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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计划用水管理1计划用水内涵计划用水是为实现科学合理地用水,使有限的水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而对未来的用水行动进行的规划和安排的活动。任何一个地区,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都是有限的,无计划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不仅天然水资源环境难以承受,而且还会破坏水资源循环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使本已紧缺的水资源在利用过程中产生更多的浪费,使管理水资源和用水的各项活动都不能有效地运作,会造成更大的缺水。因此,有计划地用水是实现用水、节水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水法》第四十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这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2计划用水管理层级和对象依据《水法》,计划用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级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向其所辖各行政区域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二是对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用水户的用水申请和历年用水情况以及上级行政区域下达的本级行政区域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向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的对象不同: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年度用水计划的对象为所辖各地、市级行政区域,属于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2、地、市级年度用水计划对象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所辖各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属于区域层面的计划用水;二是其直管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户,属于用水户层面的。3、县(市、区)级年度用水计划对象仅为计划用水户,属于用水户层面的。3几类关系论述1、计划用水与总量控制《水法》规定我国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要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这是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需要,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1]总量控制是审批取水许可、制定流域(行政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基本目标,计划用水是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要以整个流域(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为边界条件。2、计划用水与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是用水管理和用水行为应遵循的标准,是从事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科学依据。《水法》中明确规定,用水定额是各地编制水量分配方案、下达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编制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重要标准。因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必须制定用水定额标准,明确用水定额红线。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要求的,要依据定额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要限制生产取用水。[2]3、计划用水与取水许可计划用水与取水许可制度是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施权属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调控水资源供求关系的基本手段,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因此,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以及用水定额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下达给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指标要小于取水许可审批指标。4、关系图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定额管理、计划用水都是实现节水管理的重要手段。计划用水、取水许可是实现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而实行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是下达计划用水的量化控制指标;用水定额既是审批取水许可指标也是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重要技术依据,还是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的手段和制定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如图1所示。计划用水取水许可用水定额总量控制目的目的重要手段重要手段目的目的重要手段重要手段互相拟合互相拟合重要依据、手段重要依据、手段控制指标重要依据重要依据节水管理节水管理节水管理图1计划用水关系图4计划用水管理网络图依据《水法》等相关法规,在分析计划用水内涵以及对计划用水与总量控制、用水定额、取水许可几类关系剖析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张纵向按照行政层级从国家到流域、省(市、自治区)、市、县(市、区),横向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到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用水计划逐级递进的计划用水管理网络图。如图2所示。《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是实行计划用水的基本法律依据。《水法》第四十四条到四十九条中提出的全国、流域、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之间有着密切关联。1、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4]全国和流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2、水量分配方案水量分配方案要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供用水历史和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用水定额、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5]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既是下达取水许可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也是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重要依据。3、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编制。4、年度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是在明确了本地区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经济技术条件、用水定额、用水现状及需水预测,编制本地区年度用水计划。不同级别行政区域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象也不同。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1、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2、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2、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市直管行政区域(市区)用水户计划用水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省(直辖市、自治区)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市年度用水计划预测年度来水预测年度来水1.流域或行政区域水资源件2.供用水历史和现状3.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4.需水预测5.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6.水资源综合规划7.用水定额1.流域或行政区域水资源件2.供用水历史和现状3.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4.需水预测5.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6.水资源综合规划7.用水定额依据依据依据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依据依据基本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根本目的:总量控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省(直辖市、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市水量分配方案预测年度来水预测年度来水预测年度来水预测年度来水依据依据依据依据依据依据依据依据依据依据1、市所辖各县级行政区计划用水指标依据依据所辖各市行政区域计划对象计划对象计划对象计划对象取水许可总量指标下达依据下达依据取水许可总量指标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1.用水定额2.经济技术条件3.用水现状4.需水预测1.用水定额2.经济技术条件3.用水现状4.需水预测1.用水定额2.经济技术条件3.用水现状4.需水预测1.用水定额2.经济技术条件3.用水现状4.需水预测图1计划用水管理网络图
本文标题:浅析计划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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