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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国家公园管理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保育工作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当时世界上设立国家公园的趋势也影响到台湾。台湾地区在1937年公布了3处国家公园的设立范围,但由于二战而搁置。直到1961年,台湾地区开始起草“国家公园法”,并于1972年6月13日公布。但由于自然保育的概念并未得到普遍认同,“国家公园法”公布后并未成立国家公园。1973年,台湾“内政部”成立公园史迹科,负责国家公园的规划、调查及管理工作。1977年成立推动国家公园规划工作小组,并初步选定太鲁阁地区为第一座国家公园,但后来因故舍太鲁阁而优先规划垦丁。1982年,台湾地区第一座国家公园――垦丁国家公园正式成立。经过20余年的发展,台湾地区目前已经建立了8处国家公园,即垦丁国家公园、玉山国家公园、阳明山国家公园、太鲁阁国家公园、雪霸国家公园、金门国家公园、东沙环礁国家公园、台江国家公园,所涵盖的陆域面积约占台湾土地面积的8.6%。台湾的第一处国家公园――垦丁国家公园成立后,为响应国家公园业务的需要,“内政部”成立营建署,将原由“民政司”主管的国家公园业务转移到该署,并在其下设立国家公园组,专职负责国家公园的规划工作。根据台湾“国家公园管理处组织通则”,各国家公园均设立有管理处,由营建署直接管理。管理处主要职责是国家公园环境的整体规划、相关法规的维护执行、设施建设与自然的融合、游客量与大自然承载量的协调、自然资源的保育以及环境教育等。管理处下设有管理站(点)。这种营建署(国家公园组)―管理处―管理点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有助于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成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台湾地区国家公园的发展。同时,根据台湾“国家公园警察队组织规程”,国家公园均设有警察队伍,一般隶属“内政部警务署”管辖,专门负责国家公园的执法工作,但阳明山国家公园的警察队伍直接由该国家公园管理处管辖。依据台湾“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法实施细则”,国家公园由台湾省政府财政提供充足的保障。一般情况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国家公园计划,内含详细的经费预算,经“内政部”上报到“行政院”审批,“行政院”委托经建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园的计划进行核定确认,通过后即按照此计划实施。各国家公园管理处的年度预算涉及到人员、工程建设、日常运行开支等方面,年度总金额一般为4亿元(新台币,下同)以上。以金门国家公园为例,该国家公园2009年的预算是:人员维持6464.3万元,基本行政工作维持1696.6万元,经营管理8430.6万元,解说教育4763.6万元,保育研究6741万元,土地购置2700万元,营建工程26972.2万元,交通及运输设备274.8万元,其他设备622万元,总额达到5亿8665.1万元。各国家公园的人员经费和事业费均得到充足的财政保障。台湾“国家公园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园应按区域内现有土地利用型态及资源特性,划分为一般管制区、游憩区、史迹保存区、特别景观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管理。其第十四条到第二十条对各分区内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第十九条规定,进入生态保护区需经“国家公园管理处”许可。“国家公园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生态保护区的土地应以保护自然生物、社会及其生存环境为主,其资源、土地及建筑物的利用应经过严格的批准。生态旅游是公众进入国家公园从事的主要活动之一,每年均有大量民众来国家公园或风景区中感受自然,数量呈上升的趋势。例如,2000年进入太鲁阁国家公园的游客有118.9万人次,2001年则为314.6万人次,2002年为290.6万人次,2003年为333.2万人次,2004年为353.3万人次,2005年为559.9万人次,2006年则为627.9万人次。因此,台湾国家公园的分区管理是将自然保育与资源持续利用紧密结合在一起,提高了国家公园管理的科学性。
本文标题:台湾地区的国家公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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