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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产品责任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重点]•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难点]•产品责任的特征•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第四节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引例•1988年,内蒙古职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备产品责任合格证的冷藏柜时,因箱体带电触电身亡;•1995年,北京铁道附中19岁女生贾国宇在餐厅就餐时,因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1998年,孕妇陈某在产前输血、分娩时注射人体白蛋白,后本人及其丈夫女儿全部感染艾滋病;•2000年,10岁男孩赖毅楠在燃放三无“高空礼花弹”时,被没有升空的礼花弹炸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林某在乘坐三菱吉普车时,行驶中因挡风玻璃爆炸而被震伤猝死。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一)产品的概念•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及天然产品(美国)•条件:•1、必须由生产者生产的物品•2、必须是已投入流通的物品•3、必须是可供使用的物品•(二)产品责任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1.产品缺陷•(1)概念–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2)类型–设计缺陷—指产品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生产缺陷—产品在制造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指示缺陷—是由于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没有做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或说明与警告不当对使用者构成的不合理危险–发展的缺陷自我保护-避免指示上的缺陷•不真实的广告或者未给消费者适当的告诫,也视为产品上有缺陷。•案例:原告的儿子是四个月的婴儿,误吃了有毒的家具清洁液而死亡。法院认为,生产者应预见家具清洁液有被未成年人误用的可能性,因此制造者应该在商品上适当警告。如果没有这样的警告,就使该商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对所产生的损害,制造者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3)认定标准–消费者预见标准–制造商标准–危险与效益标准•2.有人身伤害或损害的事实•3.产品缺陷与产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产品责任的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三、产品责任法•(一)概念与特征•1.产品责任法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特征•(1)实行侵权责任原则•(2)强制性的公法范畴•(3)立法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和权益•(4)是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二)产品责任法的形成与发展•1.合同法概念——–无合同无责任–有合同无过失,无责任•2.侵权行为理论(疏忽责任)•3.严格责任•4.国际产品责任法•(三)产品责任法作用•1.能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减少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使用者、消费者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发生•2.能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一)疏忽说•1.概念: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责任。•2.由合同关系发展为无合同关系•3.原告负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1)被告有过失;•(2)产品设计或制造有缺陷;•(3)缺陷在受害时存在;•(4)原告对缺陷未知;•(5)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二)违反担保说•1.概念–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举证责任–伤害与损害的发生–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伤害的近因–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原告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案例•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被告在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果一块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破碎,伤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应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不具有合同关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责任。•广告也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也称为误示说•销售者通过广告、报纸、杂志、电视、电台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宣传其产品时,对其产品的特征和性质作出不正确的表示,以致消费者产生错误判断并购买、使用该产品而受到损害时,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1.概念•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凡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遭受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负赔偿责任,即不以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产品责任的原则。•2.原告须证明•(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性;•(2)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3)产品在投入市场时缺陷已存在第一案•特雷诺(Traynor)法官在1944年埃斯克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Escolav.CocoColaBottlingCo.)第一次提出”绝对责任“的概念。原告是餐厅服务员,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一瓶炸开,原告受伤。