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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发生的原因分析作者:林春英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4期【摘要】依法治国方略的制定,加快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民众心中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在纠纷解决之时将更多的期望投射到司法公正之中。每一种腐败都有生成的土壤和变异的原因,要从根本上根除司法腐败,探讨司法腐败的原因,·将会帮助我们找寻出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的良策。本文系统论述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防范的措施,旨在提高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全面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关键词】司法审判;廉政风险;原因分析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民众心中法律意识日益苏醒,在纠纷解决之时将更多的对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期望投射到司法活动中。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共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司法腐败现象被曝光,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腐败现象严重的侵害了司法的公正、并削弱了司法在公众中的信用。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私放腐败严重地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导致民众心中对司法能否捍卫司法公正的怀疑。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制度保障,是法治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惩治司法腐败是治标,而防治司法腐败是治本。任何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建立,必须从源头上将司法腐败扼杀于萌芽状态,这也当前治理司法腐败的当务之急。每一中腐败都有其生成的土壤和变异的原因,要从根本上根除司法腐败,必须对司法腐败的原因有深刻的认识。每一种腐败都有生成的土壤和变异的原因,要从根本上根除司法腐败,探讨司法腐败的原因,将会帮助我们找寻出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的良策。本文深入分析了关于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发生的潜在有原因,以防止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发生。二、司法审判过程中廉政风险发生原因司法腐败的产生和其他腐败现象的产生一样,发生的风险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因素;二是体制因素。主要包括司法权的不独立、司法权的相对集中及司法权重心的相对偏离、司法程序的封闭性以及司法人员本身素质问题等多个方面。反司法腐败要从战略上着眼,坚持“教育、监督、制度”为一体的协调发展,当前反司法腐败应该着重从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入手,具体如下详细分析。(一)司法权向法院集中和司法权重心向法院偏离龙源期刊网与更多的纠纷被诉诸司法经机关不协调的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减少,缺乏可供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公众虽然可以通过社区组织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权利与义务进行重置,但是它却并不必然地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被实行。在外国的一些法律制度中,法律救济并不只意味着向法官寻求救济,公共机构必须鼓励所有领域的当事人都寻求协商解决机制,这些领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当事人不是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又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中国,只有极少数的民事案件由公共机构调解,绝大多数的纠纷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这就使得法院掌握着定纷止争的绝对权力。而一旦某一种权力重心向某个特定的公共机构倾斜,它也成了不法分子谋取私利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导致司法腐败一个重要因素是需要公共机构或非法服务的团体的共谋行为的增多,不法行为希望通过与司法私下的交易而利用司法的正当性而使他们的不法行为获取法律上的合法外衣。“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由法律规定并司法机关的审判成为解决纠纷时的首要选择,法院的权力与地位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强调。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法院无疑是最具有发言权的,大多经过司法程序的案件最后都由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判。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承担着多种社会职能,它不仅要维护当事人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还要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特别是在当事人权利保护理念与制度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这种增强法院权力的诉讼模式和法院体制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构成了强烈的冲突。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客观上要求提升其在诉讼过程中地位,要求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要求诉讼的目的和法院的功能纯化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求法院独立地对案件做出中立的裁决。(二)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绝对权力阻碍了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以及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一直实行一种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注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或主宰地位。