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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十六章-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
第一节国际税收第二节关税第三节出口退税第四节外债第五节开放经济下的财政-货币政策配合第十六章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财政学》(第六版)陈共主编13.1Internationaltaxation13.2Theissueoftariffs13.3Drawback13.4Theforeigndebts13.5ThecoordinationoffiscalandmonetarypoliciesinthecontextofopeneconomiesChapter16Thefiscalissuesinthecontentofopeneconomies《财政学》(第六版)陈共主编第一节国际税收一、国际税收的的内涵(thenatureofinternationaltaxation)二、税收管辖权及其交叉或冲突(overlappingorconflictingjurisdictions)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internationaldoubletaxationanditselimination)四、税收饶让(taxsparing)五、国际税收协定(internationaltaxtreaties)《财政学》(第六版)陈共主编国际税收关系举例:资料:一位美国人来华工作。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0元。假设中国个人所得税率30%,美国个人所得税率35%。试分析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分析:首先,中国政府根据属地原则,对此工资收入享有课税权,税收为6000元;其次,美国政府根据属人原则,也享有课税权,税收为7000元。由于存在重复课税,总税负达到65%。这是一个国际税收关系问题。第一节国际税收国际税收的内涵:世界公认的国际税收的定义,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动。国际税收设计的问题主要是在所得税和财产税课征上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权益关系。第一,国际税收是一种税收活动;第二,国际税收是指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第三,国际税收是指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第四,国际税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财权利益的税收活动;第五,国际税收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财政学》(第六版)陈共主编二、国际税收的产生和发展产生条件:1)跨国应税行为的产生2)征税权的重叠不同时期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a)前资本主义时期,基本不存在跨国应税行为;b)早期资本主义时期,存在商品国际间流动;c)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技术、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成为常态,跨国收入和财产存在行为非常普遍--产生了典型的国际税收关系。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拥有的征税权力,或一国课税权力所及的范围属人主义原则以是否拥有本国国籍或是否本国居民为标准,确定课税范围属人税收管辖权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取得的所有收入和所有财产征税,无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财产存在于哪个国家属地主义原则以纳税人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或经济活动发生地为标准,划定课税范围属地税收管辖权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和存在于本国的财产课税,无论这种收入和财产归谁所有;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住所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纳税人拥有永久性和习惯性住所居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居留一定时间意愿标准纳税人在某国居留意愿登记注册标准总机构标准管理中心标准主要经济活动标准资本控制标准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拥有自主主权的国家,都可以自主的选择本国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大多数国家,往往同时采用既属人又属地的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非居民采用属地主义原则)我国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改规定:外商凡总部设在我国境内的视为我国居民企业,适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凡总部不设在我国境内的,视为非居民企业,适用地域管辖权。第三节国际重复课税及免除一、国际重复课税的概念、原因与弊端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以上税收基本原因是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影响经济效率二、国际重复课税的免除(一)免除方式单边方式:实行属人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单方面对本国税收管辖权做出限制,消除或缓解源于国外的重复课税。双边方式:两国通过谈判,缔结税收协定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多边方式:多个国家通过缔结税收协定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共同点: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收入或财产免税。第一节国际税收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具体方法:1.扣除法和低税法2.免税法3.抵免法(1)直接抵免(2)间接抵免海关总署《财政学》(第六版)陈共主编(二)免除方法免税法(豁免法):属单边式。两种具体豁免方式:全额豁免--先行扣除国外收入和财产,只以国内的收入和财产计算征税;累进免税--先用国外和国内的收入、财产总额汇总计税,然后依此税率只对国内的收入和财产计税两种具体豁免方式在国内收入处在收入级次的交叉点时,实纳税额有很大不同。举例免税法举例资料:某跨国公司年度境内所得800万元,境外所得200万元。境内所得税率是全额累进税率,不超过800万元者税率20%,超过800万元者税率30%。计算本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1.全额豁免法:应纳税额=800×20%=160万元2.累进豁免法:应纳税额=[(800+200)×30%]×(800÷1000)=240万元2.扣除法扣除法定义计税公式:应纳税金=(应税所得-国外已纳税款)×税率这种方法只是将国外已缴税款作为费用开支处理的,显然,它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采用此法的国家较少)举例扣除法举例资料:某跨国公司年度境内所得800万元,境外所得200万元。境内所得税率30%,境外所得税率20%。计算在扣除法条件下该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收。计算:应纳税额=〔(800+200)-(200×20%)〕×30%=(1000-40)×30%=288万元点评:将40万元已纳税金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3.