。这样,就使美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与对国内银行监管一样,出现了双重制度,外国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向联邦政府或是向州政府,提出注册申请。(四)对国外跨国银行监管综合评价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目标主要集中在稳定、效率和公平方面。一般来讲,对跨国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1.国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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