在法院地位提高与权力日益增强的同时,我国的诉讼模式还是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这种诉讼模式强调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主导地位而忽视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回应,权力失衡且重心向司法人员偏离。司法人员的权力与当事人的权利、司法人员的义务与当事人的义务缺乏回应。法律通常把司法程序中的主导权交给司法人员,而把过多的义务置于当事人身上。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历史中,强调的便是统治者对司法权力的绝对控制,人们只有义务之服从而无权力之分享,这也是司法腐败屡禁不绝的原因之所在。(三)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权力“失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针对己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做出的,它审判监督的对象是判决和裁定,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重新裁判。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使己经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得到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程序。但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是法律上规定是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程序中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没有得到合理的裁判,期望通过再审来龙源期刊网纠正,他只有申诉的权力。当事人的申诉并不必然地启动再审程序,事实上是,当事人自己的判断不能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通常的做法是,法院自身发现错误或检察院认为确有误判的情况下,再审程序才会启动。如果法院或检察院认为裁判无误,那么当事人自身是不可能冀望通过申诉来改变原审判结果的。事实是,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审判之外的因素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腐败暗中进行。(四)对司法程序封闭性的误解司法程序应该是在排除外部干扰的情况下来保证裁判的成立和正确性。为了充分实现这一功能,诉讼程序就必须具有“封闭性”,这种封闭性是指在诉讼程序内部自有其一套规则标准,这套程序规则既不能适用于程序外的行为,也不能用程序外的行为规则来来评价程序内的行为。程序的封闭性是以两个变量的结合来体现的,即时间和空间。程序正在进行中就是时间,在法庭上或法官指定的地点、程序行为所自然延伸的地点(如法院内、法官办公室、执行场所等)都是空间。程序的封闭性要求法官在程序进行之时在程序之外不得与当事人任何一方有不当的接触,在独立于外界不当作用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实际上,在诸多的司法腐败现象中,法官与当事人程序之外频繁的不当接触正是司法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程序的封闭性原本是力求在规范法官行为的同时保证司法的公正进行,是法官司法行为正当性的要求,但在司法体制还不完善和我国法官法律素质整体还不高的情况下,它也可能蔽护司法人员的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不当交易,导致案件的不公正裁判,为司法腐败的形成提供机会。(五)司法程序烦琐而缺乏透明性公众作为法律的利用者,希望很容易地接近司法,满足多样化的需求,获得充实、迅速而具有实际效果的司法救济,能够通过公正的程序适当而迅速的检举处罚犯罪,从而过上安定的生活。也就是司法应该具有亲民性,公众的诉讼能够得到方便、快捷、公正地处理。案件的不间断审判、及时审判本也是司法公正之要义。但是,实际上这些要求在诉讼中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执行。案件的中断、拖延是现今司法审判中的常见现象。研究人员对智利某些法院的审判商业纠纷的法官的行为进行的调查分析发现,缺乏时间标准,再加之法院的拖延,使得当事人为了加快审判程序而不得不给法院人员利益,即为司法人员索贿创制了条件,有助于司法腐败的形成。而且中间程序的增加和审判程序的增加也同样会使腐败变的越来越严重。三、司法审判过程中防腐建议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制度设计应该坚持在教育、监督、制度整体协调发展的情况进进行,教育、监督都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用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并用法律的力量保障其实行,才能保证三者协调一致发展。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相关的制度建设,这种努力应该做到:1.使司法成为可以预期结果的过程,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律的时候可以凭对法律的知识和了解预知可能的结果,避免因为私低下下的不当交易而使自己在程序中陷于被动。龙源期刊网建立司法的国民基础,使司法具有亲民性。为了使国民方便利用、容易了解和信赖司法,应该将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的时间提前,让他们对审判人员的选择、审判方式的选择有一定的自主权;3.增加公众介入司法的途径,进行公正、适当地审理,改革拖沓冗长的不必要的司法环节,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因为司法程序过长而隐藏的受人为影响的不确定因素干扰司法的公正审判;4.增加公众在寻求司法救济的时候的可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使其享有如下权利:对其权利和义务的知情权,以及帮助其实现其权利的机构;在享受其法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时候,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获得法律救济,以及在非司法程序中获得帮助;获得法律咨询;在制定和缔结法律文件时获得帮助,调动其参与制定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参考文献】[1]刘娜.司法腐败的成因及根治对策[D].四川大学,2005(4).[2]王晓明.我国司法腐败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探析[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3).[3]人民法院管理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4]陈桂明.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的弱化及其效应[J].法学研究,1992(06).[5]孙谦,郑成良主编.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
本文标题: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发生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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