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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广大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不得扩大实施范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我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工作,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和云南水电支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和地方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拟定了《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7月经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根据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批复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精神修订完善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及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基本情况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发展迅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目前,我省建成和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共194件,其中水利工程171件、水电工程23件(含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同时,还建成小(一)型水库911座,小(二)型水库4283座,小型水电站754座,其他各类水利工程100多万件,初步形成了供水、灌溉、防洪、排涝、发电等工程体系。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大量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现状人数为32.19万人,其中,水利移民18.91万人,水电移民(含百色水利枢纽工程)13.28万人;另有小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9.6万人,小型水电农村移民现状人口4.2万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大多数非常贫困,其中有68件工程分布在47个国家级贫困县,核定农村移民5.9806万人,占32%;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现状移民人均纯收入924元,仅为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042元的45%;农村移民中大多数耕地较少,人均占有耕地1.1亩;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较差,有1773个移民村组不通机耕路,133个移民村组不通电,10.5843万人移民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占农村现状移民人数的56.21%。(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针对各个时期水库移民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基本原则。实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要坚持6项原则:——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的原则;——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三)总体目标1.近期目标:2010年以前,解决现有水库移民总体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使移民人均经济纯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饮水、交通、生活用电、薪柴燃料、子女人学、看病就医等突出困难得到解决。2.中期目标:2015年以前,重点结合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总体发展部署,帮助移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使移民收入接近或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加强移民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移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使移民逐步融入当地社会,与安置区群众同步致富奔小康;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所在县农村平均水平。二、落实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和办法(四)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根据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制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和后期扶持人口分解方案,将人口分解核定到相关州(市)、县(市、区),最终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扶持人口的核定方法:1.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194件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32.19万人农村移民。其中:(1)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落实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落实到人的分解到村、组;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进行核定登记。(2)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照现状人口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2.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1次。3.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安置的水库现状农村移民(含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下列人口应该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4.下列人口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5.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扶持对象死亡的;(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6.人口核定工作应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各相关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组织工作组采取进村人户等方式,开展调查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核定结果经公示后,建档立卡,以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颁发移民后期扶持手册。7.对于跨省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五)扶持标准和期限凡纳入全省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中,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六)扶持方式扶持方式总的原则是“1个尽量,2个可以”,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后期扶持资金难以发放到移民个人,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具体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同时,结合云南实际,要充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水库移民的特点,以不影响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选择移民后期扶持的具体方式。1.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按照移民现状人口,尽量核定到户到人,并采取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移民个人的,要引导移民将后期扶持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后期扶持资金确实不能核定到户到人的,以村组为单位,采取项目扶持与直补到人相结合或项目扶持方式。2.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按照实际动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到人。采取直补到人方式进行扶持的,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对扶持人口进行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设立账户,发放的条件、金额、对象经公示后,颁发移民手册,作为享受移民后期扶持的有效证件。要定期公布资金发放和领取情况,通过银行办理存折(卡)向扶持对象定期直接兑付,确保移民受益和资金安全。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通过制定扶持规划,将后期扶持资金重点用于移民所在的村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因病因残、鲸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父母亲人抚养的未成年移民,在政府纳入社会救助的基础上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无论采取哪种扶持方式,都要坚持综合平衡、同库同策,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应充分征求移民及其所在村组的意见,充分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应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七)编制规划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在充分尊重移民所在地村组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经济、合理、科学、可行的原则,做好有关规划的编制工作。1.分类编制规划。一是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包括直补资金发放和扶持项目的确定。项目扶持必须以村组为单位,选择投资小、见效快,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项目。2007年3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作为后期扶持资金拨付的依据;二是编制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要与专业规划相协调,受各个专业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并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上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作为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其他扶持资金的依据。2.明确规划分期目标。两项规划编制要以县为主体,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针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以不超过3年至5年为宜,重点是解决水库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作为国家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本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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