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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李伟)一、相关概念1、畜产品的概念畜产品是农产品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动物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它包括食用和非食用两个方面,大家通常所说的畜产品主要是指食用畜产品(食品)。2、质量安全概念质量安全,目前国内有三种说法:一、是指质量和安全的组合。质量是指畜产品的外观和内在品质,如营养成份,色香味和口感、加工性能等;安全是指畜产品的危害因素,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对人、动植物和环境存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二、是质量安全作为一个词组,是畜产品安全、优质、营养要素的综合。第三个是狭义概念,指质量中的安全。所以,WHO(1996)对食品质量安全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即,“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它主要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没有达到危害程度的剂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加入,从而保证人体按正常剂量和以正确方式摄入这种的食品时不会受到急性或慢性的危害,这样危害包括对摄入者本身及其后代的不良影响”。二、国外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近十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食品安全危机屡有发生,如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而这些恶性食品安全危机对当时国政府构成了巨大挑战。为了使消费者回复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都制定一套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1、美国(1)健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在美国,至少有12各部门在管理食品安全,法律条律达35种之多。制定美国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和政策一直是以危险性分析为基础,并拥有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作保障。目前,其基本大法共有7部。其中《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它要求FDA管辖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粉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该法禁止销售未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食品、未获得相应报告的食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是卫生安全的,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肉、禽、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这3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若肉类、禽类和迪纳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种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美国在产品质量标注的制定初始就注重与国际接轨,美国食品管理人员通过定期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粮农组追(FAO)、国际兽医局(OIE)/等进行交流,了解前沿的只是,融入到国际标准行列和适应国际市场要求。同事又结合本国货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2)对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过程进行全程控制在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美国已建立了包括养殖、加工、运输、贮存诸环节在内的全过程控制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以生猪生产为例,未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早在1989年,美国国家猪肉生产者委员会制定了猪肉质量保障(PQA)体系,其目的是通过对养猪生产者提供教育和培训,来克服猪肉种药物残留严重超标问题。目前,90%的生产者、占年屠宰量85%的生猪均已加入到PQA体系。1996年7月,美国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肉列和禽类加工产品的新规定,所有联邦和和洲检验的肉类和禽类的屠宰加工厂,必须制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来监督和控制生产操作过程,保证肉类加工过程种的安全、无污染。在销售环节,对于一些较大数量的购买者,如医院、学校、参观、宾馆、航空公司、军队等,对其所需要的产品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确保只有符合他们要求的产品得意提供。美国各类产品标准均对运输,贮藏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产品的质量。(3)严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体系除了联邦畜产品检测体系外,美国还有各州畜产品检测体系、各行业协会质量监督体系以及各畜产品生产单位、家庭农产主质量自检中心。美国国农业部主要从技术、规划与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也要对畜牧业发展和其产品质量安全异议管理和控制,即从“田间到餐桌”的控制与管理,由此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组织体系。(4)强化生产源头和进出口检疫美国以家庭农产为基本生产单位生产的畜产品,要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和标准等级制度的严格控制和管理,才能进入市场。质量低、效益不佳的家庭市场被市场淘汰,质量好、安全有保障的畜牧业农场就得到快速发展。同时,美国玉米、小麦等谷物产量丰富,饲料生产原料有保障,饲料成分主要是粮食,很少使用肉骨粉,因此,饲料质量高。畜产品的进出口,均要通过联邦海关和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严格检疫检测,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坚决予以销毁,保证了畜产品的进口安全。(5)严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体系除了联邦畜产品检测体系外,美国还有各州畜产品检测体系、各行业协会质量监督体系以及各畜产品生产单位、家庭农产主质量自检中心。美国国农业部主要从技术、规划与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也要对畜牧业发展和其产品质量安全异议管理和控制,即从“田间到餐桌”的控制与管理,由此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组织体系。(6)强化生产源头和进出口检疫美国以家庭农产为基本生产单位生产的畜产品,要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和标准等级制度的严格控制和管理,才能进入市场。质量低、效益不佳的家庭市场被市场淘汰,质量好、安全有保障的畜牧业农场就得到快速发展。同时,美国玉米、小麦等谷物产量丰富,饲料生产原料有保障,饲料成分主要是粮食,很少使用肉骨粉,因此,饲料质量高。畜产品的进出口,均要通过联邦海关和动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严格检疫检测,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坚决予以销毁,保证了畜产品的进口安全。