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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简称产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本社名称:xx县xx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xx县xx镇xx村第三条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第五条本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资产折股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第七条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总资产xxxx元,负债xxxx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xxxxx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xxx元,非经营性资产xxxx元。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有资格的股东享有。第三章股份量化第九条本社依据《xx县xx镇xx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xxxx年xx月xx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第十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xxxx年xx月xx日xx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通过成员身份界定,本社共有xxxx名股东(社员)。本村股权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股以产改基准日为依据,每五年变动一次。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只设置人口股。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根据《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指导意见》(洛农函【2017】32号)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确定股权量化到人。本合作社总股本采用虚拟股的形式设置xxxxxxx股,其中个人股xxxxxxx股(每人100股)。每股价值按照清产核资后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数(xxxxxx股)计算。后期分红每股价值根据当年分配收益总额/总股数(xxxxxx股)计算。第四章股权管理第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第十三条股权在下届变更之前可以内部继承和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第十四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持有本社社员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社员股东。第十六条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6、本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第十七条本社社员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本社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社员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股东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条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6、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7、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8、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经社员股东大会授权行使职权。1、社员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社员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设社员股东代表xx名。2、社员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社员股东代表由本届村三委会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不足额由股东代表大会推选进行补充。3、社员股东代表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提议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股东的过半数通过。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股东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本社常设机构,对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负责。1、理事会设成员x名,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一名,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2、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社员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实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若董事长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其职责,由副董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若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从理事会其他成员中指定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股东的监督。(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并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拟定收益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10、提议召开临时社员股东代表大会;11、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3、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其它职权。(三)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负责。1、监事会成员x名,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2、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4、每季度(月)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5、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6、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监事会可以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监事的建议。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七章选举与罢免第二十七条社员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xx镇人民政府批准,报xx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八条社员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社员股东代表由本届村三委会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不足额由股东代表大会推选进行补充,社员股东代表连续三次没能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可进行免职。届中个别社员股东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小组在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股东代表任期届满止。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在xx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首届选举xx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四人组成,由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xx镇人民政府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第三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三十二条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xx镇人民政府xx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第三十四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xx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xx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xx镇人民政府指导。xx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股东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若联名罢免人数未达到本社股东成员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则罢免理由不成立。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股东。罢免结果应及时报xx镇人民政府和xx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第三十八条本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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