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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2013年12月学习掌握新规范生活工作更精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首修修改后将于明年3·15“首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对象多最广(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质量、欺诈斗争长期存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内容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总体上看,新法增加11条合并删减3条,净增8条,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3条争议的解决,有3条法律责任,还有1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的规定。含金量很大,一片叫好声。修法理念这次对《消法》的修改最重要的理念是与时俱进,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对经营者、监管部门、消费者及其组织都有新的具体的要求规定。主要亮点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二、明确经营者的缺陷产品召回责任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四、规范格式条款应用五、加大消费欺诈赔偿六、明星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七、消协可提公益诉讼八、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九、明确网购平台责任十、其他可以关注的亮点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案例2】消费者许小姐发现,自从她在某网站试用并购买了化妆品后,一直有各种化妆品的广告和活动电话及短信频繁搔扰她,她怀疑是这家网站泄露和利用了她向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所致。向该网站提出质疑时,却被告知网站没有这样的行为。许小姐苦于没有证据,无法投诉,只能换了手机号码以避免骚扰,这给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案例1】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解读】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13年上半年投诉统计数据显示,生活、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和公共设施服务居于投诉量前五位。其中互联网服务投诉位居服务类第四位,有8942件,占投诉比重3.4%。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比如,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等等……。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二、明确经营者的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案例1】电风扇漏电身亡2007年7月28日晚,陆丰市某村村民吴某在本村一日用百货店购买了一部18吋“××牌”电风扇,30日12点左右,吴某13岁的儿子吴某平准备开启新买回来的电风扇纳凉时,手刚触到风扇外壳即被强大的电流击中身亡,后经当地公安部门派出的法医现场验尸鉴定,吴某平系触电后窒息死亡。吴某家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但厂家认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该事故系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拒不赔偿。【案例2】摆尾现象是通病说要召回无下文2009年3月1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消费者范先生花2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没几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在行驶不到5000公里的时候,他经常听到汽车棚顶皮门玻璃发出响声,当行驶到五千公里后,轿车便出现了轻微摆尾现象;行驶到一万公里后,只要车速每小时超过40公里,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专卖店认为,该问题是这款轿车的通病,请消费者回去等待召回。范先生等了半年,也没有等到厂家的“召回”。【解读】原《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作为一种业界公认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写入消法中。而且,强制召回,也由行政法规,上升至基本法律,意义重大。【提醒】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提醒】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三是有时限限制,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因此,希望大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四、规范格式条款应用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案例1】洗衣服,过时不取不担责去年2月,市民赵女士在小区门口一干洗店洗了一件羽绒服,一直没去取,期间碰巧赶上干洗店装修,店员在搬挪时不慎将刘女士的羽绒服划了一个口子。4月,刘女士去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坏了,要求赔偿,而店方指着收据背面的小字说:“双方早有约定,消费者一个月不取服装,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案例2】门口丢车,超市不负责刘小姐前段时间在超市门口丢了辆电动自行车,这是她用第一个月的工资买的一辆二手车。找到超市,超市却说他们管不了,也不负责,还指责她的车锁有问题。【案例3】一经办理,年卡一概不退年前,市区刘先生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张年卡,近日,在练习蹬腿时,不料小腿一歪,韧带严重拉伤,只能拄着拐杖走路了。但年卡就快到期,想着自己受伤也不能再去健身了,刘先生找到健身房,希望能按比例退卡,遭拒。【案例4】促销商品,概不退货1月2日,杨女士在杭集一家超市看到,商家正促销一批自用电脑。促销员还当场演示给消费者看,显示配置为内存512M,硬盘80G,杨女士当即购买了两台。回家后发现经常开不了机,杨女士找商家退货遭拒,理由是“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货”。此外,像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无效;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解读】目前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应尽义务。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二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还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订时不容协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
本文标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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