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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破产重整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者:姚珊来源:《商情》2011年第27期摘要: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拯救困境企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但亦存在局限。目前法学界对我国现行重整制度存在的不足缺乏充分认识,并对该制度运作过程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缺乏深层次的反思。笔者通过研究无锡长春公司破产重整案,结合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外的有关立法,探讨如何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各债权人的利益。关键词:破产重整有担保债权人重整计划一、引言2009年3月电视曾报道这样一则案例: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无锡长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一夜之间面临困境,资金链出现断裂,其中50家债主要求法院宣布其破产,法院发现该公司所负债务为6.6亿,而尚存资产仅为2.3亿,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但考虑到长春公司的技术是先进的,目前的困境主要是由于暂时性的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资金周转不灵所致,所以法院最后作出重整决定。目前,法学界对重整制度的价值已达成共识,部分学者对我国现行重整制度的不足亦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笔者认为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制度被认为是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制度选择,从整体上说,重整制度都是以债权人的让步和牺牲为前提的。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内涵及局限重整程序,又名司法更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第一,维持了企业的营业,从而避免了企业营运价值的落空,弥补了清算制度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第二,运用多种手顿对困境企业进行整理,帮助企业复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三,保留了企业职工的就业机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然而,重整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既是挽救困境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也可以成为某些企业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首先,破产重整耗时长,费用高。与间较长相伴而行的是费用巨大,而且,重整程序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因此会占用较多的司法资源;其龙源期刊网次,困境企业通过重整能否重生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在重整制度比较成熟的美国,通过的比例也不足70%。尤为重要的是,重整制度面临多方利益的对抗与冲突,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受到了诸多限制。三、重整制度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反思对于引言中的本案,笔者仅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最大的便是有担保债权人,因为在普通破产清算中,依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其担保物并不进入破产财产之中参与普通债权的分配。但由于重整制度与众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立法宗旨,若允许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权,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基础有可能丧失,对重整进行不利,因此需要对其别除权的行使进行法律上的限制,这就使得该权利处于一种基本停止的状态。重整制度的价值与民事基本制度之间的这种巨大冲突,使得如果不处理好担保物权人的保护,重整制度的预期目标必然不会达成,因为重整计划的表决中,担保物权人必然会反对该计划,迫使重整程序终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中。新《企业破产法》为了保证债权人收益最大化,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性,对符合规定情形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批准。强制批准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可的。但是这种干预若行使不当,却可能会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重整计划中途终止或者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清算的结果使反对重整的债权人比不进行重整直接清算可能获得的清偿或财产权益更少,那他们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由谁来赔偿?新《破产法》对此未作规定。如果这笔损失得不到赔偿显然不公平的,这也是与民法基本制度与原理的重大背离。这样重整制度的功能价值就得不到展现。因此,应在重整制度里设计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措施,使因强制批准而遭受损失的部分债权人(即反对重整者)的利益受损尽可能减少。借鉴各国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第一类,对无法行使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给予同等价值的保护。第二类,在利益的计算方面采用与普通债权不同的方法,或者当担保债权人在通过重整计划内自己受到限制进行抵制时,给予必要的救济措施。第三类:在重整计划的小组表决上规定更为严格,并且对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机制等。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人似乎只有其权利限制的规定,而并没有进行充分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像日本更生法那样,赋予担保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利息连续计算的权利,同时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其担保利益之价值,以补偿其无法行使担保权的损失。例如当债务人计划为申请后的借款提供同顺位或优先担保时,有担保债权人有同等受偿还的权利,当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盈利,担保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等,这么做既是最大程度的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同时也充分的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这也许会损害其它无担保权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的优先性,这种做法应该值得采纳。四、结语龙源期刊网重整制度是新的再建型破产制度的典型,但是决不能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确保重整目标的实现,因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整制度的固有品质和内在要求,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将来对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会有更加详细的规定,使得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全新制度的重整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以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参考文献:[1]汤维建.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与案例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348-350.[2]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1).[3][美]大卫•爱泼斯坦,斯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32.[4]张世君.公司重整的法律构造——基于利益平衡的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31.
本文标题:破产重整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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