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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说明《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由原文和“补充修改部分”两部分组成。在“补充修改部分”中,对原正文中的第3.2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增添了1.3条和4.2.5条的内容。对原附件中的第2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增添了第5条和第6条的内容。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年]52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根据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字[1987]180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并宣贯《细则》;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技监局)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各省(市)技监局的参与下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名单报交通部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010-6201412162079180传真:010-62014130联系人:蔡凤田2.3各省(市)技监局负责受理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工作。2.4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设在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010-6201412162079180传真:010-62014130E—mail:ft.cai@rioh.ac.cn联系人:蔡凤田张学利3企业取得机动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机动车制动液产品。3.2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830-1998《机动车制动液使用技术条件》的要求。3.3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3.4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手段。3.5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上述3.2至3.6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4申请的受理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填好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所在省(市)技监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4.2.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技监局。4.2.3省(市)技监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申请企业重新填写,因此而贻误申报时间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对符合要求的,省(市)技监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2.4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3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机动车制动液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应注明集团公司及所有分公司或生产厂的名称,各分公司或生产厂的产品应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集团公司及分公司或生产厂的名称。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负责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的成员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3),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并请省(市)技监局的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5人。5.2文件审查5.2.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将文件资料审查结论通知企业。5.2.2对文件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5.3现场审查5.3.1审查组长依据《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办法》(附件1)编制企业现场审查计划,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企业、所在省(市)技监局及交通主管部门。5.3.2现场审查一般为1~3天。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的生产条件中的全部要素,按《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办法》(附件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审查组长对整个现场审查工作负责。5.3.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时向企业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3.5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检验评定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同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对产品抽样工作负责。6产品检验6.1企业应妥善保管被抽样品,并在十五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6.2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抽样单的要求检查被抽样品是否符合封样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退回企业,并通知审查部处理。6.3检验单位依据《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检验评定办法》(附件2)组织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提交审查部和企业各一份。6.4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机动车制动液产品质量检验评定办法》(附件2)的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7审定与发证7.1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经交通部审核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进行审批发证和统一公告。7.3获证企业由于发展或其它原因,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改了注册名称,企业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省(市)技监局提出许可证更名申请,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负责。申请更名时,要求企业提供更改证书的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市)技监局将签署意见的更名申请书连同更名资料一并寄(送)审查部,由审查部审批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更换证书。7.4获证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7.5对于生产条件审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审查部统一发放不合格通知书。企业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从批准之日起)。8.2获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有关规定标志、标记。机动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的标志、编号统一规定为:XK18-001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编号行业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8.3获证企业遇下列情况,应立即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8.3.1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核而擅自投产;8.3.2申证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8.3.3擅自涂改生产许可证;8.3.4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编号转让给其他生产企业使用;8.3.5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连续两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8.3.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不申请换证。8.4获证企业应当保持企业的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保证获证产品的质量。审查部和省(市)技监局将对获证企业、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8.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9申诉申请企业对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10收费办法10.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10.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及公告费。10.3审查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10.4公告费:每张证书收取400元。10.5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96号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收取,向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交纳:开户银行:工商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办事处帐号:010009014418686-20受款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10.6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1附则11.1本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实施,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审查部负责解释。11.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附件1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办法1为了考核机动车制动液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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