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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1总则1.0.1为规范物流建筑的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物流建筑设计。不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火药、炸药、化工品类的危险品物流建筑。1.0.3物流建筑设计应在物流工艺总体设计框架下进行,重要物流建筑或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应进行物流系统工艺设计。1.0.4物流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1.0.5物流建筑设计应结合物流建筑功能特性及发展趋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与可持续发展措施。1.0.6物流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物流logistics根据实际需要,将物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实现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2.0.2物流生产logisticsproduction对物流作业、存储两类物流活动的统称。其中,物流作业包括装卸、搬运、收发货、验货、计量、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管理等动态物流活动;存储包括货物的存放与保管等静态物流活动。2.0.3物流加工distributionprocessing根据顾客的需要,在物流过程中对物品实施的简单加工作业活动的总称。2.0.4物流建筑logisticsbuilding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2.0.5物流建筑群logisticsbuildinggroup由两栋或两栋以上物流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2.0.6单层物流建筑single-storylogisticsbuilding自然层数为一层的物流建筑。2.0.7多层物流建筑multi-storylogisticsbuilding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物流建筑。2.0.8高层物流建筑high-riselogisticsbuilding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物流建筑。2.0.9货棚goodsshed设有顶盖和立柱,四周不建封顶围墙的物流生产建筑。2.0.10场坪goodsyard用于存放货物、器具或进行货物处理作业的露天场地。2.0.11吞吐量handlingcapacityoffreight一定期限内到达、发出的货物总量。2.0.12危险品dangerous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3物流建筑分类3.0.1物流建筑按其使用功能特性,可分为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业型物流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不大于15%;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不大于15%;3)货物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72h;4)建筑内存储区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大于65%;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大于65%。3除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之外的物流建筑应为综合型物流建筑。3.0.2物流建筑按建筑内处理物品的特性,可分为普通物流建筑、特殊物流建筑、危险品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无特殊要求,且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丙、丁、戊类;2特殊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等有特殊要求,且处理的物品不应属于危险品;3危险品物流建筑内所处理的物品应为危险品。3.0.3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应按厂房建筑要求设计,且其存储区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特殊物流建筑与危险品物流建筑还应执行相应的专用设计标准。3.0.4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存储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物品平均堆放高度大于1m、面积利用系数大于0.4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堆存区域;2)物品存放高度不大于2m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货架区;3)物品存放高度大于2m的货架区;4)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72h的区域。2作业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用于对物品进行物流作业的区域;2)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区域;3)物品在该区域的最长滞留时间不大于72h。3.0.5物流建筑及其区域的面积和容积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4.1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4.1.1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宜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划分注:1表中为通用数据,当行业另有规定时,可选用行业规范规定的取值;2本表不包括危险品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4.1.2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应按其占地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划分5.1一般规定5.1.1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和规模应满足建设项目规划的总体物流服务目标的要求。5.1.2物流建筑应满足物流操作流程与处理能力及安全要求。5.1.3物流建筑的功能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有利于物品的保管和养护;2符合业务功能需要和有利于组织物流生产;3便于安装和使用物流工艺设备;4提供物品省力装卸、搬运的条件;5具备实现物流生产业务信息自动化、网络化传输与管理的条件;6有利于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及可持续发展;7对建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适宜的生产、业务与管理办公、生活卫生条件。5.1.4物流建筑单体内可设置现场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生产用房。5.1.5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口岸物流建筑、大型及超大型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宜设置公共办公建筑。5.1.6对于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和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当具备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时,应具有多式联运功能。5.1.7对需要在冷链环境中进行物流作业或物品存储的物流建筑,应设有调节建筑室内温度、湿度和控制洁净度的设施。5.1.8存储型危险品物流建筑内不得设危险品拆包、换装作业区。5.1.9危险品物流建筑不应采用综合型物流建筑形式。5.2物流建筑功能组成5.2.1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应按其建筑类别、业务需求、规模等级、安全等级等确定。