2、欧盟(1)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机构欧盟的管理体系由政府或组织间的纵向和航向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食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委员会等,这两个体系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影响,构成一个保护欧盟居民免受污染食品(农产品)侵害的网络体系。为了统益协调,统益管理,2001年欧盟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监视整个食品链,根据科学的证据作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提供依据;其次是欧盟食品安全快速报警体系,由各成员国食品安全管理局组成,专门处理食品质量安全危机的防范与补救问题;此外,各国由完善的畜牧业技术服务和兽医防疫检疫与保健组织,在欧盟共同的畜牧业政策和法规下又结合各国具体的特点开展自己的畜牧业服务工作。(2)健全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早在1980年欧盟就已经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从而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现在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近年来,欧盟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成员国内涉及畜牧产品的质量管理标准很多,主要包括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如对于肉类产品,欧盟规定了从第三国进口肉类的兽医检疫标准和有关动物检疫及屠宰场的指令,它要求第三国的屠宰场必须符合其规定的卫生要求并经欧盟委员会指派的兽医专家考察,向欧盟注册并授予兽医卫生编号后才能向其出口。还要求出口国定期向其提供动物以疫情报告,欧盟依据出口国的兽医卫生状况发布允许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名单。所有的畜产品必须经检疫检验部门贴上CE标志后才能上市交易。近年来,由于疯牛病、口蹄疫在欧洲的蔓延,欧盟更加强化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强调在畜禽饲料、畜产品加工、处理、包装、运输或经销直至消费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生产质量安全问题,因此都必须进行质量安全的控制。(3)高度重视畜牧业卫生的环保控制欧盟制定了畜牧业和畜产品的环保标准,英国、丹麦等国家把动物产品的有害物质残留、新鲜度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作为动物卫生管理范围。科学规范低处理动物排泄物和病死牲畜,并且污水排放、残留物等都必须符合欧盟统益的标准。(4)建立食品信息的可追踪系统食品信息的可追踪系统十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可以对其各环节进行追踪的系统。例如,为了保持消费者对牛肉的信心并消除误解,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向下铺非这提供足够清晰的产品表示信息,同事在生产环节对牛建立有效的验证和注册体系。这以体系包括:牛耳标签、电子数据库、动物护照、企业注册等。为应对疯牛病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欧盟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了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以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手段。按照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与食品、饲料制造相关的物品,其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该系统对各个阶段的主题做了规定,以保证可以确认以上的各种提供物的来源与方向。可追踪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检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节的影响。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不良影响,需要将产品测出市场时,可追踪性时十分必要的。它还可以在危险发生之前采取应对措施,从而达到预防效果。三、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一)、如何识别假劣兽药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假劣兽药则是以假充真或有效物质含量不足、质量低劣的兽药。养殖户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识别假劣兽药。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也可印在标签上。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地址、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剧毒药标记,写明兽药主要成分及含量,用途、用法与用量、毒副反应、适应症、禁忌、有效期、注意事项和储存条件等。(1)兽药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批准文号期满后即行作废。如生产企业继续生产原批准文号的产品,其生产的兽药产品即为假兽药,兽药批准文号必须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格式,如果使用文件号或其它编号代替、冒充兽药生产批准文号,该产品为无批准文号产品,同样以假兽药进行处理。(2)产品批号是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一般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位数组成,但也有例外。相当一部分兽药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以产品批号为准)算起,超过了有效期即为过期兽药。检查内包装上是否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包装箱内有无检验合格证。用瓶包装的应检查瓶盖是否密封,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松动现象,检查有无裂缝或药液释出。(1)片剂:外观应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有适宜的硬度,无花斑、黑点,无破碎、发粘、变色,无异臭味,否则不宜使用。(2)粉针剂:主要观察有无粘瓶、变色、结块、变质等,出现上述现象不能使用。(3)散剂(含饲料添加剂):散剂应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霉变、发粘等现象。(4)水针剂:外观药液必须澄清,无混浊、变色、结晶、生菌等现象,否则不能使用。(5)中药材:主要看其有无吸潮霉变、虫蛀、鼠咬等,出现上述现象不宜继续使用。(二)、如何储存兽药为控制兽药产品质量发生变化,保证兽药的质量和疗效,对药品的生产、包装、储存都有相应的规定。养殖户除熟悉兽药的理化性质外,还必须熟悉和掌握兽药储存的基本方法。1、在空气中易变质的兽药。如遇光易分解,易吸潮,易风化的药品应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在遮光、阴凉处保存。2、受热易挥发、分解和易变质的药品,需要在3℃—10℃温度下低温保存。3、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和毒害的药品应单独置于低温处或专库内加锁储放,并注意不得与内服药品混合储存。4、化学性质作用相反的药品应分开存放。如酸类和碱类。5、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应密封后与一般药品隔离储放。6、有效期药品应分期分批储存,并设立专门卡片,注意近期先用,以防过期失效。7
本文标题:畜产品安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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