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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的影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次《条例》的施行,必将会让医护人员的某些习惯和作法发生改变,比如说,医护人员的病历书写习惯,以前那种抱着患者多、手术多、时间紧的想法,等患者出院时再一次补写病历的习惯;年轻医生因为医疗技术水平、病历书写能力、责任心欠缺等原因,书写的病历从格式到内涵都明显不符合规范,但是上级医师因各种原因只签字,不及时审核与修改,只等着病案质控医师发现问题再退回修改,有时还认为是吹毛求疵,满心的不悦。各位,如果你平时有这些习惯或者想法,那真得需要从现在起修正你的习惯和想法了,因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就是患者及其委托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随时查阅、复制所有的病历资料。而且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还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的规定,你觉得还有时间再去补写、修改你的病历吗?那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都包括那些呢?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你现在知道病人能查阅那些资料了吗!与以前是不是有很大不同,现在你的病程记录是不是患者都有权查阅和复制了。是不是得及时按照病程记录的格式要求和时间要求书写了?还能等到出院时再补记吗?也许有人会说,反正我尽心尽力为患者服务了,患者也非常认可我的医术,发生医疗纠纷的机会很小,如果真发生了,也是医院和科室的事情,医院会想办法让我修正和补写病历的,没有怎么大不了的。那从2018年10月1日起,真的告诉你,如果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除了抢救记录及其他一些按规定需要补记的记录以外,你最好不要去动你应该完成的病历内容。篡改和伪造病历的责任也是比病历不规范或者没有写更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那如何才能按照规范和要求书写合格的病历哪?希望所有的医护人员再复习一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病历管理制度等等,也许会给你以后的工作带来更好的帮助。
本文标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病历书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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