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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物料与产品》修订的目的•药品生产的过程是通过生产起始物料的输入、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加工、输出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物料管理系统,使物料流向清晰,并具有可追溯性。•企业应制订物料管理的相关流程,物料管理应做到规范购入、合理储存、控制放行、有效追溯,现场状态应始终保持整齐规范、区位明确、标识清楚、卡物相符,以保证物料的输入到输出的整个过程,应严格防止差错、混淆、污染的发生。《物料与产品》的主要内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成品•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其他与98版相比的主要变化•本章管理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管理扩大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等。•根据物料的管理流程,细化物料接收、称量、取样、称量、发放等关键物料控制环节的管理要求。•根据制药物料管理实际现状,增加了物料管理的基础管理相关要求,如物料标识内容的具体要求。物料与产品修订的原则GMP的目的就是防止物料的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物料是GMP控制的对象;物料管理是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的有机接口。第一节原则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完善条款一、背景:根据98版GMP第三十九条有关物料管理和《附录三非无菌药品》10的要求修订为本条款。二、释义:1、根据目前部分物料的质量标准的现状,在修订时,考虑GMP与药品相关法规的关联性,将原“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变更为“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注:相应的质量标准即注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省级标准、企业标准、药品标准、药包材标准、食品标准第一百零二条二、释义:2、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使用标准要求。(包括胶囊上的印字油墨)3、将“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修改为“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即进口原辅料应符合国家局的《药品进口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4、进口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进口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相关的管理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5、应当:应该和必须的意思。•第一百零三条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完善条款•一、背景:根据物料管理的流程,对98版GMP第三十九条进行完善而成。•二、释义:•1、物料和产品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并执行操作规程并有记录。•2、物料和产品管理的范围: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全过程)•二、第一百零三条、释义:3、建立规程的目的:四防: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4、物料和产品的原则:处理应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5、记录:应当有物料和产品的操作的所有记录—物料管理的可追溯性。第一百零四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完善条款:二、释义: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管理要求:1、对全部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注:质量评估:对质量进行评价和衡量,必要时进行现场质量审计。物料供应商的现场质量审计是指采购企业对物料供应商(生产商或经销商,尤其是生产商)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价,也既是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对照标准,做出好坏优劣的判断,最终写出现场质量审计报告。2、审批部门:可以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3、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采购。•第一百零五条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新增条款一、背景:1、药品运输中质量管理失控是药品质量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2、提出对运输环节进行控制,延长了物料和产品的控制范围,从厂内延伸到厂外,不仅厂内的贮存条件必须符合要求,运输过程也应能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不得对物料和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第一百零五条二、释义:1、物料和产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证物料和产品的质量。2、物料和产品的运输过程控制应包括:运输工具、装载方式、装载数量、温度控制、运输时限、运输注意事项、偏差处理等。3、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是物料运输管理的重点和难点。(1)运输低温冷藏药品必须使用冷藏运输车或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保持冷链运输,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冷藏运输车或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进行确认,以确保其质量。(2)运输中药提取物、空心胶囊等对温度比较敏感的物料企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温度指示卡、温湿度计进行监督。4、物料的运输如果由供应商负责,在质量协议中应当明确运输要求。•第一百零六条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三)接收日期;•(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第一百零六条一、释义:1、应制定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操作规程。注:印刷包装材料指具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的包装材料,入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2、所有到货物料的检查要求:(1)检查范围:所有到货物料均应检查。(2)检查内容和目的:名称、数量、外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24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包装质量、数量、外包装卫生状况等,以确保其与订单一致。发现如外包装卫生状况不佳,应当进行外包装清洁。(3)确认物料供应商及供货品种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第一百零六条新增条款一、释义:3、对检查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进行外包装清洁,发现外包装破损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如运输温度不符合规定、标签的问题)应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4、记录:每次接收均应有记录,记录至少包括条款规定的八项内容。通常供应商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应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一致。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如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不一致(外文转为中文),应记录。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完善条款二、释义:1、待验管理:对待验物料和成品的质量状态标示、贮存位置、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效管理。2、待验的时限:仅检验合格还应处于待验状态,只有按本规范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批准放行后才可以转为合格状态。3、关于状态转移:(1)状态标识的转移(2)计算机控制状态的转移。4、需要仓库储存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也应按本条款执行。•第一百零八条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完善条款•一、背景:1、对98版GMP第四十三条有关物料贮存管理的条款进行修订,制定本条款。2、本条款是物料和产品的贮存和发放或发运管理的原则。第一百零八条二、释义:1、贮存方式的依据:质量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的要求、物料和产品的性质及类别、包装的密封性。具体贮存方式应从实际出发。如: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固体、液体如有交叉污染的风险应分开储存;2、贮存方式的规定:每个品种应有序分批贮存。3、发放及发运的原则:应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近效期先出优先。4、98版GMP第四十三条中有关中药材储存管理的要求,调整到附录五:中药材制剂有关章节中。第一百零九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新增条款一、背景:考虑到部分企业采用计算机系统来实施物料信息化管理,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则,增设紧急情况下,物料计算机信息化的应急处理措施管理要求,有助于企业回避风险发生。•第一百零九条新增条款•二、释义:1、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2、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操作规程,必须包括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的内容。3、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注:相关信息是指包括质量状态、所在货位、名称及代码、规格、批号等内容。第二节原辅料新增条款一、背景:1、确保物料原包装的内容物与标示一致性,是物料入库接收时重要控制的目标。2、基于国内企业实际情况,也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本条款对具体物料核对方式未限定一种方式,便于企业可根据实际条件采取适当的方式以保证物料的正确性,防止差错。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新增条款•二、释义:•1、应制定核对或检验的操作规程,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都正确无误。•2、核对或检验科采取的方式:•a.对供应商严格的控制,并对每一个包装的标识进行核对;•b、近红外鉴别监检测:红外检测(可在配料称量时取样)等。•C、建议生产注射液每一包装均应进行物理或化学检测。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调整条款•一、背景:•原规范附录二无菌药品中有关物料进货检验分生产批次进行取样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剂型,修订时将条款调整到通则中,并对文字进行调整,重新描述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调整条款•二、释义:1、多批号一次收货的物料需按生产批分别取样、检验和放行。2、对于同一批号多次接受的物料,也应按分别取样、检验和放行。3、本条款适用范围“物料”(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增加了“包装材料”。4、也增加了对供应商发货的要求。(如包装材料也不能混批号发货)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四)有效期或复验期。新增条款一、背景:根据仓储区内的原辅料的特殊性(质量状态的是动态的、数量变化频繁),增加了仓储区内的原辅料标示的要求,避免差错。•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增条款•二、释义:•1、标识内容:至少标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2、标识方法:(1)对于原辅料合格、不合格和已取样质量状态标示,通常要求进行逐个包装标识。(2)对于待验的状态可以按托板或货位进行标识。•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增条款•二、释义:•注:物料代码也称物料编码或物料号,是物料的标识,是对每种物料使用无含义的顺序数字的唯一编号,在物料代码中不必考虑过多的标识因素,以免增加字段长度,物料代码是人和计算机使用所有其他数据元素的基础。编码必须具有唯一性:编码为数有一定限制;编码应是无含义的顺序数字编码;一旦确定一般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新增条款•一、背景:•根据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职责,提出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放行控制的条款,有助于强化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的管理明确的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新增条款•二、释义:•1、原辅料批准放行的部门:质量管理部•2、原辅料使用前提条件:(1)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2)原辅料在有效期或复验
本文标题: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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