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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次修订的封面(AMENDMENT39TOANNEX2)国际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空中规则2005年7月第十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附件2修订一览表生效日期适用日期第十版(收编了第1至38次修订)2005年7月11日2005年11月24日第39次修订(理事会于2006年2月20日通过)替换第(x)、3-2、3-3页2006年7月17日2006年11月23日发送说明国际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空中规则第39次修订1.编入适用日期为2006年11月23日的第39次修订,请将下列新页和替换页插入附件2(第10版):a)(x)页-目录b)3-2、3-3页-第3章2.请在第(ii)页记录此项修订。____________________17/7/06修订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月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修订和更正记录修订编号适用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1-38已编入本版更正编号颁发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ii)目录页码页码前言……………………………………………(v)第1章定义……………………………………1-1第2章空中规则的适用范围…………………2-12.1适用空中规则的领土范围……………2-12.2遵守空中规则………………………2-12.3遵守空中规则的责任…………………2-12.4航空器机长的权限……………………2-12.5作用于精神物品的有问题使用………2-1第3章一般规则………………………………3-13.1保护人员和财产………………………3-13.2避免相撞………………………………3-23.3飞行计划………………………………3-43.4信号……………………………………3-63.5时间……………………………………3-63.6空中交通管制服务……………………3-73.7非法干扰………………………………3-93.8拦截……………………………………3-93.9VMC能见度和离云昀小距离…………3-10第4章目视飞行规则…………………………4-1第5章仪表飞行规则…………………………5-15.1适用于一切IFR飞行的规则…………5-15.2管制空域内IFR飞行所适用的规则…5-15.3管制空域外IFR飞行所适用的规则…5-1附录1信号…………………………………APP1-11遇险信号和紧急信号…………………APP1-12拦截时所使用的信号…………………APP1-23用以警告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正在或行将进入限制区、禁区或危险区的目视信号………………………………………APP1-34机场交通信号…………………………APP1-35指挥信号………………………………APP1-5附录2民用航空器被拦截…………………APP2-11缔约国须遵守的原则…………………APP2-12被拦截航空器的行动…………………APP2-13拦截时的无线电通信联络……………APP2-1附录3巡航高度层表………………………APP3-1附录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APP4-1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分类……………APP4-12一般运行规则…………………………APP4-13运行限制和设备要求…………………APP4-14终止运行………………………………APP4-35放飞通知………………………………APP4-36位置记录和报告………………………APP4-4附篇A民用航空器被拦截………………ATTA-1附篇B非法干扰…………………………ATTB-1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2(iii)24/11/05前言历史背景在1945年10月举行的第一届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RAC)专业会议上,对空中规则的标准、措施和程序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由当时的航行委员会审议后,理事会于1946年2月25日批准。作为《空中规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的建议》载于Doc2010号文件第一部分,并于1946年2月出版。在1946年12月至1947年1月举行的第二届RAC专业会议上,审查了2010号文件并提出了《空中规则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理事会于1948年4月15日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1944年)第三十七条予以通过,定为公约的《附件2》,标题为《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空中规则》,并于1948年9月15日生效。理事会于1951年11月27日通过了一个不再含有“建议措施”的本附件全新版本。经修订的《附件2》(第1次修订)的标准于1952年4月1日生效,1952年9月1日开始适用。表A列出了后续各次修订的起源和涉及的主要项目,以及理事会通过附件各次修订的日期及这些修订的生效和适用日期。适用范围本文件中的标准和附件11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指导着《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Doc4444号文件)和《地区补充程序—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Doc7030号文件)的应用,后一文件中包括适用于地区的补充程序。公海上的飞行应注意到理事会于1948年4月通过《附件2》和1951年11月通过对附件第一次修订时做出的决定,即附件是在公约第十二条意义范围内,构成航空器飞行和机动操作的规则。因此,在公海上一律适用这些规则,没有例外。1972年11月15日,在通过与公海上运行的航空器主管当局有关的《附件2》第十四次修订时,理事会曾强调此次修订完全是为了加强飞行安全和确保在公海上提供充分的空中交通服务。此次修订决不影响登记国对其航空器的合法管辖权或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实施空中规则的责任。缔约国的行动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对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除公约第三十八条对各国规定的义务之外,还提请各国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行资料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有关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差异的规定。公布资料按照本附件规定的标准而制定的国家规则和程序及其修订的适用范围的资料,须根据《附件15》予以通告。