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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和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全体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可持续的发展制定以下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避免违反劳动合同法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第二条在薪资待遇、福利、同工同酬等细节上做到严格管理,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实施同工同酬制度。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招聘一定要规范,要根据实际岗位需求选拔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力求做到顺应政策发展趋势,保证依法用工、合法用工。第二章劳务派遣招工风险防控第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派遣员工必须是持有身份证,年满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有医院的体检证明诊断书。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务派遣员工,不得扣押派遣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查备、职工名册应当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务合同期限内容。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给派遣用工单位派遣员工时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第五条劳动报酬1、社会保险。2、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其他事项。第三章社会保险风险防控第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登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二条劳务派遣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应依法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交,并自缴纳之日起,按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者,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一倍以下三倍以上的罚款。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第四章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第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对派遣员工要做到岗前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准守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第二条要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务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标准,对派遣员工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同时要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必须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要负责监督和督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履行以上义务,依法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派遣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文标题:6、风险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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