5.2.2物流建筑应设置运输车辆装卸操作场地;有室外存储或作业的物流建筑,应配建场坪。5.2.3具有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设置防护围界或安全监控设施。5.2.4具有口岸业务和运输安全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设置防护围界、安全监控设施及货物和人员安检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置专用隔离通道。5.2.5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应设置下列口岸服务设施:1供口岸单位使用的办公、值班用房;2快速通关的联合营业和业务办公用房;3查验、监管操作用房、场地等;4区域围网封闭隔离及卡口。5.2.6具有对社会开放营运业务的物流建筑,应设公共厕所;大型和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设置紧急医疗服务站,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站等公共设施。5.2.7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进行农副产品物流交易活动的物流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集中的废弃物及可回收物品收集与处理站。5.2.8在冷链、洁净环境中进行生鲜、动物、植物、食品、药品等物品作业或存储的物流建筑,应配置污水、废弃物、排泄物的集中处理设施。5.2.9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应具有对外开放营业厅等公共用房。面向社会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建筑应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洽商、物流交易等建筑用房。5.2.10处理种畜、种禽和活体动物、鲜活水产品的物流设施,宜设饮水、通风降温、排泄物处理及洗刷、消毒等设施。5.2.11重要的货运站或大型、超大型货运站可设场坪作业指挥站、集装箱检查桥卡口。5.2.12大型和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公路、铁路货运站可设加油站。5.2.13物流建筑群的组成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确定。5.3物流建筑面积5.3.1物流建筑的面积应根据物流量、企业生产能力发展需求等进行确定。5.3.2物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应包括物流生产面积及配套建设的业务与办公建筑面积、辅助生产建筑面积、生活服务建筑面积。5.3.3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存储型物流建筑的生产面积,应根据物品存储量、存储周期及存储方式计算确定;2作业型物流建筑的生产面积,应根据高峰作业量及单位面积处理物品指标计算确定;3综合型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面积,应分别按存储型物流建筑和作业型物流建筑计算确定;4集装箱处理场的面积应以空箱及重箱堆存量、拆装箱量、集装箱清洗和维修量等作为计算的基础数据;5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应根据业务量计算口岸作业面积。5.3.4与物流建筑配套建设的辅助生产建筑、办公建筑、生活服务建筑的面积,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5.3.5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分别占总建筑面积与场坪面积之和的比例,宜符合表5.3.5的规定。表5.3.5物流建筑的面积比例注:大型、超大型的综合性单体物流建筑可按物流建筑群的面积比例确定。6.1选址6.1.1物流建筑选址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求。6.1.2物流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选择在居住区集中的地区;2应根据物品的来源、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确定;3配套设施、交通运输道路、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物流建筑用地同时确定;4应具有适合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5应兼顾远期的发展需要,具备满足近期以及远期发展规划所必需的电源和水源条件;6含有高架存储的物流建筑,宜选择在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6.1.3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选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便于组织和开展多式联运;2以铁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铁路专用线和装卸站场等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应具备接入附近铁路车站的条件,并应联通国家铁路网;铁路专用线接入铁路繁忙干线车站时应具备立交疏解条件;3以水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水路运输所必需的水域条件和码头、场坪等港口设施用地;4以公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靠近城市公路干线,并应与城市综合运输网合理衔接;5以航空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安排,且在处理国际货物时,应具备口岸监管和快速通关的条件。6.1.4特殊物流建筑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应避开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区;2食品、医药物流建筑距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3冷链物流建筑应选址在交通运输方便、就近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的地区。6.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用地不应选址在下列地段及地区:1发震断裂带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区;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沉陷(错动)区界内;4易受洪水淹没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段。6.1.6物流建筑不应选址在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储存危险品、化学品的物流建筑选址应避免对周边居民、建筑、水源地等造成影响。6.1.7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带。6.2总体规划6.2.1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适应当地及行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兼顾可持续发展,并应结合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经经济技术论证后确定,且宜与邻近的物流设施、交通运输、工业区、居住区、市政道路与动力供给等设施统筹规划衔接。6.2.2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综合所在城市气候、环境和传统风貌等地域特点,保护规划用地内有价值的河湖水域、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6.2.3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作业、建筑空间使用、现代物流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创造条件。6.2.4物流建筑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应根据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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