低税法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双重税负的一种方法。举例:资料:某公司境内所得800万元,境外所得200万元。。计算该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800×55%+200×20%=440+40=480万元点评:低税法能否消除重复课税问题,取决于境外税率与低税率之和是否高于境内一般税率。依如此例,如果境外所得在境外适用税率超过35%,则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如等于则正好消除;如低于35%,则有税收优惠。4.抵免法(普遍采用)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国应交纳的税收,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在抵免法下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国内所得+国外所得)×税率-国外已纳税金抵免法较好地协调了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被许多国家采用。(我国亦采用)抵免法的两种分类方法: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直接抵免(同一经济实体间)间接抵免(跨国母、子公司间)按适用对象分为全额抵免(扣除全部国外已纳税金)限额抵免(按一定限额扣除已纳税金)通常以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出的税额为最高限额。应纳税额=(国内所得+国外所得)×税率-国外已纳税金按抵免限度分抵免法的两种分类方法:直接抵免法举例:资料:某企业境内所得800万元,境外所得200万元。境内税率30%,境外税率35%。计算在抵免法条件下的应纳税额。计算:1)全额抵免:应纳税额=(800+200)×30%-200×35%=300-70=230万元2)限额抵免:应纳税额=(800+200)×30%-200×30%=300-60=240万元间接抵免法举例资料:某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获得境内所得800万元,另从境外子公司获得税后红利40万元。境内所得税率30%,境外所得税率20%。计算本母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境外所得税前利润=40÷(1-20%)=50万元母公司应纳税额=(800+50)×30%-50×20%=255-10=245万元税收饶让抵免定义:允许纳税人将在国外因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而少交的税金视同已缴,准予抵扣的规定。实质上饶让抵免不属于免除重复课税,而是税收优惠。饶让抵免特别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吸引外资。饶让抵免体现在税收协定中,因此,如果资本输出国同输入国之间未签订有此条款的税收协定,输入国的减免税优惠没有作用。第四节国际避(逃)税及其防范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合法性是避税与逃税的本质区别。一般原因主观原因是利益驱动客观原因是税法差异具体原因税收管辖权差别税制结构的差别税率的差异税基的差异避免重复课税的方法差异税收征管水平差异二、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纳税人跨国移动-放弃高税国居民身份。“税收难民”课税对象--收入、财产的跨国移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通过操纵价格,实现利润由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和整体税负最小化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国际避税地的概念对所得税和财产税完全不征税对个人所得征收较低的税收仅对国(区)内来源所得征税巴哈马√百慕大√加曼群岛√瑙鲁√土克斯及开卡斯群岛√瓦努阿图√圣文森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格林纳达√直布罗陀√中国香港√马恩岛√利比里亚√对所得税和财产税完全不征税对个人所得征收较低的税收对财产和所得征收较低的税收仅对国(区)内来源所得征税蒙特色拉特岛荷属安替列斯巴拿马√圣基茨√海峡群岛科克群岛安提瓜√巴巴多斯√百里斯新加坡√爱尔兰荷兰√瑞士√奥地利√国际避税地产生的原因国际避税地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历史记载,避税地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年代。在中世纪汉撒同盟的城市,在伦敦居住的汉撒商人可以得到一切税收的豁免。因此,人们把汉撒同盟城市的繁荣归功于有利的税收待遇。历史发展到现在,一些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更为重视税收对他们经营效果的影响。随着现代交通网络的出现和现代通讯系统的产生和发展,就为这些个人和公司减轻其税收负担提供了有利条件。而这些跨国纳税人为了使纳税义务最小化,他们像候鸟一样,在变化的世界中寻求最适宜的经济气候,国际避税地正适应了这一需要。现代避税地的产生最初并不是作为避免缴纳高额税款的场所出现的。据历史记载,最早成为现代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是瑞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内政局动荡和社会不稳定,瑞士银行就开始接纳来自德国、俄罗斯、南美、西班牙和巴尔于半岛等地的资本,使这些资本得以逃避当地政治和社会的动乱,因此,给瑞士政府带来了大量的财富。以后,由于欧洲国家和美国的税收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跨国纳税人承担了较以往更为繁重的税收负担,现代避税地也就相应地适应这种情况,作为首先是逃避税收的场所而出现了。历史情况表明,最早成为现代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来说在政治上是相对稳定的中立国。当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政治或社会动乱时,当地的私人钱财便会存人中立国的银行以求得安全。所以人们有时将早期避税地叫做避难所。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人们一般认为世界范围内存在如此之多的避税国家和地区,是因为几乎所有的现代工业化国家都有着严厉的所得税征管制度。而纳税人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必然会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一种客观的需求,这样,利用避税地从事逃避纳税的活动也就相应产生了,而满足这种需求的避税地也就形成了。从目前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范围内的分布,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避税地的形成一方面是与本国和地区的国情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与跨国纳税人的某种需求有关的。国际避税地的分布主要集中在三个地带:靠近美洲大陆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远东和澳大利亚地区(利比里亚是一个例外)。一些重要的避税地几乎都不会远离美国、英国、东南亚和澳大利亚。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实践活动中,良好的国际通讯条件是十分重要的,而上述地区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其次,这些地点的地理位置也相当重要,因为大多数跨国纳税人大多居住在这一地区,他们的经营业务与这些地区联系密切。同时,大多数高水平的法律、会计、税收顾问也大多居住在这一地区,在这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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