国家规章采用附件的文本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一项决议,请各缔约国注意在本国规章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中所使用的具有规章特性的准确语言,同时指明本国规章与本标准的偏离,包括指明所有对航行安全或正常属于重要的规章。本附件的规定已经尽可能按照易于被纳入国家法规的形式编写,而不需作大的文字改动。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并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附件2(v)24/11/05附件2—空中规则前言有这些部分,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1.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标准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理事会。建议措施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b)附录是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c)定义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普通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项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是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规定。d)表和图附在“标准和建议措施”之后,或用于说明“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图,它成为“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享有同等的地位。2.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a)前言由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组成,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义务的解释。b)引言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附件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c)注在正文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实际资料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d)附篇是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性材料。语言文字的选择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编辑上的安排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的地位,采用以下做法:“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译本中用宋体字—译注);“注”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译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附件2不包含“建议措施”。本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是附件5中规定的国际单位制(SI)。由于附件5允许使用非SI替代单位,所以将其置于基本单位后面的括号中。当引用两种单位时,不应当认为成对的单位值是相等和可互换的,但是当单独使用一种单位时,可以推算出等效的安全水平。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款。24/11/05(vi)前言附件2—空中规则表A.附件2的各次修订修订根据内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第一版(1948)RAC第二次专业会议(1947年)标准和建议措施—空中规则。1948.04.151949.09.15—1(第二版)RAC第四次专业会议(1950年)对附件进行全面修订和重新编排。1951.11.271952.04.011952.09.012欧洲、地中海地区RAC委员会第四次特别会议(1952年)无线电通信联络失效程序;飞行计划。1953.11.171954.04.011954.09.013(第三版)第二次航行会议(1955年)定义与术语;在管制空域外的VFR飞行;遇险和紧急信号;机场交通信号;指挥信号。1956.09.111956.09.151956.12.014航行委员会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定义使用指导材料。1958.11.14——5(第四版)RAC/SAR专业会议(1958年);航行委员会定义;夜间禁止在管制空域内作VFR飞行;避免相撞;飞行计划;目视和仪表飞行规则;选择呼叫系统(SELCAL);指挥信号。1959.12.081960.05.011960.08.016RAC/SAR专业会议(1958年);适航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60年)VFR飞行;巡航高度层表;航空器航行灯。1961.12.131962.04.011962.07.017北大西洋地区第四次航行会议(1961年)在两极地区巡航高度层表的应用。1962.06.271962.11.011962.12.018(第五版)RAC/OPS专业会议(1963年);航行委员会定义;飞行高度层和高度的规定;提交飞行计划;制定一份VFR准则表;夜间禁止在FL200以上和在非管制空域内作VFR飞行;在管制空域外IFR飞行的通信;用半圆表代替巡航高度层的象限表,FL290以上的垂直间隔。1965.11.291966.03.291966.08.259航行委员会指导材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摘录。1965.11.29——10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专家组(ATCAP)第五次会议(1966年);航行委员会飞行计划;删去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指导性材料和有关的应用标准。1967.06.071967.10.051968.02.08(vii)24/11/05附件2—空中规则前言修订根据内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执行日期11第五次航行会议(1967年)空中交通服务报告等;指挥信号。1969.01.231969.05.231969.09.1812(第六版)第六次航行会议定义;昀低高和高度层;受管制的VFR飞行;指定管制空域的新术语。1970.05.251970.09.251971.02.0413欧洲—地中海地区(RAC/COM)
本文标题:ICAO-附件2-第十版-第39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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