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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3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旧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进行旧村改造,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是指瑞安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东部分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塘下镇、莘塍镇、汀田镇、飞云镇。第三条旧村改造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坚持以城乡规划为指导,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成片改造。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旧村改造工作,市旧村改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村办”)负责全市旧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改造项目第五条旧村改造项目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作为建设单位;拆建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共同作为建设单位。组成共同建设单位的各方,其权利与责任由组成方相互约定。第六条旧村改造项目的拆建范围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旧村办审定。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改造项目所在地段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二)改造项目一次性拆迁用地规模需在2公顷以上;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改造项目用地相对独立而达不到2公顷的除外;(三)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旧村改造项目策划书,具体编制方法、内容和深度要求等由市旧村办另行规定;(四)拆建范围内建筑物的土地、房产权属基本清晰;(五)拆建范围内90%以上村民自愿提出旧村改造,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核实拆建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及房屋拆迁量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产权证未登记或登记不齐全等,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安置的,由市旧村办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具体认定要求由市旧村办另行规定。第八条市旧村办根据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核实情况核准改造项目安置建筑规模;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市旧村办核准的安置建筑规模制定分配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九条旧村改造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旧村改造项目特点结合部门职能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第十条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的公建配套、市政设施、绿化等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第十一条旧村改造项目拆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提倡统一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集体使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旧村改造项目安置后的多余土地应以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公开出让。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旧村改造项目,招标内容、要求根据改造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根据改造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和经市旧村办审定的安置方案、安置户名单、安置定位、安置面积等资料及村经济合作社开具的收据,交税务部门审核后办理安置户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第三章拆迁、补偿及安置第十五条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旧村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制定,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分期实施的旧村改造项目各团块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相对平衡。拆建范围内涉及多个村村民房屋混杂布置的,可制定该团块相对独立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经相关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旧村办审定。第十七条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等同本村其他村民。第十八条土地征用后或供地手续批准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拆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交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九条分期实施的旧村改造,跨团块提前安置因特殊原因无法拆除的房屋,办理权证注销手续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收回作临时建筑,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第二十条市旧村办根据下列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确定改造项目安置规模:(一)被拆迁房屋一自然间(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按160-220m2计算;(二)被拆迁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6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三)被拆迁房屋已建成公寓式的,按拆建比1:1.2计算;(四)被拆迁房屋一自然间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20m2的,超出部分的建筑按拆建比1:1计算。第二十一条旧村改造项目配置地下停车库或按规定要求配置的半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安置规模。第二十二条旧村改造实行就地安置原则,但安置地块建筑容积率大于3.5或平均每间安置建筑面积不足160m2的,由市旧村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异地安置。第二十三条非住宅类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参照旧城拆迁安置有关规定由市旧村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属于工业用地的,参照“退二进三”政策实施。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旧村改造的有关规费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原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全免;安置面积内差额部分减半收取;超出安置部分和商业建筑全额收取;(二)墙改材料专项基金、物业维修管理基金、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三)有线电视配套设施费按8元/m2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收费文件规定的下限收取。第二十五条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存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扣除应缴规费后全部返回给村集体;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增量土地的出让所得扣除应缴规费后按50%返回给村集体。第二十六条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代征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用地的,按代征面积每亩补偿100m2住宅建筑面积。第二十七条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可安排不大于安置规模5%的建筑作为解决村住房困难户、老人公寓、公建配套等用房,并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八条整村或成片改造拆迁用地规模在4公顷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每一自然间可另增10m2住宅建筑面积;(二)另增安置规模5%的建筑作为村集体三产用房。第二十九条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的村民因资金等原因无法参与近期改造的,可与本村远期实施团块内的其他村民进行房屋调换。具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旧村办审查同意后,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宅基地调剂手续,房管部门凭调剂手续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市其他地区实施旧村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市其他地区旧村改造拆迁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上享受本办法团块改造优惠政策;整村或成片改造拆迁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同时享受第二十八条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旧村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心区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瑞政发〔2001〕207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旧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2〕168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塘下镇旧村小规模团块改造实施意见的批复》(瑞政发〔2005〕51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旧村改造△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2日印发
本文标题: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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