“当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道其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引起对人伤害的缺陷,那么他就因此负有一种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格林曼诉尤巴电器产品公司案正式确认了严格责任理论•原告之妻买了一件可供锯、钻的多用电器。原告锯木时飞出来的木块砸在他的前额,造成重伤。”为使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当一个生产者将一件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它将不经检验而使用,如果此项产品表明具有致人受伤的缺陷,那么该生产者在侵权方面具有严格责任。“3.严格责任原则的意义•优点:–1、相对于合同关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赋予了他们合法的诉讼权。即使产品的受害者与制造商或销售商没有合同关系,也可以提起赔偿之诉。–2、相对于疏忽责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3、相对于担保责任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做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受害人以担保责任起诉,必须以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的保证。严格责任原则不以担保的存在为构成要件,可以不受担保的限制,有利于受害人索赔。•缺点:–1、对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而言过于严格,到了不太合理的程度,向绝对责任发展。–2、对于受害人又难以提供合理的补救4.严格责任理论的新发展•①对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合理的限制–无法发现的潜在的危险可以免除–产品责任保险•②严格责任理论的新发展–1、选择责任说(选择加害人的一个或数个);–2、共同责任说(扩大责任主体);–3、泛行业责任说(整个行业或整个生产部门,标准化产品,合作生产);–4、市场份额责任说(按产品市场份额负责);–5、原因责任说(产品责任内在化或损害成本内在化)严格责任的例外•下列领域的制造者的责任例外:•1)药品制造者•2)香烟制造者•3)二手车出卖人•4)服务业5.严格责任法的新发展•(1)推行全程产品责任•对产品实行“一条龙”式管理,扩大产品责任,即生产者不仅要对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负责,而且要对其废物的处理与回收负责•(2)集团诉讼取代个人诉讼。推动全球烟草控制。–如美国2000年7月14日,70万吸烟者集体状告烟草公司。•(3)“召回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的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下令召回下列产品:–具有“紧急的危险性;”或者含有“实质性产品危害。”•“紧急的危险性”的定义是一个含有“紧急的,过度的造成死亡,严重疾病,或严重个人伤害的危险”的产品。•“实质性产品危害”是那些会产生“对公众造成伤害存在实质性危险”的产品。联邦产品责任索赔案件数随时间变化•从1970年到1980年之间,联邦法院处理了16,849起案件;•从1980年到1990年之间,联邦法院处理了92,158起案件;•从1990年到2000年之间,联邦法院处理了222,762起案件。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1970to19801980to19901990to2000产品责任案件数递交产品责任案件总数速度•每年递交到州级法院的新的产品责任案件共有大约28,000件。•估计每年递交到联邦和州级法院的新的产品责任案件合计共有大约50,000件。石棉产品的诉讼•过去的30年中,起诉人一直在因为呼吸石棉纤维可能造成的伤害告石棉产品的生产厂家。•自1997年到2000年之间,对大型石棉生产厂家的新的索赔要求大约每年40,000件。•石棉的诉讼已经造成了70多家公司破产。•到2004年为止,累计的石棉诉讼的花费超过七百亿美元($70billion)。产品召回•从2001年到2003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了计1013项产品召回,共有一亿八千万件消费品被召回。•从1973年到1998年,全国公路交通安全总署公布了计592项安全召回,涉及一亿三千八百万辆车辆,和六家美国最大的汽车制造商。•食品和药品管理总署每年监督近600项医疗器械,300种药品和350种食品的召回。汽车召回案•刹车管有隐患丰田将召回近40万辆微型汽车•燃料输送管可能松动日产召回2万辆轿车•手指会被车座夹住通用召回60万辆大型SUV通用宣布将主动召回约28万辆卡迪拉克车•戴姆勒-克莱斯勒召回一批敞篷轿车•油泵漏油克莱斯勒召回46.4万辆•PT漫步者制动系统有隐患奔驰宝马宣布召回免费检修•日本丰田将召回15万辆Highlander旅行车电路存在隐患•日产将在华召回80辆问题车刹车系统可能存在问题•大众召回95万辆车•视频二、被告的抗辩理由•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三、损害赔偿的范围•1.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痛苦与疼痛–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合理的医疗费用•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福特的Pinto车•在1981,福特汽车公司因他们生产的福特Pinto车的油箱不良设计而被告。•陪审团在得出福特汽车公司表现出对公众安全的冷淡和无动于衷的态度之后,决定给予原告一亿两千五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12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一)关于管辖权的问题•长臂法•最低限度的接触–被告经常地、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第三节欧洲的产品责任法•一、产品与产品缺陷•(一)产品•英国:产品是指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游戏工具。•德国:产品是指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产品。•(二)产品缺陷•英国:如果产品未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存在缺陷•二、产品责任主体•1.英国•(1)产品的生产者;•(2)通过将其名字标示在产品上或使用某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任何人;•(3)为了在其商业活动中向他人提供产品而将产品从非欧共体成员国进口到欧共体成员国的人;•(4)产品的提供者•2.德国•(1)生产者,包括成品制造者,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和零部件的制造者,包括将其名字、商标或其他标识特征标示在产品上表示自己是生产任何人;•(2)任何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出售、租借或为经济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分销,将产品进口到适用欧共体条约的人,也应当视为生产者;•(3)在产品生产者不能确认的情况下,供应者应当视为生产者。除非他在接到要求的一个月内将产品生产者的身份或向他供应产品的人告之受害者•三、产品责任的适用原则•(一)英国法
本文标题:第六章--产品责任法-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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