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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本章重点第一节概说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本章小结〔本章重点〕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返回第一节概说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1.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2.两者的区别在于: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一)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提出了一些具有民主性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原则,如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国家平等原则等。(二)一战以后到现在创立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比如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使国际法形成一个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三)《联合国宪章》确定了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7.善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上述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的原因:(1)宪章是迄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一项多边条约。(2)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形成和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里程碑。(3)宪章之后形成的各种国际文件中所规定的或新产生的原则都是在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四)《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所接受的原因:(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完全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而且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高度概括和重要补充,使其内容更加丰富充实。(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的,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言,是一个创造性发展。(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每项原则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返回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家主权概念1.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2.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二)国家主权的发展1.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在1577年《论共和国》:提出了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2.格老秀斯:提出了国家主权概念。3.卢梭在1754年《献给日内瓦共和国》:提出人民和主权者是同一的思想。4.帝国主义阶段,为了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否定主权、绝对主权和有限主权等理论纷纷出笼。(三)各国主权平等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1.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侵略和干涉。2.国家领土主权就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3.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就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即国家领土不可蚕食、不可肢解、不可侵占。国家领土主权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是不可分的。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和确立1793年法国宪法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问题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以及该管辖和在管辖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2.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3.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4.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5.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6.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决及独立权利,俾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使。(三)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和所谓法律根据1.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主要形式有: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策划内战和颠覆政权等。2.所谓的法律根据。(1)“依据权利”就是指依据不平等的条约所规定的权利。(2)“合法政府邀请”往往就是指应其扶植起来的傀儡政府的邀请,有时还是不请自来。(3)“人道主义”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国家借“人道主义”之名行侵略之实而已。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一)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的含义1.《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作了限制性规定。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宣布废止战争。3.《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4.《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1)非法使用威胁或使用武力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应负责任;(3)各国均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4)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边界;(5)各国皆有义务避免对享有民族自决权的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6)各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7)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8)各国皆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国际法所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二)侵略定义1.197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1条: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2.第3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领土;或因此种入侵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2)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3)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4)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机;(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6)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3.下面两种战争不在被禁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态的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和民族为争取独立解放而进行的民族独立战争、解放战争和反侵略的自卫战争。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1983年和1984年,美国政府派人在尼加拉瓜的一些附近港口布雷,不仅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而且给尼加拉瓜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1984年4月,尼加拉瓜就其境内针对尼加拉瓜采取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四、国际合作原则(一)《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二)《国际法原则宣言》把国际合作确定为国家之国际义务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并消除一切形式之种族歧视及宗教上之一切形式之不容异己;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4.联合国会员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5.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6.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把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并作了具体的、详细的规定。五、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一)发展与确立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了民族自决问题2.十月革命时期:列宁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原则3.《联合国宪章》——第一个确认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4.1952年《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民族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5.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6.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民族自决原则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并作了重要发展。(二)民族自决原则的含义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应该强调指出: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地破坏或损害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这就意味着,任何外国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或策动民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发展与确立1.1899年和1907年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2.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将不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规定为成员国的义务,创立了国际上第一个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3.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国家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为何,只用和平方式解决。4.1928年国际联盟大会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对和解、仲裁及司法解决方式作了明确规定。5.《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所有会员国应该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二)《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
本文标题: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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